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温度,源于何处?
文摘
2024-11-09 07:48
河北
天冷了,走在路上,突然想到司法制度的温度这一话题,感觉这是个有意思的话题!立法当然是体现其温度途径之一。在某项司法制度(或法律规范)创制、出台过程中,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把应时的制度规范设计出来,并将其中包含的人性温度注入其中,以体现制度的设计目的!但更重要的是制度落实中的温度孕育、发掘!因为随着司法制度规范进入运行,且经过多年的制度磨损、修补,很多形式意义上的制度规范,已经被实际运行的规范所取代!此刻,在具体情形中,还原制度规范的现实意义或者规范的目的,离不开制度规范的执行者或者合法解读者,他们就是彰显司法制度温度的核心来源!以重婚罪为例,该罪是制裁有配偶而又与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应当说重婚罪规范的犯罪行为是明确的,制度也是清晰的。但随着制度运行,很多新的制度设计没有考虑到的情况出现了,比如,婚后遭受严重虐待外逃后,与他人形成的事实婚姻,该不该被法律所承认?一方变性后导致两个婚姻关系存在,是否属于以重婚罪论处?诸如此类等等,都是在重婚罪的边缘进行试探,也是考察裁判者或司法规范解读者的制度规范张力的分析、社会预期评估能力。此外,对正当防卫行为合理限度的司法态度,也是最能说明上述观点的。以前的正当防卫一不留神就成了互殴,根本没有正当防卫的适用余地。如此理解,甚至盲从以前的类似司法观点,是不可能彰显刑法支持对不法行为的制止。对此,已有理性、良知的裁判者、执行者意识到,并逐步通过具体案件来改变。深度回溯制度设计目的,修补后制度的运行漏洞,才能不断赋予制度以温度!制度本身当然有价值倾向,但这些价值倾向不是仅通过语言本身就完成传达的,最重要的是在落实中不断践行、拓展,提醒人们这一司法制度所蕴含的理念并没有消失,反而生命力强大。就像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诚实信用只是蜗居在合同履行中,接着是出现在合同前协商中以及后合同义务中。随后,又延伸到其他民法领域中,成为一项民法原则。不止于此,行政法学中的诚信原则,诉讼法学中的诚信原则,也在不断彰显诚信原则的生命力。法院裁判,要杜绝法律机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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