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价158888元宝马摩托车,只挂5000元一辆,男子秒下单,商家却拒绝发货,竟称这只是订金,男子要求对方3倍赔偿,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0-07 15:37   江苏  

江苏苏州,小王是一名摩托车发烧友。某日,他在某网络平台上发现,一辆原售价158888元的宝马摩托车,现在只卖5千元,他喜出望外,赶忙下单购买。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但第二天上午,小王在联系卖家,要求某宝马车行发货时,其客服人员却告诉小王,5千元只是订金,车价还是158888元。
 
小王感觉奇怪,赶快登上购物网站一看,果然,售价改为了158888元。
 
小王气的脸都绿了,合着这是骗人玩儿啊,昨天你家页面上,明明白白写的是售价5千元。吸引人下单了,再改回去原价?
 
好在小王在下订单的当天晚上,就将5千元售价的网页保存了,并打印了出来。
 
于是,小王先将此事,投诉给了某购物网站,但网站的客服判定,是小王自己的责任。
 
明明是某宝马车行用低价,欺诈自己购买该车,现在倒成了自己的责任,即使不要这个车,也要挣一口气。
 
小王愤然诉至法院,要求某宝马车行,返还自己5千元,并三倍赔偿自己。
 
某宝马车行在法庭表,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小张购车款5千元,但不同意三倍赔偿。
 
其认为,小王在下订单时,商品页面即明确标明“订金5000,售价158888元,优惠赠送两次机油保养”,车行没有在小王购买后,再更改售价的行为。
 

况且,小王支付的5千元,只是订金金额,并不是售价,不存在三倍赔偿的法律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宝马车行确实发布的价格为5千元,但该发信息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要约邀请是法律术语,比如我们看到一则一平方1万元的卖房广告,就属于要约邀请)
 
小王支付5千元后,就被告知,5千只是订金,车款是158888元,这才是宝马车行发出的要约。
 
小王没有同意,按照158888元支付,小王与某宝马车行之间,关于摩托车买卖合同未成立。
 
况且,小王作为一个发烧友,应当清楚一辆只行驶了700公里的宝马牌摩托车不可能只卖5000元。
 
因此,小王要求某宝马车行赔偿损失1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宝马车行退还小王5千元,其他要求不予支持。

那么,某宝马车行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退一赔三吗?
 

而是否构成欺诈,核心问题在于,小邢与某宝马车行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合同成立了,某宝马车行在消费者购买后,又修改了售价,显然就构成欺诈。合同不成立,欺诈就无从谈起了。
 
但现在的问题,对于消费者在网络上下单付款,从法律角度上看,大多数情况,并不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是买家确认或发货后,才认为是合同成立。
 
本案中,小王下单后,某宝马车行并未确认,而是告知小王价格并非5千,而是158888元,小王不愿意按照这个价格购买,双方的网络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某宝马车行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应按照消保法的规定,退一赔三。
 
事实上,法律界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网上购物虽然不同于线下购物,但消费者已经下单,且已全额付款,如果合同不成立,为什么要付款,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更好的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江南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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