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之评析

文摘   2024-11-23 20:4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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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下午,志让法学论坛系列讲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之评析》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李兆基图书馆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由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长聘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程啸主讲,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季立刚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天可、葛江虬、施鸿鹏,青年副研究员蒋超翊,讲师汪倪杰,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轶圣,以及校内外逾300名师生一同参与了这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







季立刚教授主持讲座开场。季老师指出,程啸教授作为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杰出学者,在侵权法、物权法、网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格权法和数据法等领域拥有深厚造诣。程老师学术功底扎实,笔耕不辍,不仅在传统民法领域享有崇高声誉,也关注信息时代的前沿问题。此次讲座程老师集中解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及其实务意义,对参会者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与交流机会。







讲座伊始,程啸教授强调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程老师指出,侵权案件的复杂性与频发性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在于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具体争议、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就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言,程老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需综合考量监护人身体状况、被监护人年龄及脱离监护时长等因素,以更精准地保护监护权。同时,程老师详细解析了财产损失范围,包括为寻找被监护人而支付的费用及因监护问题导致的工作受扰损失,并特别强调无论何种原因,侵害监护权者都需为脱离监护期间发生的被监护人人身伤亡承担责任,从法律层面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关于监护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程老师首先介绍了司法解释在被监护人有自己财产时如何处理的立场,认为司法解释坚持了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而《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本质上属于对赔偿费用的执行的规定。此外,程老师结合比较法指出,法院不应支持部分监护人以离异等理由试图减免责任的主张,从而避免照护与责任加诸同一方对其显著不公平的情形,这也体现父母共同监护义务的平等性。



随后,程老师围绕“相应的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法律内涵与适用机制展开深入探讨。程老师指出,起草者认为,《侵权责任编解释(一)》适当地借鉴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原理,使得相应的责任主体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程老师则赞同基于肇因原则产生的部分的连带责任,这有利于协调权益的保护与行为自由的维护。“相应的补充责任”则适用于第三人侵权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或教育机构补充赔偿。司法解释还要求优先执行第三人财产,剩余不足部分才由补充责任主体承担。这是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处理方式,对责任人的严厉程度最低。如果第三人无法确定,补充责任主体需先行赔偿,并保留追偿权。


在讨论用人单位责任时,程老师指出,用人单位需对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并可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进行追偿。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但需注意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两者处理工伤的途径不同。此外,即使工作人员因履职违法构成犯罪,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程老师还结合实务案例,剖析了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问题。



在缺陷产品自损、交强险受害人范围及高空抛物等问题上,程老师也分别进行了详细讲解。强调缺陷产品自损应纳入赔偿范围,以利消费者维权;明确交强险受害人范围的界定原则,保障各方权益;厘清高空抛物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与承担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整场讲座内容丰富,逻辑严谨,既有理论深度,又结合了大量实务案例,帮助与会者深入理解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和适用实践。程啸教授的讲解不仅为法律学界和实务界提供了重要参考,也进一步推动了民法典相关法律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实际运用。











讲座在热烈的互动与讨论中圆满结束。程老师一一回应了同学们的签字与合影请求。与会师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不仅拓宽了学术视野,也加深了对司法解释规范和适用的理解。这场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再次展现了复旦大学法学院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努力,为深化法律教育与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了智慧与力量。





摄影:曹玥、王森

撰稿:高钰涵


复旦大学法学院 第 5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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