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中一个颇为无奈且尴尬的问题就是贷后管理违规情形屡禁不止,而且几乎所有机构都难逃此“厄运”。相比监管部门检查贷后管理问题时的“一查一个准”,很多机构面对贷后管理却很难找到有效抓手!所以,有时不得不想:这究竟是机构自身的问题?还是制度不及的问题?这究竟是风控理念问题?还是管理技术问题?背后原因值得深思。本汇编结合新“三个办法”,对信贷业务审慎经营规则中有关贷后管理方面的内容做一综述,供银行从业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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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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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四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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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需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同时要求追加相应担保。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情况的监控,确保贷款发放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等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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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2〕50 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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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
(金办发〔2024〕26号)
(十)规范普惠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强化对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建立贷后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机制,严禁套取、挪用贷款资金。规范分支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行为,严禁与不法贷款中介开展合作。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加强风险监测管理,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各监管局要关注辖内普惠信贷资产质量,做好资金流向问题线索筛查分析,及时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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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
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1号)
(十二)加强贷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分析,根据境外项目的授信规模和风险,实施差异化贷后管理。对于风险较高的境外贷款业务,应加强现场检查与监督,密切关注工程进度等情况,强化资金监管,防范信贷资金挪用和逃废债等行为。当客户出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风险。对当地无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进行有效贷后管理的非出口信贷类业务,应审慎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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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金发〔2024〕2号)
(十三)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控。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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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投放后的管理,严防贷款被挪用;及时对物业经营及价值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严密监测借款人及集团公司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变化等重要信息,全面掌握各种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缓释和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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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贷资金投向奢华浪费项目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69号)
六、严格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健全风险识别、预警、化解机制。一要通过建立专户、实施资金封闭管理等方式,密切监控资金使用和项目资金回款情况,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二要持续对贷款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自身及借款人整体现金流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实时监测,持续建立健全信贷风险预警体系,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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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2号)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贷后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管控:
(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表或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府认可的实际节能量),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核用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的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节能减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务报表,评估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金、约定回款金额、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发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实际节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按授信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贷、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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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4号)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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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
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2〕15号)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和投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市场变化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时,应当督促客户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信贷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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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03号)
六、扎实做好保证担保贷款的贷后风险管理。综合利用征信信息以及自身地缘优势,了解掌握保证人资信及代偿能力变动情况,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全面摸清辖内担保链(圈)风险底数,密切监测链(圈)中核心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处置首家违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传染蔓延;重点加强对存在多头融资、多头担保等问题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贷后跟踪管理,根据风险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控制授信直至退出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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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6号)
七、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后管理
(二十六)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密监控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持续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十七)在贷款存续期内,商业银行要对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有效性、相关维护费用缴纳情况、经济价值变化等因素进行重点监控,持续了解出质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可由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影响质物价值的重要因素定期进行调查和通报,并出具动态评估报告。质物的再次评估价值已不能满足商业银行规定的质押率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担保或依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还款。
(二十八)质押合同主体、质物等实质性内容需变更的,当事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尽快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到质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九)资款需要重组的,商业银行要对质物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重新进行评估。
(三十)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质权,并依合同约定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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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3〕32号)
二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抵押财产的贷后管理责任,对抵押财产定期进行监测,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及抵押财产信息的跟踪记录,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
当前政府投融资和银行信贷热点问题
(一)特许经营的本质,为什么这些项目不适合特许经营?
(二)使用者付费新理念、市政管网项目融资案例
(三)无需特许经营的项目如何实施并开展融资?
(四)政府把项目交给国企实施有哪些合规做法?
(五)国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应注意哪些问题?
(六)不设特许经营权了,存量盘活如何操作?
(七)什么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适合哪种项目?
(八)盘活存量与特许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区别与联系
(九)哪类项目应尽量实施特许经营?
(十)片区项目是否适合特许经营?
(十一)污水管网项目融资新思维及案例
【邀请对象】本次讲座研修适合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城投、融资平台高管,银行行长精英参加,尤其适合政府相关部门、城投、与银行等金融单位相约共同出席,政企金三方形成共识,戮力同心落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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