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总局12号文,事关刑事!一大批金融高管堪忧!

创业   2024-09-23 14:48   陕西  
10月31日昆明【当前政府投融资和银行信贷热点问题】课程立足实务,百分百干货,全部通过案例讲解,精彩、解渴


12号文来了!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金规〔2024〕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


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目前真实市场,倘若该办法正常实施,那么一大批金融机构将面临的结局可想而知。


首单其冲的,就是银行信托AMC涉房类项目负责人,将会面临一系列严厉的惩戒…


而实施的时间无疑反应了高层的重视:


即日起实施!


说明时间和形势在高层看来均很急:


大坏账时代的落幕,将伴随着大清算时代换开启…


除了涉刑规定外,12号文主要修改内容还包括:

1、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2、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大部分报告期限都比2020版有所延长),提升案件管理质效。

3、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4、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以下为新规全文: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4〕12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 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派出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管理工作,负责案件管理相关监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提级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派出机构查处金融监管总局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辖区内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上级监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提级查处下级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 案件定义

第八条 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第九条 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下列情形属于案件风险事件:

(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的;

(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被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调查,但无法确定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与经营业务有关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 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或者经营管理中,通过风险排查业务检查、内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以及本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等内部途径,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报告的案件。

金融机构通过外部转办的投诉举报、外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外部巡视巡察等渠道发现的案件,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案发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

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经办机构等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内部发生多起案件,且案件之间无关联的,应当分别报送案件。单一案件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的,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报送案件。单一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多家机构,且由同一派出机构监管的,可以由较高层级案发机构合并报送案件。

第十五条 涉案人员先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内部不同机构任职,办案机关通报信息明确任职机构的,由任职机构报送案件;未明确任职机构的,由符合案件定义的最后任职机构报送案件。涉案机构由不同派出机构监管的,案件报送机构的属地派出机构负责牵头案件处置,其他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牵头部门。

派出机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发现辖区外金融机构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案件应当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监管部门案件确认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案发机构初步核查后,按照监管权限,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认定。

第十七条 案件处置过程中,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以及涉案罪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续报。

第十八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不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依法终止审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决无罪或者经监管部门核查不符合案件定义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续报报送要求与案件一致。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核查,持续关注事件进展,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报送案件报告;明确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案件风险事件。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风险事件,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机构处置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

(二)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

(三)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

(四)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

(五)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情况;

(六)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

(七)对案件进行通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工作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的,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分支机构发生非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省级机构负责人或者其管理行负责人担任;不属于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涉案业务调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涉案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制定处置方案;

(二)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总结案发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依法维护机构和客户权益;

(四)提出自查发现案件的认定意见和理由;

(五)做好舆情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六)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六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件问责制度或者在问责制度中明确案件问责情形,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相关规定,加强对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格依规对案件责任人员开展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分级开展案件追责问责工作。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的,追责问责工作由法人总部牵头开展,其余案件追责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开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总部负责人涉案的,由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案发机构法人总部相关负责人开展追责问责,其余案件追责问责由案发机构法人总部负责;不属于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当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认定为自查发现案件的,金融机构对主动作为、发现案件的案件责任人员,可以结合其在自查发现案件中起到的作用,适当减轻问责。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向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向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报告总部案件整改落实情况,抄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一年内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完成案件追责问责,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审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金融机构申请延期报送调查报告的,审结报告报送时限自动顺延。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司法判决文书。

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保存有关档案资料。

第五章 监管处置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案发机构做好案件处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审核相关案件报告;

(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追责问责和问题整改;

(三)开展案件调查,对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作出结论;

(五)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六)视风险情况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对同类业务进行排查。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督导或者非现场督导,对案情复杂、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原则上应当实施现场督导。

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大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提级查处或者指定异地派出机构查处重大案件。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各级机构负责人案件,督促案发机构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强化制度流程管控、加强关键人员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综合考虑案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对自查发现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自查发现情节,依据相关裁量原则,可以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案件业务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对接,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案。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对典型案件编发案情通报、风险提示,向金融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

各金融监管局发布的案情通报、风险提示应当抄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审结报告,及时高效推动案件处置,在金融机构报送审结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监管审结。不能按期审结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报送案件报告后两年内未审结的案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对案发机构采取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下发监管意见书等监管措施,督促案发机构及时审结案件。

对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或者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审结报告中明确,并说明理由。

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保存有关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评估、市场准入、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当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参考案件发生、处置以及自查发现案件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违反本办法的,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报告辖区内案件、未按规定处置案件的,由上级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相关追责问责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保守案件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与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及金融机构聘用或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负有责任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者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涉嫌单位犯罪的,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组织架构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要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关部门对案件具有特殊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案件管理形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14〕24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银行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督导实施细则(试行)》(银保监办发〔2021〕99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号)、《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薄著讲堂】

当前政府投融资和银行信贷热点问题

第115期 10月31-11月1日 昆明
主讲人:薄著
【课程内容】
一、新政策背景下地方政府投融资新逻辑
(一)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二)区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三)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四)区分直接投资和采取资本金注入
(五)毫不动摇做大做强国资国企
(六)规划自平衡高质量项目
(七)合规使用财政资金
(八)盘活存量资产融资
(九)股权财政资本运作
(以上均通过案例展开解析)


二、35号文后产业类国企的打造与城投新增融资的实现
(一)三中全会、年中政治局会议重点解读
(二)35号、47号、14号、134号文要点解读
(三)城投新增融资的审核要求
(四)城投转型成功的标准
(五)当前城投转型的方法暨产业类国企的打造
(六)城投转型成功案例
(七)城投新增融资案例
(八)名单内平台及涉隐城投新增融资分析
三、新形势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及银行信贷业务方向
(一)地方政府如何分类谋划项目?
(二)如何做大产业国企+找准产业项目+开展市场化融资?
(三)如何整合重组国资国企?
(四)财政如何合规支持项目?
(五)如何争取国债资金、上级资金和项目?
(六)新政策背景下银行信贷如何开展?
四、政府隐性债务识别
1.隐性债务的概念 案例
2.从融资主体甄别隐债 案例
3.交通、市政、土储、保障房、片区开发项目隐债甄别  案例
4.常见投融资模式的隐债风险  案例
5.存量资产盘活业务中的隐债风险 案例
6.如何甄别公益性项目的隐债?案例
7.如何判断城投是替政府融资?案例
8.有预算为什么也是隐债?案例
9.项目没有融资为什么也可能有隐债?案例
10.财政的注资承诺是否形成隐债? 案例
11.怎样继续向项目提供融资而不形成隐债?案例
12.为什么有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不构成隐债?案例
13.为什么有的财政补贴不构成隐债?案例
14.为什么财政经常性支出不构成隐债? 案例
15.怎样继续提供融资而不新增隐债?案例
16.城投贷款向财政支付转让费为什么不构成隐债?案例
17.为什么要把有的债务认定为关注类债务?
18.规避隐债的合规方式有哪些?
五、地方债务“一揽子化解”的操作
(一)隐性债务的化解政策及实务操作
(二)城投债务的化解政策及实务操作
(三)银行支持地方化债业务的审批要点
(四)地方债务化解案例
1.某地行业化债案例
2.某网红城市化债案例
3.某区县“统借统还”化债案例
4.某地银团贷款化债案例
5.某城投转型化债案例
(五)地方债务化债政策前景
六、存量资产盘活融资及项目现金流的构造
(一)水利项目存量资产融资案例
(二)公共服务网络盘活融资案例
(三)市政基础设施盘活融资创新案例
(四)保障房资产盘活融资案例
(五)国资委主导的存量盘活案例
(六)财政局主导的存量盘活案例
(七)闲置土地和衰落街区盘活案例
(八)基础设施REITs案例
(九)存量盘活中银行的业务机遇
(十)如何为项目构建现金流?
七、PPP新机制、特许经营、资源有偿使用与当前热点业务

(一)特许经营的本质,为什么这些项目不适合特许经营?

(二)使用者付费新理念、市政管网项目融资案例

(三)无需特许经营的项目如何实施并开展融资?

(四)政府把项目交给国企实施有哪些合规做法?

(五)国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应注意哪些问题?

(六)不设特许经营权了,存量盘活如何操作?

(七)什么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适合哪种项目?

(八)盘活存量与特许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区别与联系

(九)哪类项目应尽量实施特许经营?

(十)片区项目是否适合特许经营?

(十一)污水管网项目融资新思维及案例


八、土地和片区开发重点问题解读
(一)土地一级开发融资实现探讨
(二)片区开发自平衡的底层逻辑
(三)城市更新、TOD、EOD难点问题 
(四)公益项目与经营项目捆绑实施要点
(五)片区项目投融资模式合理搭建
(六) 财政资金如何合规补贴基建项目
(七)如何合理利用财政资金补充银行还款来源
九、医院学校暨事业单位融资
(一)医院融资监管政策解读
(二)医院基建融资的路径选择  
(三)“建办分离”“以租代建”模式分析
(四)学校与医院基建融资的异同
(五)义务教育学校基建融资 案例
(六)特殊事业单位融资  案例
十、课程中交流答问(本次课程将在每个板块及全部课程结束后设置现场答疑环节,鼓励参会单位提问)
【课程特点】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以案例展开,讲干货、解决实际问题。共包含60个案例。基础知识不再专门讲解,而是包含在案例中讲解,以集中时间把案例讲深讲透并增加现场交流时间。本课程欢迎带着问题参加,欢迎报名的同时提交需要咨询的问题及项目简况资料。所有报名参会人员,自正式报名之日起,均邀请进入同学群(微信),可先行向薄著老师提问,课程结束后,继续在群内与老师交流。课前一天下午将召开小型闭门研讨会,了解需求深入交流,参会在10人以上的单位及手头有项目资料的单位可报名参加。
【主讲人介绍】本次课程全部由薄著老师主讲。薄著老师系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投资审核委员会委员,国际信贷分析师协会标准委员会委员,全国银行审批人论坛创始召集人,全行联智库首席专家,曾任某国有大型银行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委员17年。薄著老师从基层干起,具有30年银行经营和管理经验,被誉为业务干部中最懂政策的,政策领导中最懂业务的,是国内知名的政信金融专家。薄著老师还担任多家央企建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顾问,其视野广阔,政策水平高,实操案例多,课程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和实操价值,讲课极具吸引力和启发性,深受好评。薄著老师写过大量政府投融资和政信、信贷文章,他的微信公众号“信贷白话”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

【邀请对象】本次讲座研修适合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城投、融资平台高管,银行行长精英参加,尤其适合政府相关部门、城投、与银行等金融单位相约共同出席,政企金三方形成共识,戮力同心落地项目。

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报名请联系以下助教老师:

刘老师

17710036186

过网课(链接:政府投资举债和土地片区开发200个实务问题来参加线下课的,可在报名线下班时抵扣减免899元参会费。


以下课程暂未安排线下公开课计划,欢迎咨询,也可邀请老师内训:

【课程二】三大工程暨片区开发投融资实务

【课程三】热点业务银行合规审批要点

第一金融课堂
聚集金融界业内专家,关注金融人才成长,助力金融创新发展。金融人用得着的资料库、工具箱、研修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