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被执行人:赵剑,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旬邑县张洪镇赵家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004155910。
执行案号:(2023)陕0429执575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129398.69元及利息。
2、被执行人:张雪,女,汉族,1996年9月29日出生,住旬邑县西大街凤凰茗居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609291725。
执行案号:(2023)陕0429执580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60348.79元及利息。
3、被执行人:王琪,男,汉族,1997年6月4日出生,住旬邑县太村镇罗家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706044195。
执行案号:(2023)陕0429执581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93765.68元及利息。
4、被执行人:任玉平,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旬邑县职田镇照庄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412032996。
执行案号:(2024)陕0429执恢35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136625.86元及利息。
5、被执行人:潘海刚,男,汉族,1994年2月12日出生,住旬邑县张洪镇上皇楼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402125519。
执行案号:(2024)陕0429执227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49770元及利息。
四、悬赏条件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于举报人奖励。
五、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七、特别声明
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立即展开查控措施,事后及时兑付奖励。同时对恶意举报或虚假举报的行为经本院查实后将依法予以处置。
举报电话:18165006396
联系人:田法官
特此公告!
旬邑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