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 中世纪英国的市场治理——以王室市场监察官为例

文摘   历史   2024-10-12 20:03   吉林  

中世纪英国的市场治理——以王室市场监察官为例

内容摘要  12世纪英国商业化加速发展,与之相伴的是管理人员的正规化,王室市场监察官应运而生。该官职在13世纪下半叶出现,隶属于王室衣储,负责监管王国的经济活动。度量衡是经贸往来的重要媒介,王室市场监察官负责检查度量衡标准,确保其规范使用,并有权通过法庭惩处违法者。王室市场监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其权力也受监督,地方各级政权也参与其中。该官职展现了中世纪英国在市场治理中依法治理、规范治理和合作治理的特点。由此促进了市场的高效管理,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为中世纪英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政治框架。

关键词   中世纪英国;王室市场监察官;度量衡;市场治理


12世纪以来,英国的商业化迅速发展,随着市场的广泛确立,交易活动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公平和秩序,必然需要相应的管理者,“王室市场监察官”(the royal clerk of the market)应运而生。王室市场监察官是王廷中的重要一员,职权繁杂,涉及面广,其中最主要的是代表国王和王室监管经济活动。对于该官职的研究,学界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政治史角度把市场监察官作为王室诸官职中的一员,探讨该官职的设置情况,进而考查王权性质。比如约翰逊考察了市场监察官在14世纪20至30年代的变化。二是从经济社会史角度探讨该官职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主要受年鉴学派研究范式的影响,史学研究的视角从政治制度史转向经济社会史,其中地方史尤其引人注目。比如内维尔·威廉聚焦于米徳尔塞克斯郡,研究了市场监察官在该地的职责。戴维斯认为市场监察官是中世纪英格兰的贸易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一员。这些论述聚焦于特定时期或者特定地区,刻画了该官职的不同侧面,为考察监察官提供了视角。但尚未有学者从市场治理的视角探讨该官职。鉴于此,本文以王室市场监察官为对象,以中世纪英国市场为背景,基于特许状和制定法等原始史料,考查市场监察官所代表的国家在市场治理中的特点。

一、王室市场监察官的职权

英国王室市场监察官的出现与当时商业化的发展密切相关。布瑞特耐尔认为,1000—1300年间,英国的商业化已经开启,商业活动的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的速度,用来交易的货物持续增加。到12世纪下半叶,由于人口的增加,加之羊毛、呢布等商品在海外占据了广阔市场,英国的商业化增长速度加快,商业活动日益增长,人们越来越依赖市场经济。在商业化浪潮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他们面向市场进行买卖活动,这种活动越来越具有竞争性和营利的目的,管理由此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市场和商业活动的扩展伴随着法律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的正规化,王室和地方逐渐确立了有效的管理体系,其权威遍布王国的各个角落,边远地区也不例外。在众多管理人员中,王室市场监察官成为其中一员。作为王室的官员,监察官代表王室不时到访各地,检查商业活动,治理市场,保证人们进行公平公正的贸易,维护经济发展。

王室市场监察官出现于1250年代,是王室诸官职中的一员,到中世纪后期,在城镇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具体而言,该官职隶属于王室机构宫室(chamber)下辖的王室衣储(wardrobe),13世纪时王室衣储由财政机关上升为国王主要依靠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察官的地位愈加重要。市场监察官首次被明确提出,目的是为回应设立特定官员的需求。之后他们不再为应对特定需求而被设立,而是成为由国王设立的正规的王室官职,在国王的要求下,整个王国范围内广大区域都要遵守他们的职权。随着市场监察官设置的常态化,其任命模式也逐渐规定下来,从偶然设立到作为一个常设官职的出现,市场监察官的职权经历了一个逐步确定并扩大的过程。市场监察官虽作为私人职官出现,随着王权性质的演变,其权力在中世纪可谓统摄整个王国。由此,市场监察官顺理成章地成为商人的监管者和市场的保护者,以保障整个王国消费者的权益。王室市场监察官代表的是国王及其最高法律,国王任命该官职为王国共同利益的“保存者和分配者”,据记载,监察官的具体职责包括“召集法庭事务官······审理所有的请愿、法令······不论是城镇还是郊区的啤酒法令、葡萄酒法令还是麦酒法令······他负责监督法令的执行,监督度量衡,不论国王是否在场,有权销毁不合规范的度量衡,给符合法律规范的度量盖章,惩罚违法者,有权调查与囤积居奇相关的行为,判定应有的惩罚,有权作出裁决,有权收取罚款等······”随着市场活动的复杂化,监察官主持法庭的次数越来越多,审判的范围和审理的内容也越来越广。
在众多管辖对象中,度量衡是市场监察官的重要关注对象。在经贸往来中,度量衡的规范使用有利于规范商品交换、维护市场秩序。中世纪经济史家阿什利甚至认为度量衡的重要性仅次于货币。国王多次任命市场监察官管理某地区度量衡,并要求该地市民遵守市场监察官的职权,协助其行使职权。1272年2月23日,国王任命休的儿子吉尔伯特和约翰检查(view)、验证(prove)和测量(measure)贝德福德郡和伯明翰郡所有城镇和市场的蒲式耳、加仑和衡器,并且负责所有与这一官职相关的事宜,有权没收违反规定的量器。爱德华三世也多次任命市场监察官负责检查度量衡,监察官时而单独时而与他人一起充当度量衡的调查员,负责检查其管辖权范围内的度量衡。市场监察官自从13世纪下半叶出现以来,就根据法令负责监督买卖过程中使用的度量衡,确保买卖公平公正,以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巡游王权向行政王权的过渡,王室市场监察官的职权不仅限于国王指定的特定地区,还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监管度量衡的使用,维护市场秩序。1379年,议会规定市场监察官要严格执行其职责,所有伪造的度量衡要在法令发布以后予以销毁,市场监察官不收取臣民的罚金,但是如果发现与该官职有关的其他人存在欺骗,将会根据他的所得接受惩罚。三年之后,议会再次发布法令,对市场监察官的职权作出清晰说明:他要按照财政署的标准准备好自己的度量衡并盖上财政署的章;市场监察官随身携带这些盖过章的度量衡,用来检测王国范围内的度量衡;禁止任何人使用其他度量衡,否则会受到之前法令所规定的惩罚。1484年4月,约翰·希比尔(John Sibill)被任命为王室和整个王国范围内的市场监察官,检查所有在市场中的生产活动以及交易行为,并有权将违反者投入监狱。市场监察官这一官职在英国存在时间很久,甚至到16世纪依然存在。1559年1月24日,伊丽莎白一世任命亨利·维尔科克(Henry Wilocock)为王室市场监察官,他有权调查与伪造度量衡相关的行为,并有权将他们送入监狱,直到支付合理的罚金——罚金数量由市场监察官通过合理评定提出,同时他还要向财政署说明被罚款人以及罚款数量和没收物。市场监察官的职权范围涉及整个王国,整个王国的度量衡都要接受其监管。王国的市场活动在王室管理下顺利展开,经济有序发展。
王室市场监察官的职权是双重的,一方面他随王室内府巡游,负责王室管辖权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另一方面他独自驰往各地,管理经贸往来。一些监察官受权与王室一同出行,在王室管辖区享有管理权,他们与那些带着王室法令,自己去到全国各地的大多数管理员之间没有地位上的区别。市场监察官的司法管辖区是流动的。总而言之,不论市场监察官的权限范围所覆盖之地为王室管辖区,还是特定的几个郡,抑或整个王国,他的职责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依法推行面包法令、麦酒法令等市场上常见的商品法令,禁止囤积居奇、坐地倒卖等不法商业行为,检查度量衡,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王国内经济活动的顺利。
二、规范王室市场监察官的职权

王室市场监察官的职责广泛,他代表国王及王室检查人们的经济活动,有权主持法庭审判违法行为并处罚违规者,这一系列的司法权威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就会腐化为独断专权、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1300年,爱尔兰市场监察官埃德蒙·贝劳恩(Edm. Biroun)被几位市民控告,因为他在这几个城镇非法向市民索要贿赂,随意更改法定量器,且未经审判就向市场秩序违反者收取罚金。贝劳恩得知自己被控告后立即逃走,随后在威尔士被抓并被关押。不久,贝劳恩再次逃脱,爱尔兰的郡首接到命令后就展开全国大搜捕,并对他进行重新审判。面对这种尸位素餐、玩忽职守的行为,市民有权控告不法行为;面对指控,王室不推诿,积极采取行动,通过司法审判和司法惩处纠正他们的行为,以此确保市场监察官的职权规范行使。

市场监察官有时会越俎代庖,恣意妄为,对此行为国王也予以规范。1376年,市民向爱德华三世抱怨很多市场监察官越过城镇、市场的管辖范围,通过敲诈收取过多罚金,并拒绝履行职责。因此,一众市民向国王请愿要求限制市场监察官的职权。爱德华三世予以回复,规定市场监察官应执行法令,并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不能从他司法管辖权之外的城镇收取罚金。1389—1390年,市民就市场监察官的权限向理查德二世提出请愿,要求明确监察官职责,同时对其权力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理查德二世规定,市场监察官最多只能骑6匹马,不能在城镇或任何地方逗留超过其职责所需停留的时间;如有违反,将会受到惩罚。随着犯罪次数的累加,罚金也会相应地提高。第一次为100先令,第二次为10镑,第三次为20镑。对其马匹数量的限制以及逗留时间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市场监察官铺张浪费的倾向,同时也杜绝了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的可能性,这有利于保障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规范化。
面对监察官和享有自治权地区的冲突,王室会规定双方职权并作出合理划分。1296年1月,国王向圣埃德蒙修道院发布通知:国王的市场监察官跟随国王巡游,有权行使与市场活动相关的职权,但是收取的罚金要交给上述修道院。到14世纪,这种限制在某些特定地区更进一步。1316年6月,国王将林肯市场监察官的职权授予林肯市民,由后者代替其监管度量衡,管理市场。从对罚金的限制到权力归属权的转移,是限制的升级,有时国王还特别明确地指出,“国王的市场监察官不得干扰这些特权”。1385年10月,理查德二世授予北安普敦市民特权,在规定市民及其后代的特权之后强调,“国王的市场监察官和其他人不得干扰这些特权”。市场监察官不仅被排除在市民特权之外,而且也无权干涉大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长都有权管理其大学所在地城镇及郊区市场活动,规范商人的行为,比如1358年的一条法令确认大学校长和其代理人的特权,他们有权监督牛津镇及周围地区的度量衡法令,市场监察官不能干扰其职权的行使。教会也有权代替市场监察官行使其特权,1434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辖区内的修道院有权代替市场监察官行使原来属于王室市场监察官的职责,而且从中收取的所有罚金都要交给修道院。
对市场监察官不法行为的监督、权力规范行使的规定以及管辖权的限制,确保了其监管职责的依法准确有效行使,减少了各地对他们权力的敌视。同时各方行政机构也分享王室市场监察官的职权,共同参与治理。这些来自王室、市民和各级行政机构和特权机构的参与和努力,为市场监察官扫清了障碍,有利于其顺利管理贸易活动,进一步规范各地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中世纪英国市场治理的特点

王室市场监察官代表王室监管市场,其权力可谓统摄整个王国,他们是商人的监管者,是市场的守卫者。该官职对市场经济行为的管理代表了中世纪英国对市场的治理,体现了依法治理、规范治理和合作治理的特点。

第一,依法治理。佩里·安德森认为,中世纪后期,国家的核心就是司法,英国就是通过法治实现治理的。在欧洲各国中,英国一直重视司法,其法治化进程开始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到13世纪末,英国已经具备了法治特色。梅特兰甚至认为13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法律制度在本质上可比肩近代的文明制度。面对中世纪的物质生产与国家财政的现实制约,本身具有“节省”特性的司法治理,也就可能构成一种更为高效与理性的选择。
从12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的商业活动增长迅速,市场的数量增加,商业活动日渐繁荣。商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维护秩序,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管理。王室市场监察官代表了国家层面对市场的法治化管理。监察官从最初的内侍官职扩展为一个监管市场经济活动的常设官职,依据王室通过议会、文秘署等发布的法令,奉命到王国各地依法检查市场的经济活动,通过召开法庭严格依法审判惩处违法者。王室积极参与到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中,依法设置管理人员,授权其代表王室主持法庭管理经济活动,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这些监管以一系列复杂的法规和细则为基础,以王室官员为手段,以法庭为支撑,体现了英国依法治理市场的特点。有学者认为,中世纪西欧的市场治理是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世纪英国的市场治理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此过程中,以市场监察官为代表王室一直坚持依法治理市场,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经贸往来有序进行。
第二,规范治理。在实践中,要想使职权效能发挥到最大化,必须确保权力规范行使、依法行使,为了确保达到理想状态,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职权规范行使。缺少制约和监督,必然会导致权力的腐败和滥用,使得原本的职权管理效果适得其反。萨托利认为,一切的权力并不属于任何人。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西方已出现对权力的规范和监督,这种传统延续到中世纪,表现之一就是王室机构的规范管理以及地方各级机构和臣民的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中世纪的自然权利,它不是权力的割据,而是作为一种有益补充,能为社会带来活力与效率。
在治理市场的活动中,市场监察官的权力受到监督。监察官承接王室法令管理度量衡,监督经济行为,管理市场,其职权并非不受监督,王室不时发布法令框定监察官的职权范围、规范其职权行使的方式。市民也有权对监察官的不法行为进行控告,国王对控告作出回应,制止监察官的不当行为,也有利于监察官权力的规范行使。权力的规范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来自各方,尤其是被监管者的阻力,更好地保障治理的顺利有效进行,维护经济的良好运转。
第三,合作治理。哈耶克认为,中世纪的英国有这样一种传统,即法律是对一切权力,包括国王的权力的一种限制,这种理念赋予了地方各级机构行使权利的法理基础。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和王室无法有效实现对市场的直接统治与管理,这就需要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及地方民众的参与和配合,而中世纪英国各地的行政机构恰好具有参与管理的权利。这种多方的参与展现的是一种相互关系,即王室与地方各级机构之间是双向的,王室需要地方的配合,地方各级机构主动参与到对市场的管理,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王室和地方相互合作,共同参与,方才得以高效治理。而这种多方参与合作治理的机制,是真正的良性的王室—地方关系,做到了王国和地方的共同协调发展,这种特色确保了国家的稳步发展。这种结合王室和地方各级机构的机制体现了分散的大众自由与强大的集权的巧妙结合。
中世纪英国市场的治理是一个多层面的过程,受到多种利益团体的影响,王室、郡、自治城镇、行会、领主、教会甚至大学都是其中活跃且有影响的团体。这种充满活力与生机的积极参与合作治理,形成了良性的互动。郡、自治城镇、大学等都拥有类似于市场监察官的权限,在享有特权的地区依法监管度量衡的标准及使用,王室和各方共同参与管理经济活动,提高了市场治理的效率,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结  语

围绕王室市场监察官的讨论展现了中世纪英国对市场的治理。从身份属性看,该官职来自王室内府,由内侍转为具有固定职责的官职,其职权逐渐具有法律权威。从职权的行使方式看,该官职权力的授予和职权的行使都是依法而行,特许状、议会法令等多种形式的法令使其权力合法化。从对该官职的监督和管理看,不论是对权力边界的规范还是各方对该官职的监督和权力的划分,都说明市场监察官的职权受到约束,确保其规范行使,以提高治理效率,同时各方的参与也证明对市场的治理并非仅依靠单方力量,而是多方协同,合作治理。对市场的依法治理、规范治理和合作治理提高了市场管理的效率,使得市场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进言之,这种良好的管理模式为英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政治框架。




本文作者 王静,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世纪英国史。

原文载《外国问题研究》2024年第3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编 辑:赵   阳

初 审:黄   滢

复 审:李   强

终 审:董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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