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DEX Decision No. 365
通知行通知了信用证后,必须通知全部的修改吗?
UCP 600 article 1; sub-articles 9 (b) and (e); sub-articles 37 (a) and (b)
背景
通知行通知了一份适用UCP 600的信用证给受益人后,通知行收到第一份修改。通知行看似以正常方式处理,即立即通知了受益人。
随后,通知行收到了第二份修改,但在发送给受益人之前似乎出现了延误。因此,受益人将争议诉诸当地法院。
问题
1. 通知行是否必须将所有修改通知受益人?如果银行选择不通知特定的修改,通知行是否承担任何责任?
2. 如果通知行不能或选择不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修改,对受益人是否存在任何责任?
分析
UCP 600第9(e)条规定,已通知信用证的通知行可以选择不通知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只要申请人遵守了第9(e)条的所有内容,就没有义务将所有修改通知受益人。
UCP 600第9(e)条规定,通知行如果选择不通知修改,必须毫无延迟地将其决定告知自其处收到修改的银行。通知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任何其他方没有其他责任,包括受益人。
通知行和受益人都没有说明通知行延迟通知修改的任何原因。UCP 600第37条(a)和(b)款规定,开证行对通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承担责任,开证行向通知行发出的任何指示由申请人承担风险。
UCP600第9(b)条规定,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和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
裁决
通知行可以选择不通知修改,但是根据UCP 600第9 (e )条,通知行必须毫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在这方面,通知行对受益人没有义务。
UCP 600没有规定通知行通知修改的期限。
“表面真实性”是指修改看似来自发送人,并且任何证实过程得以履行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