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化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案件款。
案件详情:
2024年7月8日,原告陈某前往清塬乡班村办事,返回时该村街道上突然冲出一条恶狗将陈某咬伤,陈某随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遂将被告辛某诉至旬邑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最终平复双方情绪,原、被告同意各让一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辛某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50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二元化,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要规范行为、文明饲养,定期给宠物注射相关疫苗及常规体检,携带宠物进行户外活动时,要给宠物拴好牵引绳,给他人造成伤害。
签发:李若松 审核:袁佳 编辑:杜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