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办法》明确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严禁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此外,开展银团不良贷款转让的,适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良贷款转让相关监管规定。《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同时废止。
新的《办法》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其实早在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技术指南》中就对分组银团贷款的创新模式进行探索。主要原因是各家银行在贷款审批、规模控制上差异较大,通过这种期限或者种类分组方式,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业务发展特点选择适合本行的业务开展,改变了当前较为单一的银团模式,进而提高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积极性。
2、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贷款行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的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调整为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关联客户风险暴露较大的情形也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防止关联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监管要求,导致贷款信用风险增大。
3、调整分销比例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同时强调开展转交易的也不能突破下限。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的要求。
此前有多家银行因承贷份额比例不合规受到监管处罚,此次调整较旧规有一定放松,未来银团成团效率将大幅提高,银团贷款风险也较此前更为分散。
4、明确代理行职责
此前银团贷款存在着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等乱象,《办法》对代理行职责及设置进行明确。
代理行由牵头行在银团筹组阶段指定或者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但借款人的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对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增设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文件代理行等承担专门事务的代理行,开展相应的贷款管理工作。各代理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约定共同履行代理行职责,同一事务只能由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
《办法》明确了代理行职责,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各银团成员不得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
5、违约后按比例受偿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发生违约,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银团成员应当按照其贷款余额所占比例受偿。银团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银团贷款的模式简单来说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际上借款人违约后,款项不足,一般银团贷款操作都是按照贷款余额所占比例进行受偿,此次新规进一步进行明确。但是需要注意有合同另外约定则遵从合同。
6、银团贷款收费
银团贷款收费原则为“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主要针对的是部分银行违规操作,将利息通过贷款承诺费、银团安排费等方式收取,或是虚假组团、内部组团,违规向借款人收费,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办法》银行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建立内部超限额审核机制,向借款人充分揭示和披露费用构成、计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细化制定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此外还规定了几种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银团服务费用的情形: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7、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1)允许部分转让
《办法》规定 银行可以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部分转让,但限于将未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转让。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此前102号文提出贷款转让必须遵循整体性原则,不得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不得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也不得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虽然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贷款转让规则对贷款分割转让持开放态度。但是从监管处罚情况来看,之前是完全不允许进行分割转让的。
银行转让银团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转让给其他银团成员。同时,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如其他银团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转出方可转让给银团成员之外的银行”的表述。
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修订条款有哪些?
2024年3月22日至4月20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优化分组银团的定义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的对照实施和银团成团。
二是完善分销比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比例限制,更好推动同业合作和分散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
四是对银团贷款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受让方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更好满足二级市场转让的实际需求。
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4〕14号
第五条 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贷款行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第十一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银团融资结构,制定分销方案,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及时跟进分销进度并告知借款人;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代理行是银团贷款的管理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负责担保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建立台账;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获悉后尽早通知银团成员;
(八)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贷款转让;
(十一)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二)适用法律;
(十三)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三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不当资产转移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十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银团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牵头行或者代理行未按照合同履行贷款调查、管理职责的;
(二)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三)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四)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五)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团贷款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相关银团服务费用:
(一)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
(二)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
(三)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当前政府投融资和银行信贷热点问题
【课程内容】
一、重点政策解读及应对
(一)政府投融资政策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3.区分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
4.做大做强国资国企
5.规划自平衡高质量项目
6.盘活存量资产形成良性循环
(二)经济形势暨三中全会、年中政治局会议;35、47、14、134、141号文;取消优惠招商政策解读。
(三)政府、城投及银行工作应对
1.新形势下项目谋划要点
2.弱资质区县投资方向
3.招商引资理念转变
4.银行政信业务开展
二、新形势下城投转型及新增融资
(一)城投新增融资的审核要求
(二)城投新增融资案例及做法
(三)涉隐平台新增融资分析
(四)城投转型暨产业类国企的打造
(五)城投重组整合案例分析
(六)城投“退名单”分析
三、政府隐性债务识别
1.隐性债务的概念 案例
2.从融资主体甄别隐债 案例
3.交通、市政、土储、保障房项目隐债甄别 案例
4.常见投融资模式的隐债风险 案例
5.存量资产盘活业务中的隐债风险 案例
6.如何甄别公益性项目的隐债?案例
7.如何判断城投是替政府融资?案例
8.有预算为什么也是隐债?案例
9.项目没有融资为什么也可能有隐债?案例
10.财政的注资承诺是否形成隐债? 案例
11.怎样继续向项目提供融资而不形成隐债?案例
12.为什么有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不构成隐债?案例
13.为什么有的财政补贴不构成隐债?案例
14.为什么财政经常性支出不构成隐债? 案例
15.为什么还款来源为财政资金但不构成隐债?案例
16.怎样继续提供融资而不新增隐债?案例
17.城投贷款向财政支付转让费为什么不构成隐债?案例
18.为什么要把有的债务认定为关注类债务?
19.规避隐债的合规方式有哪些?
四、地方债务“一揽子化解”
(一)隐性债务的化解政策及实务操作
(二)城投债务的化解政策及实务操作
(三)银行支持地方化债业务的审批要点
(四)银行置换非标的困境与突破
(五)地方债务化解案例
五、存量资产盘活融资及项目现金流的构造
(一)水利项目存量资产融资案例
(二)公共服务网络盘活融资案例
(三)市政基础设施盘活融资创新案例
(四)保障房资产盘活融资案例
(五)国资委主导的存量盘活案例
(六)财政局主导的存量盘活案例
(七)闲置土地和衰落街区盘活案例
(八)基础设施REITs案例
(九)存量盘活中银行的业务机遇
(十)如何为项目构建现金流?
六、PPP新机制、特许经营、资源有偿使用与当前热点业务
(一)特许经营的本质,为什么这些项目不适合特许经营?
(二)使用者付费新理念、市政管网项目融资案例
(三)无需特许经营的项目如何实施并开展融资?
(四)政府把项目交给国企实施有哪些合规做法?
(五)国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应注意哪些问题?
(六)不设特许经营权了,存量盘活如何操作?
(七)什么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适合哪种项目?
(八)盘活存量与特许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区别与联系
(九)哪类项目应尽量实施特许经营?
(十)片区项目是否适合特许经营?
(十一)哪种情况下必须特许经营?
(十二)污水管网项目融资案例
七、医院学校暨事业单位融资
(一)医院学校融资监管政策
(二)医院基建融资的路径选择
(三)“建办分离”“以租代建”模式分析
(四)学校与医院融资异同分析
(五)职业院校基建融资
(六)特殊事业单位融资
八、土地和片区开发重点问题解读
(一)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探讨
(二)公益项目与经营项目捆绑实施要点
(三)片区项目投融资模式合理搭建
(四) 财政资金如何合规补贴基建项目
(五)如何合理利用财政资金补充银行还款来源
九、课程中交流答问(本次课程将在每个板块及全部课程结束后设置现场答疑环节,鼓励参会单位提问)
【课程特点】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以案例展开,讲干货、解决实际问题。共包含60个案例。基础知识不再专门讲解,而是包含在案例中讲解,以集中时间把案例讲深讲透并增加现场交流时间。本课程欢迎带着问题参加,欢迎报名的同时提交需要咨询的问题及项目简况资料。所有报名参会人员,自正式报名之日起,均邀请进入同学群(微信),可先行向薄著老师提问,课程结束后,继续在群内与老师交流。课前一天下午将召开小型闭门研讨会,了解需求深入交流,参会在10人以上的单位及手头有项目资料的单位可报名参加。
【主讲人介绍】本次课程全部由薄著老师主讲。薄著老师系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投资审核委员会委员,国际信贷分析师协会标准委员会委员,全国银行审批人论坛创始召集人,全行联智库首席专家,曾任某国有大型银行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委员17年。薄著老师从基层干起,具有30年银行经营和管理经验,被誉为业务干部中最懂政策的,政策领导中最懂业务的,是国内知名的政信金融专家。薄著老师还担任多家央企建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顾问,其视野广阔,政策水平高,实操案例多,课程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和实操价值,讲课极具吸引力和启发性,深受好评。薄著老师写过大量政府投融资和政信、信贷文章,他的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
【邀请对象】本次讲座研修适合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城投、融资平台高管,银行行长精英参加,尤其适合政府相关部门、城投、与银行等金融单位相约共同出席,政企金三方形成共识,戮力同心落地项目。
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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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课程暂未安排线下公开课计划,欢迎咨询,也可邀请老师内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