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DEX Decision No.363 通知行、指定银行及开证行的审单责任

文摘   财经   2024-09-11 09:05   广东  
DOCDEX Decision No. 363
通知行、指定银行及开证行的审单责任

关于
UCP 600 sub-article 9 (a); sub-articles 12 (a) and (c)

背景

开证行根据UCP600开立了一份信用证,经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发运后,受益人将部分单据交给通知行预审。预审单据时,通知行指出了一处不符,并告知了受益人。受益人随后重新提交更正单据。通知行针对重新提交的单据又指出了两个不符点(不过,单据到达开证行后,开证行并未提出这两个不符)。

受益人指示通知行寄交开证行确认,开证行提出了另外两个不符点,并拒付。随后的重新交单更正了其中一个不符点,但未能在信用证的时限内收到。


问题

1. 通知行是否有义务根据审单标准审核提交的单据,如有,案中通知行是否履行了其义务?

2. 受益人提交给通知行的单据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如果是,开证行能否拒付单据?

分析

UCP600第9条a款规定,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之责。案中通知行并未保兑信用证。

案中通知行同时也是指定银行。UCP600第12条a款规定,除非指定银行为保兑行,对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该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12条c款规定,非保兑行的指定银行收到或审核并转递单据的行为并不使其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也不构成其承付或议付的行为。

通知行没有承付或议付的义务,而且其已告知受益人不议付单据。至于预审单据,属于UCP600范围之外的服务。

开证行针对单据提出了两处不符。一是发票上缺失一项声明,该不符点成立。受益人重新提交了更正单据,但提交时间超出了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二是关于提单背书缺少某个措辞,该不符点不成立。


裁决

通知行没有保兑信用证,因而,没有承付或议付的义务。

受益人与通知行之间任何关于正式交单前的预审单据协议,超出UCP600的范围。

开证行提出的第一个不符点成立,第二个不符点不成立。

【国贸人评论】
实务中有些银行会为其客户提供预审信用证和预审单据的服务,此类超出UCP规则以外的服务容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当受益人信赖银行的预审服务而最终被开证行拒付时。需要由银行与受益人另行约定服务协议条款,并做好免责声明。
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各自独立审单,开证行并不受指定银行审单结果的约束R211。若开证行认为交单不符,当然有权拒付,即使指定银行认为交单相符。从开证行角度而言,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指定系凭相符交单行事,若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了不符交单,则后果自负;从受益人角度而言,指定银行认为相符的交单被开证行认为不符而拒付,此时指定银行是否应对受益人承担过错责任,超出UCP规则的范围,由适用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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