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Incoterms规则与货物运输保险

文摘   2024-06-23 19:3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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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Incoterms规则与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条款
② Incoterms规则与货物运输合同
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付款合同等一系列附属合同或安排。货物的买卖通常是通过一系列合同进行的,在理想的情况下,这些合同应相互匹配。
就保险问题而言,无论是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还是后续的保险合同,均与所选用的贸易术语存在密切关联。
为何需要在承运人责任外另行保险?
除CIP/CIF外,所有术语均在Incoterms 2020第A5/B5条中规定买卖双方没有义务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或损毁风险投保。贸易术语中未规定保险的合同义务并不表明买卖双方对保险没有利害关系,而仅仅是表明买卖双方均自行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以保障自己在按照Incoterms 2020第A2条的规定,将货物运往交货地(作为卖方时)或从交货地接收货物后(作为买方)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
尽管承运人在相应的运输合同下须对承运货物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并不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负责。

运输常常是一种共同责任,货物可能会经由多个承运人,并由仓库、站点经营人、装卸公司等进行相应操作。货物若在运抵目的地时被发现存在货损货差,要证明应由供应链中的哪一方承担责任,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并不总是那么容易。

此外,承运人在从发货人处接收货物的时候可能已经在运输单据上做出了保留性批注(例如,有关货物包装的批注)。此类保留性批注将使运输单据变得“不清洁”,进而可能导致承运人免于担责。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及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人(如有),可能会拒绝理赔。

国际运输公约及法律对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界定,从而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定在某个上限之内。该责任限额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当损失的价值超过该法定限额,承运人及其保险人将仅就部分损失承担责任,除非损害是因承运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所造成的。

承运人通常也会为运输工具及所承运货物购买保险,该保险单可能覆盖所适用的运输公约或运输法规定的承运人强制责任范围。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货物的全部价值已投保,也不意味着承运人如果对货损无须承担责任,就必然能让保险人承担责任。运输单据(例如提单)尽管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并非是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投保证明。

在发生运输事故的情况下,即使有些货物本身未遭遇损失,一旦承运人主张共同海损,这部分货主也可能被迫参与共同海损分摊。
因此,买卖双方应当始终将货物的保险纳入考量,购买的货物保险应当涵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全部损害,并独立于承运人的责任。(ICC Guide on tranport and Incoterms 2010)

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
以下Incoterms 2020示意图标明了11个术语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转移地点,该点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一般而言,相应的保险由风险承担者自行酌情办理,但CIP和CIF例外。CIP/CIF项下风险转移点之后的保险由卖方办理。

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根据Incoterms 2020第A5/B5条对买卖双方保险责任的规定,绘制如下图表:

EXW, FCA, FAS, FOB, CFR, CPT六个起运地交货的术语,交货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保险亦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办理,以及如何办理,与卖方无关。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或者说,保险并不构成买方的合同义务。因此,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如有需要,由买方办理。”即可,无需涉及保险金额、险别及单据等细节。另外,在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所拥有的买方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CIF与CIP虽是起运地交货,但卖方须自付费用,与信誉良好(good repute)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是合同规定价款的110%,并按合同币种;CIF按ICC(C)或类似条款,CIP按ICC(A)或类似条款;保险范围至少应涵盖交货地点至指定的目的地(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并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因此,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需明确规定卖方的保险义务,还应对保险金额、险别、保险单据等细节作出明确约定。Incoterms规则关于保险金额和险别的规定系提供了一种买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情况下的默认规则,若买卖合同有不同规定,则以合同为准。在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买方取得任何额外保险所需的信息。
D组(DAP, DPU, DDP)三个目的地交货的术语,交货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保险亦由卖方自行决定是否办理,以及如何办理。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或者说,保险并不构成卖方的合同义务。因此,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如有需要,由卖方办理。”即可,无需涉及保险金额、险别及单据等细节。另外,在应卖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卖方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
运输问题一样,建议卖方或买方订立与所选术语准确匹配的保险合同。
贸易术语旨在规范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不能直接用于保险合同,换言之,Incoterms规则定义的贸易术语并不规范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之间的问题。
另一方面,Incoterms 2020在A5/B5条款中规定的关于保险和保险单据的内容,并不约束保险人,保险人仅受其与另一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束。保险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不会是Incoterms规则的当事人,不受其约束。确保保险合同与买卖合同相匹配的任务不在保险人,而在卖方和/或买方。

实务建议
  • CIF/CIP术语下的卖方应严格基于买卖合同及所适用的Incoterms规则提前订立保险合同,向买方提交所需保险单据。保险单据上标明两端具体的仓库地址,以便充分利用仓至仓条款;将被保险人做成卖方自己,交单前空白背书;为方便客户索赔,在保险单据上注明客户或目的地的保险代理。
  • CIF/CIP之外术语的各风险承担人,尽管没有保险义务,仍建议为其自身利益及时足额投保。
  • CFR/CPT术语下卖方需及时(不晚于交货时间)向买方发送装运(保险)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
  • 从保险视角,CFR/CPT术语下的卖方承担某种额外风险,除非买方预付货款,建议少用。若交易出现问题,即使卖方有可能控货,但卖方在控货期间没有保险(一则卖方自己不会投保;二则买方没有保险义务,即便投保也与卖方无关)。

    下文将讨论贸易术语与信用证的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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