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或许是ICC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借鉴银行委员会的做法,发布的第一份关于Incoterms规则的指导文件。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通过这种方式,适时反映贸易实务问题,为教育目的提供规则制定者的立场和建议。
长期以来,ICC一直警示传统的用于港至港运输的FOB/CFR/CIF术语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会导致所选用贸易术语与实务错配,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错配,费用划分与风险转移界限模糊等问题。因此,建议使用升级版的FCA/CPT/CIP术语。
其实,这个问题在上世纪自集装箱运输大量使用以来就存在。Incoterms 1980新增FCA术语正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的背景。如何扩大应用FCA/CPT/CIP这组术语,也是历次修订Incoterms规则时的主要议题,至今也难以找到较好的解决方案(Incoterms 2020将FCA与提单的强行组合存在诸多问题,饱受诟病)。
本指导文件言简意赅,不过有惜字如金的感觉,寥寥数语,太过简要。若能晓以利弊,多加阐释,可能效果更佳。
指南原文及译本
指南英文原文:Incoterms 2020 - Guidance Note - Containers-and-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