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陈某某因老年代步车和二轮摩托发生肇事致人损害责任难以划分,赔偿难以到位,从而对簿公堂。旬邑法院办案法官坚持将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贯穿全案始终,通过诉中调解、兼顾案件款的及时履行到位目标,最终化解了一起交通肇事并一次性履行完毕,解决了双方纠纷的同时,也修补了当事人的乡邻感情。
李某某与陈某某系同乡邻村关系,2024年4月10日,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老年代步车从旬邑县清源生态园返回村中,与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对方向直行通过该路口时,两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先后在旬邑、西安进行治疗、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5246元,并经鉴定护理期为150天,营养期90天。误工期为12个月,肇事发生后,陈某某仅给付李某某各项费用5000元,李某某的损失高达13万元左右。陈某某系年龄较大的一般村民。李某某肇事前,在某煤矿临时上班,因肇事受伤治疗期较长,也与煤矿解除合同。
综合审判庭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双方不但系同乡,还有一定亲戚关系,但意见差距过大。争议焦点是李某某认为老年代步车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对交强险不足部分,再按双方按事故责任划分;陈某某认为老年代步车没有保险,应该对全部损失按事故责任划分,同时认为自己是一个农村妇女,没有经济来源,最多只愿意赔偿3万元。双方对自己意见毫不退让。
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找到解决的关键就是要先释“法结”,才能解“心结”促调解,事故认定书虽表述陈某某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系机动车,法律规定机动车要购买交强险,如果购买保险,李某某损失中近十万元由保险赔付,那么李某某的次要责任就很轻。但现实中保险市场没有为老年代步车设定相应的交强险,为了让双方信服,办案法官拨通了几家保险公司的电话,均回复无法办理老年代步车的交强险购买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裁决陈某某承担因没买保险而承担交强险责任,显然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法结”解开了,双方同意对损失按责任比例分担,但对损失的多少及如何赔付仍争议较大。
法官再次与双方进行沟通,首先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讲清赔付的依据和标准,同时以乡情民俗为纽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阐明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裁判,从法律方面为陈某某言明利弊。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相互体谅并考虑彼此的伤情和经济情况,达成协议,陈某某于当日向亲朋好友微信凑款78000元一次性给付了李某某,李某某放弃其他请求。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法结”,更解开了双方的“心结”,修复了双方的相邻关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积极贡献了司法力量。
法官提示:
近年,老年代步车因为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驶证,所以老年代步车随处可见,这种代步车的制动系统和电动自行车类似,而车身重量一般在200KG左右,上路遇到紧急情况,由于制动系统问题,车辆很难立即停下,很容易发生肇事。同时由于保险服务较为滞后,目前老年代步车不能购买交强险,虽然可以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其不是强制险。因其驾驶者一般为老人或一般居民用于接送小孩,发生事故的赔付是难题。故建议谨慎驾驶老年代步车,路途中远离老年代步车避免将自己陷入危险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签发:李若松 审核:袁佳 编辑:杜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