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DEX Decision No.364 开证行能否以自行判断的欺诈为由拒付?

文摘   财经   2024-09-18 08:36   江西  

DOCDEX Decision No. 364

开证行能否以自行判断的欺诈为由拒付?


UCP 600 article 2; article 5; sub-article 7 (a); article 34


背景

开证行开立了两份适用UCP600的自由议付信用证,提单日后60天远期。

议付行分6次交单,单据相符,且被开证行承兑。

开证行未能在到期日付款,声称未付的三个主要理由为:提交的提单存在欺诈;议付行并未议付;争议案件正在香港进行法律诉讼。


问题

1. 议付行将单据邮寄给了开证行,但未通过SWIFT告知议付详情,这是否构成开证行的拒付理由?

2. 开证行能否在事先已通知承兑全部交单的情况下,停止付款?

3. 在议付行已善意议付,且没有任何涉嫌欺诈的情况下,开证行能否停止付款?


分析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此外,UCP 600第34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与否承担任何责任,不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诚信或作为或不作为、偿付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承担任何责任。”

UCP 600第7(a)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已提交给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承付。

以上摘录UCP600条款证明了信用证独立性,并得出结论:既然交单相符,开证行就有义务承付。

尽管开证行声称有明显的欺诈证据,但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应由开证行来决定。这类争议留待法院处理。据此,除非当地法律禁止,否则开证行有义务承付。

UCP第2条将议付定义为由指定银行购买相符交单下的汇票(以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为付款人)和/或单据,在指定银行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

议付行在提交单据时并未议付,而是在给开证行的寄单面函中加入了具体措辞,声明在收到开证行的加押SWIFT电报后,议付行将进行议付。


裁决

由于已向开证行提交了相符单据,除非当地法律禁止,否则开证行有义务承付。

此外,开证行已承兑,同意到期付款的事实也使其有义务承付,无论议付行是否议付。

是否存在欺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由开证行发表意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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