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回顾 | “人工智能的立法与治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文摘   2024-12-03 21:05   上海  


  向 法 问 道  

2024年11月29日下午,由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会主办,复旦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复旦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人工智能的立法与治理”研讨会在复旦大学法学院202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会的领导和专家,以及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复旦大学的学者们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潘伟杰主持。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琳发表致辞,他首先向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他指出,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必须在技术开发的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行业治理和公众监督等手段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合法、合理发展。特别是在立法方面,既要促进技术创新,又要防范潜在风险。同时他指出,人工智能的立法和治理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和努力,希望通过和各位学者的不断探索,找到既能够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又能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正的道路。

潘伟杰教授指出,面对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如何应对这一变化成为关键。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挑战面前,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律领域进行观念革新和规则体系建设。他认为,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变革,法律思想的贡献尤为重要,这也正是复旦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的建设意义所在。最后,潘伟杰教授向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并期待同各位学者在人工智能立法与治理领域展开深入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相关研究的创新发展。


上半场

上半场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畅主持。

研讨会伊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就“人工智能立法的全球视野”展开分享。李学尧教授首先对国际上人工智能的立法模式进行了类型化和比较,指出各国在人工智能立法中的不同导向。随后,他对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展开讨论,并对一些具体条款的设计和责任分配提出了建议,强调了人工智能立法的设计应基于对技术风险的实证测量、具体应用场景的考量,以及对冗余性规制的必要性讨论,同时要注重激励措施的构建和防止监管碎片化的问题。

在与谈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钢对李学尧教授的观点表示认同,同时指出人工智能立法不一定是制定一部全新的《人工智能法》,也要避免用法典化、基本法的思路推进立法进程。更为务实的路径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通过小切口的立法或修法逐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第二位报告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玉双,他的题目是“人工智能的伦理维度及其治理”。他强调了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伦理与法律挑战,认为人工智能不仅是技术革新,更是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的变革。他提到,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无法简单与传统伦理对接,需要在治理和立法中考虑其独特性,并提出应对这些挑战的多种可能路径。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类的社会互动和价值观,因此法律和伦理的应对应该更加全面和灵活。

随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宾凯副教授展开与谈,他认为郑玉双教授的分享抓住了人工智能在伦理和法律互动中的独特性。人工智能不仅是技术工具,它能够介入伦理关系,并对人类行为产生影响,挑战了传统的伦理模式。他提到,人工智能的伦理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在实践中动态地嵌入,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进行调整和审视,体现出其多样性和复杂性。

第三位报告人是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王中原,他就“人工智能的政治维度及其治理”做了分享。他聚焦人工智能在政治领域的影响与治理,探讨了人工智能在治安管理、选举政治等场景中的应用及其治理策略,并详细分析了人工智能通过信息机制、交互机制和决策机制影响政治过程。随后他提出了人工智能在选举中的“智能选举”发展阶段,探讨了技术如何改变选举策略和传播方式,尤其是如何通过大数据、生成式AI等手段干预选民行为。最后,他强调人工智能技术在政治场景中的非中立性,指出其内嵌的技术属性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呼吁针对这一领域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骆意中针对王中原教授的分享发表了与谈,他认为王中原老师的研究提供了详细的事实描述和技术应用分析,并提出了人工智能对政治正义与公平的潜在挑战。同时他也提出三个关键问题:AI是否应该在政治中影响决策、AI在政治舞弊中的作用与传统作弊手段的区别以及是否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制AI对政治干预的影响。

下半场

下半场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主持。

首先,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围绕“人工智能的私法维度及其治理”展开分享。他指出,人工智能的法律研究不仅需理解技术本身,更应关注其合规性、数据安全等底层问题。他强调,人工智能法的架构应立足于三大支柱:技术、法律规则与合规性。在法律与技术的互动中,特别是在数字身份、虚拟财产等权益问题上,必须更加关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伦理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治理模式。此外,陈吉栋老师还提出了对当前法律制度中若干新兴问题的思考,尤其是在智能合约、数字资产以及数据流通等领域中的潜在法律挑战。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大晓对陈吉栋教授的分享展开了与谈。他提出了一个对人工智能法律适用的新视角,建议借鉴英国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模式。他认为,传统民法可以继续处理传统的、具体可感的权利问题,而在数字时代的新领域,可以通过类似衡平法的灵活机制,创造新的权利框架和救济方式。

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刘绍宇就“人工智能的公法维度及其治理”发表演讲。刘老师强调在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传统部门法所存在的局限性。特别是在面对新兴数字化问题时,应脱离传统法的限制,从法理学、系统论等更为广泛的方法论视角进行研究,以应对人工智能治理的复杂性。同时,他提出公法与私法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共通性,特别是在透明性、权利保障和信任机制方面。他认为无论在公共还是私人领域,人工智能治理都需要基于特定场景制定具体规则,从而实现有效的法律框架与技术应用之间的平衡。

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严益州参与了与谈。严益州老师指出,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无法取代法学的基础理论,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丰富现有的法学思维。人工智能或许能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经典法学问题,特别是在国家与个人关系、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等领域,可能推动公法学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变革。然而,在法学领域探讨人工智能,若脱离既有的法学原理与方法,无异于缘木求鱼。

最后是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教授韩旭至做报告,他的题目是“人工智能法治的回顾与展望”。他首先指出,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原则与法律要求之间的转化存在挑战,特别是在缺乏明确法律框架的情况下,治理可能会变得模糊和不规范,从而导致治理的寒蝉效应。人工智能治理往往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协调,这也可能导致管理上的复杂性和混乱。最后,他总结了当前学术界关于人工智能的几大热点问题,并进一步指出算法治理、自动驾驶等领域仍然面临诸多法律挑战,呼吁对这些新兴技术进行更为严谨和系统的规范。

在与谈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葛江虬指出,人工智能立法不应仅限于规范私主体之间的关系、仅关注私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更应明确公共部门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角色和权限,以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报告与谈结束后,许多奇教授补充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人工智能法存在跨学科的融合趋势,相关领域将越来越融入到传统的法律范畴中,比如经济法与数字经济、跨境数据流动等问题。许老师表示,未来的研究需要跨学科合作,不拘泥于狭隘的学科视角,以多元化的视角推动更加深刻的讨论。

闭幕式

研讨会最后,复旦大学法学院青年副研究员叶会成主持闭幕式,他代表基地首席专家潘伟杰教授向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会、各位专家学者以及会务人员的支持表达了感谢,期望同各位专家学者将来再就相关主题做这样一次跨学科、多视角的深度讨论,共同推动基地向上向前发展。

复旦大学法学院 第 52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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