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 | 李艳兰/罗琳珊 江西财经大学
点评
信用证与汇票的关系源远流长,剪不断,理还乱。
跟单信用证中的“跟单”本就来自跟单汇票。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命令或指示(payment order),随附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指示开证行付款,或者说,凭相符单据向开证行支款(to draw)。因此,早期的信用证大多会用到汇票的。然而,汇票本是无条件的,但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相符交单),受益人能否如期收款、指定银行是否融资、开证行是否付款等重点就转移到随附的单据上了,汇票的功能自然就被弱化了。而且交单本身就表达了支款的意愿,不一定要通过汇票来表达。另一方面,汇票还经常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汇票是否属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汇票上的瑕疵能否成为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被征收印花税等。
基于以上事实,ICC银行委员会早在2019年就发布过一份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使用汇票的指导文件,总体建议是开立信用证时尽量不要汇票。后来关于简化信用证格式的建议书以及eUCP 2.1的附件中均建议不要开立需要汇票的承兑信用证,而用不需要汇票的延期付款信用证替代。
如果需要汇票的话,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SWIFT MT700 Field 42a的使用规则为:The drawee must be a bank. If drafts on the applicant are required, they are to be listed as documents in field 46A.
列在46A项下的汇票只是作为一份普通的商业单据,而不是开证行赖以付款的金融凭证。
本案信用证对汇票的要求同时出现在“金融凭证”和“商业单据”栏目中,这属于典型的不良实务(bad banking practice),分析中认为这只是对汇票要求的简单重复,并不意味着要求提交额外的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