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中外商法论坛·商法系列讲座第6讲 新公司法热点疑难问题

文摘   2024-10-24 17:31   上海  

  向 法 问 道  



2024年10月18日,复旦大学法学院携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及中外商法论坛,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法学楼202会议室,成功举办了中外商法论坛·商法系列讲座第六期——“新公司法热点疑难问题”专题讲座。共同就新《公司法》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讨论。

本次讲座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以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担任主讲嘉宾。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召集人、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季立刚教授发表欢迎辞,并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担任主持人。此外,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黄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以及复旦大学法学院李小宁副教授、施鸿鹏副教授、史大晓副教授等与会共商。七十余位来自复旦大学校内外的师生齐聚一堂,共同聆听本场讲座。

讲座伊始,季立刚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欢迎,并强调了复旦大学法学院承办次日即将举行的2024年全国商法年会的决心与荣幸。他提到,此次会议汇聚了全国商法学界的领军人物,相信能够就新《公司法》中的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而富有成效的探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讲座进入正题,赵旭东教授首先就公司治理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他围绕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股东知情权与原始凭证查阅权、控股股东等核心议题,展开了精彩的论述。赵教授指出,公司治理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两大重要制度之一,也是当前学术界与实践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与疑难问题所在。

在论及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时,赵教授探讨了审计委员会作为替代性安排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他强调了公司自主选择的重要性,并认为应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接着,赵教授提到了股东知情权问题,特别是关于原始凭证的查阅权。他认为,赋予股东原始凭证的查阅权是实现查账权立法目的的有效手段,也是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之后,赵教授强调了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并指出控股股东的问题是当前公司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他提到,尽管立法者一直在努力完善公司制度,但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约束。此外,赵教授还介绍了新《公司法》中的几个重要条款,包括实控人的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等。他认为这些条款的加入是立法者的一大突破,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的实效性。最后,赵教授提到了经理机构的设置与董监高义务问题,指出新《公司法》在经理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用一般性、笼统性的规定旨在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而董监高的责任追究更为强化、合理、精准,与证券法的董事高管责任形成呼应。

朱慈蕴教授则聚焦于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问题,全面剖析了全面认缴制修正、加速到期制度、瑕疵股东出资、类别股制度以及域外法经验等议题,深入探讨了这些变革对公司法实践的影响。

在谈及全面认缴制的实施效果时,朱教授提到,全面认缴制虽然旨在激发市场活力,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公司数量虚增、社会信用体系承压以及诉讼案件激增等。为此,公司法修订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包括明确发起人设立公司时需认足股本并设定实缴期限、在加速到期制度上取得突破、加强对赌协议等创新融资工具的监管等。她认为这些措施有助于强化资本充实原则、拓宽债权人保护渠道并推动公司法体系的完善。同时,朱教授也强调了公司治理与资本制度的紧密关联,认为公司治理是资本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与保障,在推进资本制度改革的同时应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与实践。最后,朱教授强调未来公司制度应强调体系化,指出公司治理作为研究的前沿问题,其中有非常丰富的解决方案,但在具体探索中一定要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才能落地。

在与谈环节,傅穹教授提出,公司改革始于资本,终于治理,所有的治理都离不开资本的参与。他认为,最好的公司法应当充分弘扬企业家精神,给予企业家充分的自治空间,而非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过多的限制。他还提出了如何向实控人追责以及商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等问题。傅教授强调,公司法的改革应当进行体系化的思考,公司职能改革要回归常识,并充分借鉴域外的试错经验,将企业家精神作为资本改革和治理改革的重要标尺。

徐强胜教授则对监事会设置问题提出了疑问,探讨了自治权下公司设置或不设置监事会时,董事会应如何适配的问题。他还就查账权的完善问题展开了讨论,指出会计凭证对于股东的重要性,并呼吁进一步有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徐教授还提出了公司法上的公司、理论上的公司与实践中的公司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认为公司理论应当体现鼓励投资、有效治理的理念,并从功能角度来认识公司。

黄辉教授结合当前的研究问题,探讨了跨国上市中的知情权问题。他强调,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应作出专门设计,并在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中作出区别规定。他还分析了其他委员会的设置如何与证券法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并探讨了全面认缴制到5年实缴制改革的底层逻辑、财务资助与公司借款回购股份之间的区别等议题。

曹兴权教授首先就公司法立法与适用提出三点。第一,法律一定要回归社会现实。第二,体系化地看待我们的治理。第三,要关注社会常识。其次,曹教授对公司法的立法基础是基于什么样的公司模型发出提问。最后,曹教授指出新《公司法》规定了大量关于责任的条款,对董事会能否作为主体承担相应义务提出相关观点。

李小宁副教授结合自身领域,就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发表独到见解。她认为要将公司法置于民商的大体系中进行考虑,而公司法的分配制度和破产法的前端分不开。破产法一定讲究清偿顺序,如果现金流出现问题,还要强调资本维持,那么此时破产申请没有意义。并就监事会诉讼权能否平移问题展开讨论。

施鸿鹏副教授赞成全面认缴制的改革,认为现行制度对后端压力减小有重要作用。针对设立公司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股东查帐权、公司的商业秘密、企业数据的保护等问题提出见解。并认为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应用哪一种类型做法规制对象、类型的获取怎么样规范合理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史大晓副教授从法理交叉学科的角度发表观点。他认为现行商法将更多的责任义务给了公司,如同法理上的法律父爱主义,而法律的关怀则更多给了投资人、债权人,这种分配关系是否会存在失衡。此外关于高管责任的前提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应有明确的范围。

现场师生踊跃提问,主讲教授针对提问一一认真回应,与在场学生进行了丰富而深入的交流。

最后,主持人葛伟军教授对讲座进行总结。葛教授首先对主讲人、与谈人和所有参会者表示感谢,并指出此次公司法修订是20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公司法修订的成效亟待实践的检验,殷切希望公司法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实效,并预祝此次商法年会圆满成功。本次讲座在轻松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记录人:朱枫宇,张天时
供图人:徐伟超,杨天翔
撰稿人:冯亚儒,徐伟超


复旦大学法学院 第 47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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