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旬邑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井某酒后驾驶陕Dxxxxx小型出租客车(持C1驾证),沿旬邑育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城国际酒店十字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的何某驾驶的陕Dxxx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当场报案与被告人井某在现场等待民警。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井某与何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99mg/100ml。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井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出租客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井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
作为一名守法的公民,在醉酒驾驶面前存在侥幸心理的都是自欺欺人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图一时便利,低估了潜在的风险,最后追悔莫及。
签发:李若松 审核:袁佳 编辑:杜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