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张某2雇佣田某及张某3对张某1的房屋进行拆除。在拆墙过程中,墙壁倒塌将田某压在了墙下,导致田某昏迷,送往医院后因伤重不幸去世。
田某的妻子及子女将张某2诉至旬邑县人民法院,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2赔偿田某妻子及子女129832.79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某2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的妻子及子女向旬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受理执行此案后,张某2的儿子小张在法院承诺,自己愿意代替父亲张某2向对方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如果小张履行50000元后,剩余的赔偿款则自愿放弃。小张向法院书面书写自愿代替父亲张某2偿还50000元债务的承诺书,但之后小张未履行自己承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追加小张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追加申请。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听证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小张为案件被执行人及小张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问:执行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后又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发:李若松 审核:袁佳 编辑:杜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