讲座回顾 | 志让法学讲坛:生命表与民法

文摘   2024-12-10 17:02   上海  

  向 法 问 道  



2024年12月6日下午,复旦大学法学院志让法学讲坛“生命表与民法”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法学楼202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主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俊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缪宇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李建星教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唐墨华法官、复旦大学法学院施鸿鹏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汪倪杰博士参与评议。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班天可副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主持人班天可副教授介绍了主讲嘉宾徐国栋教授在民法、罗马法、法哲学领域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随后逐一介绍了评议嘉宾,并对所有参与本次讲座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一、主讲环节



徐国栋教授从居住权、死亡赔偿金等多个维度深入探讨了生命表在现代民法中的应用及其对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


首先,徐国栋教授指出我国存在对生命表的狭用问题。他表示,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生命表由格朗特创立,是一种主要用于人口学研究以及人寿保险领域的表格。但是,这一词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生命表的首创者为乌尔比安;二是生命表的应用不局限于人寿保险,而在侵权法、物权法等领域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例如乌尔比安早已使用生命表计算年金和用益物权对遗产的负担。进一步地,徐国栋教授引入杰斐逊对死亡表的分析,阐述了民事权利具有本代性等观点,并表示生命表与监护制度紧密相关。


其次,徐国栋教授详细阐述生命表在现代民法中的具体应用。徐国栋教授以法曼的观点为例,点明生命表中个体一生的脆弱性及其对解读平等原则的影响,提出妇女生命表中的育龄期与善意重婚问题;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1条为例,解释生命表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问题;以居住权为例,分析客体的生命表与主体的生命表的交错问题;以死亡赔偿金为例,通过介绍我国和欧洲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论述生命表对侵害生命权赔偿的性质、范围及金额计算的影响。


最后,徐国栋教授提出基于生命表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他表示,生命表在民法制度,尤其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负担居住权的房屋的贬值程度计算方法中应得到广泛应用。


二、评议环节


肖俊副教授认为生命表与居住权相结合的深度探讨体现了卓越的学术创新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推动居住权理论的现代化及其市场价值的转换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有助于解决以房养老问题。


缪宇副教授总结了生命表在死亡赔偿金计算中的意义和功能,并进一步提出我国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上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预期寿命并且评价受害人的生命损害,同时关注法官裁量权的合理运用,以实现更公正的赔偿判决。


李建星教授关注长期支付转化为一次性支付时的“贴现问题”,认同“霍夫曼计算法”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重要性,并认为生命表对居住权与空虚所有权的比例差额计算具有重大影响,这对居住权财产价值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唐墨华法官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认为徐国栋教授关于生命表在死亡赔偿金计算中的新视角令人耳目一新,并指出当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存在赔偿金额定型化、忽视非物质损失等问题。


汪倪杰博士认为将生命表概念引入民法理论会使得物权等抽象概念变得更加具体和实际。他提出,在侵权法领域,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人格权利的计算问题,物质性人格权利可以市场化并衡量其使用价值,而精神性人格权利则难以量化。


施鸿鹏副教授表示徐国栋教授的理论展现了深厚的学术想象力,认为民事权利具有本代性的观点发人深省,并提出了死亡赔偿金是否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生命表对租赁期限限制的影响等问题。


班天可副教授认为生命表这一宏大议题展现了深厚的学术底蕴。他指出,我国学界未积极引进生命表概念,和我国民法解释论不接受死亡损害赔偿的继承以及空虚所有权的理念有关。


三、交流环节


徐国栋教授对评议嘉宾提出的问题,包括房屋加固等行为对居住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死亡赔偿金的空间、死亡赔偿金的实质赔偿对象、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并存关系等,作了逐一回应。讲座在全体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落幕。



复旦大学法学院 第 53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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