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7-04-19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部分。
本标准与 GB 19778-200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 修改了范围;
—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原料要求;
— 增加了感官要求;
— 修改了理化指标;
— 增加了烹饪器皿和口缘要求;
— 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
— 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扁平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 25mm 的制品。
2.2 贮存罐
容积大于或等于 3L 的空心制品。
2.3 空心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 25mm 的制品。
2.4 大空心制品
容积大于或等于 1.1L 且小于 3L 的空心制品。
2.5 小空心制品
容积小于 1.1L 的空心制品。
2.6 烹饪器皿
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
2.7 口缘
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自制品口部计起 20mm 的边缘区域。
2.8 飞边
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雏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
3 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玻璃制品用原料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玻璃制品应无飞边、裂纹及崩损缺口。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 其他
5.1 迁移试验
5.1.1 基本要求
迁移试验应按 GB 31604.1 和 GB 5009.156 规定执行,本标准中 5.1.2、5.1.3 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1.2 食品模拟物
食品模拟物应仅选择 4% 乙酸溶液(体积分数)。
5.1.3 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
迁移试验温度和时间应仅选择表 2 列出的条件。
5.2 标签标识
5.2.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
5.2.2 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