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卫计委第1号令公布 第18号令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卫食品发〔2013〕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1)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2)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3)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第二十四条规定,卫生监督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终止审查”和“准予许可”的新食品原料情况,以便公众查阅。
由此可见,在新食品原料审批过程中,有三种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
其中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终止审查目录名单
产品名称 | 审查意见 |
L-阿拉伯糖 | 本产品是以玉米芯、玉米皮为原料,经稀酸水解、酿酒酵母发酵、分离净化、结晶、干燥等工艺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L-阿拉伯糖(原卫生部2008年12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按照已公告的L-阿拉伯糖有关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L-阿拉伯糖 | 本产品是以阿拉伯树胶为原料,经稀酸水解、中和、色谱分离、除盐、浓缩、结晶、干燥等工艺制备而成,与已批准公告的L-阿拉伯糖(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按照已公告的L-阿拉伯糖有关内容执行,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糖的规定执行。 |
N-乙酰神经氨酸 | 本申报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是以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号为H03A2190830)为发酵菌种,使用食品级葡萄糖、玉米浆等营养物质为发酵原料,经菌体发酵、过滤、灭菌、水解、提纯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N-乙酰神经氨酸(原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7号公告)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具有实质等同性,按照已公告的N-乙酰神经氨酸有关内容执行。 |
N-乙酰神经氨酸(唾液酸)(后更名为N-乙酰神经氨酸) | 本产品是以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号为CASOV-09)为发酵菌种,使用食品级葡萄糖、玉米浆等营养物质为发酵原料,经菌体发酵、过滤、灭菌、水解、超滤、脱色、除杂、纳滤、浓缩、提纯、烘干、粉碎、筛分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N-乙酰神经氨酸(原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7号公告)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具有实质等同性。其他要求按照已公告的N-乙酰神经氨酸有关内容执行,食品安全指标按照以下内容执行:黄曲霉毒素B1≤5μg/kg,铅(以Pb计)≤0.8mg/kg,汞(以Hg计)≤0.2mg/kg,砷(以As计)≤0.4mg/kg,菌落总数≤1000CFU/g,大肠菌群≤0.6MPN/g,霉菌≤100CFU/g,酵母≤100CFU/g,沙门氏菌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 |
γ-氨基丁酸 | 本产品是以L-谷氨酸钠为原料,经短乳杆菌(Lactobacillusbrevis)发酵、纯化、过滤浓缩、结晶、分离,喷雾干燥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γ-氨基丁酸(原卫生部2009年12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除生产工艺外,其它要求按照已公告的γ-氨基丁酸有关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γ-氨基丁酸 | 本产品是以L-谷氨酸钠为原料,经希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hilgardii)发酵、加热杀菌、冷却、活性炭处理、过滤、结晶、干燥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γ-氨基丁酸(原卫生部2009年第12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除生产工艺外,其它要求按照已公告的γ-氨基丁酸有关内容执行。 |
白木香叶 | 白木香叶属于地方特色食品,建议按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终止审查。 |
茶叶茶氨酸 |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5号公告已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本申报产品与已批准的茶叶茶氨酸实质等同,建议终止审查,应按照上述公告执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4号公告,其中溶剂残留二乙烯苯≤50μg/kg。 |
大豆低聚糖 | 大豆低聚糖已有国家标准,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按大豆低聚糖标准(GB/T22491-2008)有关内容执行。 |
弹性蛋白(又更名为鲣鱼弹性蛋白肽) | 本产品是以来源于鲣鱼心脏的弹性蛋白为原料,经蛋白酶(来源于枯草芽孢杆菌和地衣芽孢杆菌)酶解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蛋黄磷脂(后更名为蛋黄磷脂蛋白) | 蛋黄磷脂蛋白是以鸡蛋黄粉为原料,经制粒、超临界CO2萃取、分离等工艺制成,主要成分为蛋白质(≥40.0g/100g)和磷脂(≥24.0g/100g),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食品安全指标参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即食蛋制品执行。 |
蛋壳膜粉(后更名为蛋壳膜) | 蛋壳膜是以鸡蛋壳为原料,经壳膜分离(弃壳取膜)、灭菌、水解、混合、干燥、研磨等工艺制成,主要成分为蛋白质,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品安全指标参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即食蛋制品执行。 |
当归 | 鉴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发布《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建议终止审查。 |
非变性Ⅱ型胶原蛋白(又更名为含Ⅱ型胶原蛋白软骨粉) | 本产品是以鸡胸软骨为原料,经清洗、消毒、粉碎后加入氯化钾,在低温条件下烘干后得到的含胶原蛋白的软骨粉,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该产品质量指标按照企业标准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GB2762、GB29921执行。 |
甘油二酯油 | 本产品是以橄榄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等食用植物油为原料,以脂肪酶制剂、水、甘油等为主要辅料,通过脂肪酶催化,经蒸馏分离、脱色、脱臭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甘油二酯油(原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按照已公告的甘油二酯油有关内容执行,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植物油的规定执行。 |
瓜蒌子 | 瓜蒌子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按照坚果与籽类食品管理,建议终止审查。 |
冠突散囊菌(CGMCCNO.8730) | 所申报菌种使用范围为茶叶,属于《可用于食品菌种名单》中有关“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允许继续使用”的范畴,建议终止审查。 |
海藻糖 | 海藻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5号公告执行。 |
黑果枸杞 | 黑果枸杞分布于宁夏、甘肃、西藏等。青海省相关部门出具了黑果枸杞(LyciumruthenicumMurr.)在青海具有长期食用历史的证明,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卫生安全指标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
红花苗 | 本申报产品红花苗是菊科红花属植物红花(CarthamustinctoriusL.)幼苗的嫩茎叶,在我国多省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建议终止审查,按照叶菜类蔬菜标准管理。 |
红糖低聚果糖(后更名为低聚果糖(红糖来源)) | 低聚果糖(红糖来源)是以红糖来源的蔗糖为原料,经GB2760允许使用的果糖基转移酶催化制成。低聚果糖已有国家标准,本申报物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色泽为红褐色,低聚果糖含量(以干基计)≥45g/100g,灰分≤3.0g/100g,色度和透光率不作规定,其他指标按低聚果糖国家标准(GB/T23528)有关内容执行。 |
荒漠肉苁蓉 | 鉴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议终止审查。 |
鸡肉咪唑二肽粉(后更名为鸡肉浓缩粉) | 鸡肉浓缩粉是以鸡肉为原料,经煮制、过滤、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不属于新食品原料范畴,建议终止审查,按照普通食品管理,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调味品的规定执行。 |
焦糖粉 | 本产品是以蔗糖为原料,经焦化、冷却、过滤、干燥等工艺而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焦糖浆 | 本产品是以蔗糖为原料,经焦化、冷却、过滤等工艺而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金花茶花朵 | 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颁布实施DBS45/069-2020《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金花茶花》,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 |
金莲花 | 鉴于金莲花已有多种单方和成方制剂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具有明确的药理活性,建议终止审查。 |
金线莲(后更名为金线兰) | 鉴于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 |
壳寡糖 | 本产品是以壳聚糖为原料,经酶解、过滤、喷雾干燥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壳寡糖(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6号公告)生产工艺大体相同,分子式和分子量相同,纯度范围一致,质量要求相同,具有实质等同性。相关要求按照己公告的壳寡糖有关内容执行。 |
壳寡糖 | 该申报产品以壳聚糖为原料,经酶解,过滤、喷雾干燥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壳寡糖(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6号公告)生产工艺大体相同,分子式和分子量相同,纯度范围一致,质量要求一致。因此,认为申报产品与已公告的壳寡糖具有实质等同性,建议终止审查。 |
莱茵衣藻(白藻)(后更名为莱茵衣藻) | 本申报产品“莱茵衣藻(白藻)”后更名为“莱茵衣藻”,是以衣藻科衣藻属莱茵衣藻(Chlamydomonasreinhardtii)为藻种,经避光选育、避光异养扩大培养、干燥、粉碎等工艺制成的淡绿色粉末,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号公告的莱茵衣藻实质等同,终止审查,按照上述公告执行。 |
连翘叶 | 山西省已提供连翘叶的食用历史证明,且正在研制连翘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两色金鸡菊 | 鉴于两色金鸡菊(CoreopsistinctoriaNutt.)在我国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建议终止审查。食品安全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铅(Pb)≤3.0mg/kg,镉(Cd)≤0.5mg/kg,总砷(As)≤0.5mg/kg,待代用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则按照代用茶的标准执行。 |
裂壶藻来源的DHA藻油 | 本产品是以裂壶藻、葡萄糖、酵母粉等为原料,经发酵培养制得菌体,菌体经过过滤、干燥、萃取、精制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DHA藻油(卫生部2010年3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除生产工艺、原料外,其它要求按照已公告的DHA藻油有关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磷虾油 | 本产品是以磷虾为原料,经水洗、切碎、酶解去壳、干燥等工艺加工成粉后,再经乙醇提取、过滤、浓缩等工艺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磷虾油(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6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除生产工艺中与原公告相比增加酶解工艺外,其他要求按照已公告的磷虾油有关公告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
磷脂酰丝氨酸 | 本品以大豆卵磷脂和L-丝氨酸为原料,采用磷脂酶转化反应后,纯化、干燥后制得,与原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公告中的磷酯酰丝氨酸具有实质等同性,其卫生安全指标按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
罗汉参 | 本申报产品土圞儿(罗汉参)为豆科土圞属植物土圞儿(ApiosfortuneiMaxim.)的块根,在我国多省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建议终止审查,按照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标准管理,应熟制后食用。 |
马铃薯提取物 | 本产品是以马铃薯为原料,经漂洗、研磨、沉淀、过滤、干燥等工艺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酶解骨粉 | 本产品是以牛骨为原料,经蒸煮、粉碎、蛋白酶(来源于枯草芽孢杆菌)酶解,以及干燥等工艺而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明日叶提取物(后更名为明日叶汁粉)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已批准公告明日叶为新食品原料(2019年第2号公告)。明日叶汁粉除生产工艺按申报材料外,产品的其他指标按照已公告的明日叶有关内容执行(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 |
名酪牌大蒜油 | 鉴于大蒜油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本申报产品中的主要成分辛,癸酸甘油酯(>98%)为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因此该产品不属于新食品原料范畴,建议终止审查。 |
牛大力粉 | 鉴于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 |
牛奶磷脂 | 本产品是以牛奶中分离的奶油为原料,经离心、超滤、杀菌、喷雾、干燥等工艺制得,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浓缩牛奶蛋白 | 本产品以牛乳(添加或不添加乳清)为原料,经膜分离富集蛋白质后浓缩干燥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然波(珠芽蓼果实粉) | 鉴于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 |
人参不定根 | 原卫生部于2012年批准公告人参(人工种植)(PanaxGinsengC.A.Meyer)为新资源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人参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人参不定根是人参种源诱导出愈伤组织,经分化培养形成不定根,通过筛选获得工作种源,经培养、清洗、干燥等步骤制成,其生产经营参照人参(人工种植)的有关要求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人参组织培养物(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 | 人参组织培养物(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原卫生部于2012年批准公告人参(人工种植)(PanaxGinsengC.A.Meyer)为新资源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人参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人参组培不定根是人参种源诱导出愈伤组织、分化培养形成不定根,通过筛选获得工作种源,再经三级培养、清洗、干燥等步骤制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参照人参的有关要求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乳矿物盐 | 该产品与已批准公告的乳矿物盐(卫生部2009年18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质量指标按照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乳清发酵物(粉末) | 本产品是以乳清为原料,经费氏丙酸杆菌谢氏亚种发酵制得的原液,再加入淀粉,经冷冻干燥等工艺而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乳清发酵物(原液) | 本产品是以乳清为原料,经费氏丙酸杆菌谢氏亚种发酵等工艺而制得的原液,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三七花 |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出具了三七花在云南民间作为食品有长期食用历史和食用习惯,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的证明,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
三七茎叶 |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出具了三七茎叶在云南民间作为食品有长期食用历史和食用习惯,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的证明,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
桑叶提取物 | 本品是以桑叶为原料,经水提、微滤、超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该工艺属传统工艺,与桑叶(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具有实质等同性,其卫生安全指标按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
山参组培不定根(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 | 原卫生部于2012年批准公告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人参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本产品是人参种源经清洗、消毒、切片后接入固体培养基进行分化培养,筛选工作种源,再经三级培养、漂洗、干燥等步骤制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参照人参的有关要求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甜茶 | 鉴于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 |
甜叶菊 | 鉴于该申报产品在我国多省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建议终止审查,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叶菜蔬菜的规定执行。 |
铁皮石斛 | 鉴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议终止审查。 |
铁皮石斛花 | 鉴于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 |
铁皮石斛叶 | 鉴于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 |
透明质酸钠 | 本产品以葡萄糖、酵母粉、蛋白胨等为培养基,由马链球菌兽疫亚种经发酵生产而成。与已批准公告的透明质酸钠(原卫生部2020年第9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建议终止审查,按照已公告的透明质酸钠有关内容执行。 |
文冠果油 | 鉴于该产品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发布标准《LS/T3265-2019文冠果油》,建议终止审查,按普通食品管理。 |
溪黄草(后更名为“狭基线纹香茶菜”) | 本产品名称应为“狭基线纹香茶菜”,已批准作为新食品原料用于茶饮料,此次申报扩大到代用茶。根据提供的食用历史资料及安全性评估资料,同意扩大到代用茶。建议终止审查,食品安全指标按照以下内容执行:铅(以Pb计)≤2mg/kg;总砷(以As计)≤0.5mg/kg;六六六≤0.02mg/kg;滴滴涕≤0.02mg/kg。 |
橡胶树种子油 | 本产品是以巴西三叶橡胶树(Heveabrasiliensis)种子为原料,经过清理、烘干、脱壳、压榨、浸出,脱除氰化物和橡胶,精炼制得。本产品在我国云南地区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星油藤蛋白粉(后更名为美藤果蛋白) | 本产品是以美藤果(南美油藤)种仁为原料,经压榨、粉碎、蒸制、烘干、超微粉碎、灭菌等工艺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燕麦苗 | 本产品是以燕麦苗的嫩茎叶为原料,经清洗、脱水、粉碎等步骤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燕麦青提取物 | 本申报产品燕麦青提取物是以未成熟的燕麦(拉丁学名AvenasativaL.,禾本科燕麦属)整株(地上部分)为原料,经30%乙醇提取、浓缩、干燥、研磨等工艺制成,主要营养成分包括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脂肪等。燕麦苗已按照普通食品管理,本申报产品主要成分与燕麦苗相近,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参照干制蔬菜标准管理。 |
养殖暗纹东方鲀 | 鉴于原农业部办公厅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且农业农村部已公布其鱼源基地名单,建议终止审查。 |
养殖红鳍东方鲀 | 鉴于原农业部办公厅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且农业农村部已公布其鱼源基地名单,建议终止审查。 |
益圣堂牌天瓜粉(又更名为天瓜粉) | 本产品是以天瓜(依据物种鉴定是西葫芦的一个栽培品种)果实为原料,经切片、干燥、粉碎等步骤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忧遁草(后更名为鳄嘴花) | 鳄嘴花(Clinacanthusnutans(Burm.f.)Lindau)为爵床科鳄嘴花属植物,别名忧遁草,食用部位为茎叶,在我国海南地区具有传统食用习惯,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油葡萄(山桐子)油(后更名为“山桐子油(油葡萄油)”) | 鉴于该产品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发布相关标准《LS/T3258-2018山桐子油》,建议终止审查,按普通食品管理。 |
鱼油 | 本产品是以可食用海洋鱼经蒸馏、酯化、还原酯化、精制、除臭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鱼油及提取物(卫生部2009年18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除生产工艺外,其它要求按照已公告的的鱼油及提取物有关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鱼油 | 本产品与已批准公告的鱼油及提取物(卫生部2009年18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鱼油的组成比例按照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其它要求按照已公告的的鱼油及提取物有关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鱼油(PronovaPure) | 本产品是以可食用海洋鱼经提纯、蒸馏、酯化、包合、还原酯化等工艺而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鱼油及提取物(原卫生部2009年18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除生产工艺外,其它要求按照已公告的的鱼油及提取物有关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雨生红球藻油(虾青素油) | 雨生红球藻已批准为新资源食品。申报产品中的虾青素成分与雨生红球藻基本一致,建议终止审查。按雨生红球藻中总虾青素折合计算,雨生红球藻油食用量为≤240mg/天。雨生红球藻油总虾青素含量≥5%,全反式虾青素含量与总虾青素含量比值≥70%,微囊藻毒素LR、RR、YR均应<1μg/kg。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品安全指标参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植物油的相关规定执行。 |
玉米发酵物 | 玉米发酵物是以粉碎后的玉米或玉米淀粉为原料,经糖化、灭菌、停滞棒杆菌KCCM80209发酵、过滤、浓缩等工艺制成。本申报产品为淡棕色至棕色液浆状或粉末物质,主要成分为核苷酸(以干物质计≥40g/100g)、碳水化合物、氨基酸、矿物质和有机酸等,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品安全指标参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调味品执行,同时米酵菌酸≤0.25mg/kg,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不得检出(/25g)。 |
中长链脂肪酸结构油(又更名为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 | 该产品是以食用植物油和中碳链脂肪酸辛酸或辛,癸酸(来源于棕榈仁油和椰子油)为原料,通过固定化脂肪酶催化酸解反应,经分子蒸馏纯化、脱臭等工艺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原卫生部2012年16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中长碳链甘油三酯 | 该产品与已批准公告的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原卫生部2012年16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荞麦苗(又更名为苦荞麦苗) | 本产品是以苦荞麦苗的嫩茎叶为原料,经清洗、脱水、粉碎等步骤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
堇叶碎米荠 | 鉴于该申报产品在我国多省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建议终止审查,可参照叶菜类蔬菜标准管理: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
泸州古蔺赶黄草(后更名为“赶黄草”)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于2020年第4号公告批准赶黄草作为新食品原料用于泡饮,此次申报扩大到饮料。根据提供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同意增加使用范围到饮料,建议终止审查。其赶黄草原料除食用方式外,均执行2020年第4号公告。 |
楂鱼油 | 本产品是以楂鱼(Pangasiushypophthalmus)为原料,经蒸煮、压榨、分离等工艺而制成,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质量指标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规格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