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君杙 | 《克尔西敕令》与西法兰克王国贵族领地世袭化探析

文摘   历史   2024-07-04 20:00   吉林  

《克尔西敕令》与西法兰克王国贵族领地世袭化探析

内容摘要  在加洛林时代,贵族领地事实上世袭继承的现象长期存在。秃头查理及其之前的加洛林君主在贵族领地世袭继承的问题上一直拥有决定性的权力,但在秃头查理崩逝后,加洛林王室衰微,在此问题上无法像此前那样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克尔西敕令》在贵族领地世袭化的问题上并不是一种开创性的突破,而是对于以往既成历史事实的一种承认,故而,不宜夸大它在贵族领地世袭化问题上的作用。

关键词   《克尔西敕令》;西法兰克王国;秃头查理;贵族领地;世袭化


《克尔西敕令》是公元877年6月秃头查理在克尔西召开全国大会后颁布的一道敕令,因全国大会召开地而得名。这道敕令一度被国内外学术界赋予了重要的历史意义,国内学术界通常将877年《克尔西敕令》的颁布视为采邑和伯爵领地世袭化的标志性事件,进而将这一事件纳入到西欧封建制度形成并最终完成的历史叙述模式中。此种学术观点师法自苏联史学界,虽然西方中世纪史学界在历史观方面与苏联史学界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史学界有着本质的差异,但在20世纪上半叶之前,对于《克尔西敕令》的叙述和评价双方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即同样认为《克尔西敕令》的颁布是加洛林王朝史上采邑世袭化的标志性事件。据笔者不完全的搜求统计,仅在20世纪上半叶秉持此种观点的英语界学者就有:查尔斯·贝蒙特、加布里埃尔·莫诺德、亨利·梅尔维尔·格特金、戴维·杰恩·希尔。

但从19世纪晚期开始,也有部分专门研究《克尔西敕令》的西方学者批判过分强调《克尔西敕令》在封土世袭化中的作用,如埃米尔·布儒瓦强调《克尔西敕令》不具备17、18世纪以来所赋予的那么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在领地世袭化问题上,《克尔西敕令》的意义不应被夸大。近年来,一些西方学者不再像以往的研究者那样把对于《克尔西敕令》的解读纳入到法兰克封建制度形成、确立以及加洛林王朝晚期王权被领主权分割、碎化的研究范式的框架下。如珍妮特·尼尔森,她的研究视角不再偏重于《克尔西敕令》第九条有关伯爵采邑继承的规定以及伯爵领地和附庸采邑世袭化的问题,而是将研究视角放到了加洛林王室的内部矛盾方面,通过强调秃头查理与其长子结巴路易的矛盾来解读《克尔西敕令》颁布的历史背景和文本内容。秉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皮埃尔·里歇,他认为以往有关《克尔西敕令》的观点属于一种过度解读,《克尔西敕令》的规定并非旨在使荣誉恩地和采邑的世袭转移合法化。
上述西方学者有关《克尔西敕令》的研究侧重于跟传统研究相反的视角——从王权集权的视角予以审视,对于旧有研究视角所围绕的线索——贵族领地世袭化现象的历史动因、性质并未予以明确揭示。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原始文献尝试对西法兰克王国贵族领地世袭化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阐释。
一、《克尔西敕令》不是贵族领地世袭化的标志性文件

《克尔西敕令》颁布于877年7月。在此之前,875年的圣诞节,秃头查理在罗马圣彼得大教堂由罗马教皇约翰八世加冕为“罗马皇帝”,这一帝号始自查理曼,经虔诚者路易、罗退尔、路易二世传承至此。秃头查理接掌帝号既有效仿祖父查理曼,恢复旧日荣光的帝国情愫的原因,也有夺占意大利,满足自身领土扩张欲望的动机。不过,秃头查理在文治武功等各个方面远逊于他的祖父查理曼,他的皇帝称号不被同父异母的兄弟日耳曼路易所承认,也未给他带来多少实际的好处,他的所谓“帝国”在很大程度上仅存在于他个人的理想中,已经解体的帝国凭借他的能力是恢复不了的,反倒背上了保卫意大利和罗马教会的负担,影响了他对西法兰克王国本土的管控与治理。《克尔西敕令》颁布的直接动因就是出于保卫罗马教会的目的。9世纪前后,北非的马格里布王朝、法蒂玛王朝由海路掀起了侵略西欧的高潮,意大利地区是阿拉伯人侵略的重点。878年,锡拉库萨沦陷,西西里岛自此被完全置于阿拉伯人的手中长达200余年。面对阿拉伯人的威胁,教皇约翰八世向秃头查理紧急求援,秃头查理决定迅速赶赴意大利支援罗马教会,但在前往意大利之前须要对西法兰克王国本土的一应事务做一个统一的规划与安排。为此,877年初夏,他在兰斯举行了一次全体显贵出席的大会议,确定由长子结巴路易留守本土并讨论了各种安排决定,这些决定在6月中旬召开的克尔西大会议上得到了重申和确认,并在7月以敕令的形式在全国予以公布。

从性质上审视,《克尔西敕令》是一份法律性文件,更是一份政治性文件,确切地说是一个在复杂政治局势下追求政治目标的法律文本。当时秃头查理准备赴意大利征战,他和贵族们都不信任结巴路易,故而须要对结巴路易在帝国管理中的角色予以澄清,他们想确保结巴路易只在他们明确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克尔西敕令》不是一个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指示,而是“一个代表”的规定;此时的秃头查理不能独断专行地维护自己的权威,他必须设法让贵族们放心,同时为他的儿子设定精确的限制。出于上述原因,《克尔西敕令》以秃头查理及其麾下众位贵族君臣间“一问一答”的君臣对话体的文本形式呈现,这种形式在加洛林时代君王所颁布的诸多君王敕令中颇为独特。
《克尔西敕令》可能是由戈泽林起草的,一共33条。前9条敕令以秃头查理和他的忠臣们之间对话的形式展开。这33条依其内容可以分为4类:1.有关结巴路易临时监国的安排;2.有关规范政治生活和政治等级秩序的安排;3.有关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规定;4.有关军事防务的规定。在《克尔西敕令》的各条敕令中,第9条有关贵族领地世袭化的内容最为学界关注。其具体内容如下:
如有伯爵死去,而其子又在朕之左右,则应由嗣君及朕之其他忠臣从其亲信或亲属中任命一人,与伯爵领中朕之官员以及主教共同管辖本伯爵领,直至朕获得有关该伯爵的死亡报告。如他尚遗有幼子,则其子应与伯爵领官员以及伯爵领所在地的主教共同管理本伯爵领。但倘若他并无子嗣的话,则嗣君与朕之其他忠臣应选任一人,令与伯爵领中官员以及主教共同管理本伯爵领,直至朕之命令下达为止。如朕不愿将该伯爵领授予暂管之人,则任何人皆不得怀怨。关于朕之附庸,亦如此处理。朕深望并严令诸臣,不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及朕的其他忠臣,对于各自附庸亦照此规定办理。

尼尔森、里歇等人从秃头查理集权化的角度否认《克尔西敕令》在贵族领地世袭化问题中的决定性作用,笔者对该文献的文本内容及相关术语辨析后发现,第9条所谓伯爵领世袭化的规定只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臣下的一种酬庸,并非意味着国王对于伯爵领放任自流的“大撒手”,世袭化的伯爵领也并不是一个彻底脱离王道管辖的“独立王国”。伯爵领的世袭是有条件的:第一,时间限制。伯爵亡故,若其子随王伴驾,其亲属暂时代理伯爵职务,代理时间的起迄点为伯爵亡故之日至国王获得有关该伯爵的死亡报告为止。第二,同侪制衡。伯爵亡故,无论是其子还是其亲属接掌伯爵职位,均非独典伯爵领事宜,而是与伯爵领中之国王官员和主教分掌伯爵领事宜。加洛林王朝的主教皆为加洛林君主任免调迁并受命于君主承领各种宗教和世俗事务,在伯爵领中与国王官员一道均为国王利益之代表。第三,决定权归属操之于国王之手,“如朕不愿将该伯爵领授予暂管之人,则任何人皆不得怀怨”这条规定遵循了西欧封建社会封臣死后,其封土采邑若由封臣子嗣继承须得封主承认的一般原则。
而且《克尔西敕令》所用的词汇和术语comitatus并不能完全与贵族领地(Adelsdomäne)相等同,comitatus本意是一个伯爵区,即由一个伯爵代表国王管理司法和军事事务的特定地区,是加洛林帝国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之一,而贵族领地从语义上是指一个贵族或贵族家庭的地产。尽管9世纪晚期之后,加洛林君王对于地方行政区伯爵区的控制力日渐减弱,伯爵区已经近似于贵族家族的私人地产,但除去伯爵领之外,加洛林时代还有各类不同传统、名目繁多且所属权各异的贵族地产,伯爵领只是其中的一种地产。如果把《克尔西敕令》中有关comitatus继承方面的新规视为贵族领地世袭化的标志,则有以偏概全的错漏之嫌。
国内外学界,尤其是国内学界对于《克尔西敕令》的传统解读混同了领地世袭与领地私有的概念,世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贵族家族对于封建领地的占有权、用益权,但世袭并不等同于完全私有,并未从法理上改变领地的所属权。经笔者查阅,1949年后,中国最早一部扮演教材作用的高等学校交流讲义,由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史教研室译,1954年出版的《世界中世纪史》如此评价《克尔西敕令》的历史作用:“877年《克尔西敕令》明文规定采邑为世袭领地,而伯爵的职位也同样世袭。从此以后,采邑变为世袭的领地——封邑、封土。伯爵、边地侯和公爵的称号变成诸侯的头衔。在领地上建立起具有全权统治的公爵王朝,俨然如同国王的权力一样。”此后,国内学界历次编写的教材基本沿袭了这套交流讲义的学术观点,对于《克尔西敕令》的叙述和评价并未有大的颠覆性突破。此种学术观点师法自前苏联史学界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解说模式,此种历史解说模式认为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包括自由农民的农奴化和封建主内部以皇帝(或国王)为最高封主的大小封建主层层分封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形成两方面的内容,《克尔西敕令》规定了采邑的世袭化,标志着封建等级结构发展至成熟阶段,在此种封建关系发展至成熟之际,内部蕴含的割据、独立倾向也日益增强。
而西方中世纪史学界在一定时期内《克尔西敕令》的传统学术观点主要受某种学术研究取向或称之为学术研究范式的影响,即强调加洛林时代,王权和贵族是一种“非输即赢”的“零和博弈”关系,即加洛林王室权力财富的强大必然导致贵族势力的弱小;反之,贵族政治和经济势力的膨胀必然是以王权的衰微作为代价的。而中央王权是所谓“公权”的代表,地方贵族是所谓“私权”的代表,加洛林时代“公权”和“私权”之间是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因而,加洛林王朝晚期的历史被这些学者们解释成加洛林王室不断向贵族转让土地和各种权益的过程,此种资源的输出导致了加洛林王室的衰微以及贵族割据势力的壮大以至独立。为了将这种单向、一维的历史演进模式解释得更具条理性,秉持此种理念的西方学者们也须要将某一历史事件作为里程碑式的历史标尺以划分这一历史过程,而《克尔西敕令》明文中确有涉及伯爵采邑有条件由原承领人子嗣和亲属承领的条款,于是便被他们拿过来赋予了如此重大的历史意义,用以丰富和完善他们的历史解说模式。
二、加洛林时代的封臣封土制

探究加洛林王朝贵族领地世袭化的问题,不能不谈及西欧封建主义理论的问题及其学术争论。20世纪上半叶以冈绍夫为代表的史学家从狭义的角度论述,把封建主义视为一种社会中的法律、政治制度,强调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公权和私权关系,此种观点成为西方学界论述狭义封建主义的经典范式且影响广泛。自苏珊·雷诺兹的《封土与封臣:中世纪史实的再诠释》发表以来,国际学术界产生了广泛争议和关注。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学术界基本上否定了冈绍夫的相关研究结论,尤其批评了他对史料的误解。苏珊对传统的封建主义学说予以解构,在自己的著作中有意识地建立一种法律和政府管理的模式,认为12世纪之前不是靠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维系社会的发展,而是靠地方习惯法和国家政府。

西方学者在提出新观点时往往存在一种矫枉过正的心理。事实上,无论是基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基于习惯法或国家政府,无法否认的是,中世纪早期的西欧政治是一种典型的土地政治,即以土地为中介换取役务,将上至国王下至骑士的大小封建主联结在一起构成一种统治社会的封建统治形态,此种封建统治形态适应了当时社会商品货币经济以及文化均不甚发达、交通不便的社会现状,使得封建君主无须依赖一支享有薪俸的职业官僚队伍和职业军队,仅通过赐予亲兵、亲信贵族土地或承认地方豪强贵族对于地方土地的占有以换取他们的效忠和役务,即可实现稳定全国局势并有效实现统治的目的。
加洛林王朝统治时期,随着对外战争的不断扩大以及王国疆域的极大扩展,加洛林王室须要通过封赐土地的办法获取更多数量的骑兵以满足战争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国土面积的扩大以及管辖人口的增多,加洛林王室需要更多的人员管理庞大国家的行政和司法事务,而在缺乏薪俸制职业官僚行政系统的前提下,通过发展封臣封土制度以加强王权对于国家的治理似乎是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加洛林王朝早期,封臣封土制度出现了四个方面的变化。第一,矮子丕平、查理曼和虔诚者路易等加洛林君主大规模封赐封臣土地。第二,在加洛林王室众多的封臣中,出现了直属于王室的封臣,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均有别于普通的封臣,是加洛林君主治理国家的得力助手。第三,加洛林王朝的公爵、伯爵等官职出现了采邑化的趋势,加洛林君主赐予臣下公爵、伯爵一类的官职,领受官职者也须向领受封土的封臣一样宣誓效忠并行臣服礼,官职等同于封土。第四,主教、修道院院长等教会职务也出现了采邑化的趋势,主教、修道院院长由加洛林君主任免并向其效忠效力,其实际地位如同帝国官员一般,而且加洛林君主还时常将修道院院长的职位作为采邑封赐给世俗贵族,出现了身为加洛林王室附庸封臣的世俗修道院院长群体。
关于加洛林王朝早期封臣的数量、封臣的效力情况以及封主与封臣之间具体的恩赐与效忠的互动关系,这一时期的各种大年代记和编年史中并未有过多明确而详细的记载,不过,这一时期加洛林王室颁布的各种敕令,也就是加洛林君主向其臣下下达的各种公文中涉及众多有关这一方面的内容,成为后世学者研究加洛林王朝早期封臣封土现象的重要文献依据。对这些敕令细加考察,我们会发现一个现象,加洛林君主赐封的封臣,无论是赐予土地还是赐予官职,都是有条件的,而且对受封者有着极强的约束力,受封者不仅须要向加洛林君主宣誓效忠,而且必须履行相应的封臣义务,倘若不然的话,封臣要遭受严厉的惩罚。查理曼在779年的《赫斯塔尔敕令》中要求他的封臣实践司法公正的原则,倘若不然的话,他将剥夺他们的职位。802年敕令规定倘若封臣对另一位王家直属封臣的求援请求响应不力的话,他将遭受严厉的惩处。这一时期,作为封土的采邑与封臣的义务是紧密绑定在一起的,倘若封臣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话,他将丧失加洛林君主赐予的采邑,他的采邑也将被转而赐予能够履行义务的其他人。如802—813年在亚琛颁布的一则敕令规定一位王室直属封臣为帝国效力,执行相应的职责,在其过程中,如果他遇到了某些麻烦,需要寻求另一位王室直属封臣的协助的话,那么,另一位封臣出于对共同封君的忠诚而有义务援助前者,如果他没有给予相应的响应的话,他将失去他的采邑,他的采邑也将被转与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因而从理论上讲,这一时期采邑不是受封者的私人财产,更不应该被家族世袭。
三、加洛林时代贵族领地世袭化并不等同于领地私有

贵族领地世袭化是加洛林王朝事实存在的传统现象,而非在加洛林晚期才发生的新现象,依照加洛林君主的本意,他们赐予封臣采邑或是官职,在于以此作为酬庸换取贵族们的效忠和效力,故而加洛林君主不竭余力地掌控采邑或是官职的所有权,因而在加洛林时代王室从未在法理上认可领地归属贵族家族完全私有,但亦无力改变贵族领地事实上被很多家族世袭的现象。从加洛林王朝早期开始直至加洛林王朝终结,采邑或是伯爵领地等贵族领地实际上由父子相继接掌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存在一块贵族领地世代实际上由一个家族世家掌控的现象。“例如,在欧坦地区,皮雷西庄园和博吉庄园,从查理·马特时期到9世纪晚期,就作为恩地在尼伯龙根家族中父子相传,最后变成了自主财产。······从秃头查理的一项敕令中,我们可以推断,授予封臣一块恩地,有时只是确认一桩既成事实;从前被封臣的父亲与祖父领有的恩地,暂时由封臣持有之,到他本人委身于国王时,国王又将同一块恩地授予他。”

加洛林王朝为何无力改变贵族领地事实上被很多家族世袭的现象呢?笔者以为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贵族自身的贪欲。因为无论是采邑还是官职都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或权利,贵族们长期因此而享受荣华富贵,自然拥有将此种资源转让给自己的儿子,最好是由自己的子孙后代世代掌控的欲望和诉求。在加洛林时代的各种历史文献中,贵族为自己的儿子争取采邑或官职的继承权,甚至争取世袭权的事例并不鲜见。如814年巴伐利亚奥伦迪尔伯爵,在他颁布的一份宪章中表示,希望他自己的一位儿子能够有资格获得伯爵的职务。
第二,加洛林君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默认采邑和官职的世袭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迫于道德情感方面的压力。在加洛林世代,倘若封臣家族世代向封君效忠,而且恪尽职守地胜任了封臣的各项职责的话,封君却置孤弱的封臣子嗣、寡妇于不顾,绝情地将采邑和官职转与他人是有悖道义的行径,要遭受舆论的谴责。据美因兹版的《富尔达年代记》的记载,胖子查理剥夺了斯波莱托侯爵维多二世的职位,还将居伊家族在其父亲、祖父、曾祖父时期就持有的许多采邑转与了出身低贱的人,胖子查理因此而受到了谴责。
第三,加洛林君主赐封的许多大贵族,本为势力强大的地方豪强,他们控制地方的根基年深日久,甚至早于加洛林王室夺取法兰克王位之前,其势力和影响力不是加洛林王室仅凭武力就能彻底消除的,而且以武力铲除的代价也颇为高昂,所以,加洛林王室通过封君封臣制度将这些在地方上拥有庞大势力和较高威望的地方豪强予以收编,使他们控制的地方成为加洛林王朝内部的“二级王国”和“次王国”,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地方豪强家族对于当地的世袭统治。最为典型的此类“二级王国”是巴伐利亚,巴伐利亚在墨洛温王朝统治时期就长期处于阿吉洛尔芬家族的世袭统治之下,矮子丕平开创加洛林王朝后只要求该家族名义上臣服自己即可而并未彻底剥夺该家族对于巴伐利亚地区的统治权,《王室法兰克年代记》757年的年代记记载了巴伐利亚公爵塔西洛臣服的事迹。
冈绍夫考察加洛林王朝的敕令后,认为800年之后伯爵持有采邑是加洛林君主所颁布的敕令条文中的重要内容,他倾向于把查理曼赐予伯爵的土地视为采邑,认为在查理曼时代伯爵——这种最为典型的领地官职作为王室的直属附庸封臣已经制度化、体系化了。由于在加洛林时代,采邑和官职事实上世袭的现象颇为普遍,而且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加洛林王权的行使和运行,因而加洛林思想界对封君封臣制度的理论进行了变通和修正,出现了有条件承认采邑和官职父子世代相袭的思想和理论,其承认世袭的附加条件主要是品德和能力能够胜任其职。9世纪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尔在《宫廷秩序论》中告诫卡洛曼二世应该如何恢复宫廷规制,其中就涉及职务父子相袭的问题:
鄙人知晓,在伟大皇帝路易统治时期里,那些目睹过宫廷官员和王国统治者们的人已经不在人世了。不过,鄙人同样知晓,那些出身贵族背景的嗣子们继承了他们父亲的职务,然而鄙人并不了解他们的品德和能力,让这些嗣子们保证他们在品德和能力以及智慧和良好的教育方面能够胜任,正如他们的年龄和时代特性所要求的那样。如果他们符合这些特质,那么让他们填补他们父亲的位置和职务吧。

须指出的是,在学理意义上,西欧封建制度中的领地世袭并不等同于领地私有,领地私有意味着在法理上领地不再受加洛林王朝的节制,领地与其附着的封建效忠义务相脱离。虽然《克尔西敕令》并未在法理上认可领地私有,加洛林王朝也从未有此种法理规定,但封建贵族实际上是否对加洛林王室履行相应的封建义务则是环境、实力等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加洛林王朝晚期,加洛林王室和大贵族的实力对比已经发生了逆转,加洛林王室无法依靠实力迫使贵族履行相应的封建义务。为了寻求贵族的支持与合作,加洛林国王通常通过确认属下封臣,尤其是大贵族对于封土的占有和继承的方式寻求构建君臣共识,塑造王国的凝聚力。877年颁布的《克尔西敕令》是其中一份重要的文件。
四、加洛林王室从未在法理上认可领地完全私有

877年颁布的《克尔西敕令》并未在法理上认可领地归属封建贵族家族完全私有,它只是规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领地可以世袭继承。843年,加洛林帝国“一分为三”后,加洛林王室内部矛盾频生以及新近继位的弱主缺乏贵族支持的历史现实,都促使加洛林统治者们不断确认属下封臣,尤其是大贵族对于封土的占有和继承,因而不断强化了贵族领地世袭化现象事实存在的历史现实。在9世纪30、40年代,加洛林王室内部父子兄弟之间爆发了内战,内战的各方参与者,无论是罗退尔还是秃头查理,抑或是日耳曼路易都把封土采邑作为凝聚己方集团向心力以及瓦解敌方集团的利器。在加洛林王室内讧期间,罗退尔惯于使用以剥夺采邑相威胁的手段,分化瓦解秃头查理的阵营,将秃头查理麾下的效忠贵族纳入自己的麾下。夏邦涅勒森林和缪斯河之间的一些贵族,如圣德尼修道院院长赫尔吞、巴黎伯爵杰拉尔德迫于罗退尔剥夺采邑的威胁和压力,背弃了对于秃头查理的忠诚而转投于罗退尔的麾下。

877年秃头查理崩逝,此后西法兰克王国的王位继承出现危机,秃头查理的子孙虽然先后继位,但他们都相继早亡,统治时间也都为时甚短。备受父王猜忌的长子结巴路易在秃头查理崩逝后终于登上王位,由于此前被父王多加防范,结巴路易登基之前无法构筑自己的权力根基,所以登基后权力根基不稳,不少显贵不承认他的统治。在此境况下,结巴路易通过赐予反对派贵族修道院院长、伯爵职位和地产的方式收买人心。依照《圣伯丁年代记》877年的记载,结巴路易继位后在深感绝望的情况下成功地赢得了显贵们的支持。许多反对他的贵族,如宫廷大教长戈泽林、巴黎伯爵康拉德、奥弗涅的哈利菲特伯纳德、博索、哥德亚的伯纳德、修道院院长伍尔夫·休都因此而转向投诚。
西法兰克王国晚期及至加佩王朝建立,无论是加洛林王室还是新生的加佩王室,相较于大贵族,自身的实力相对较弱,其实力远远不足以支撑统治全国的诉求。实际上,9世纪晚期至10世纪的西法兰克王权(法兰西王权)已经丧失对于全国的控制力,造成了西法兰克(法兰西)王国大贵族领地实质独立的现象,它们的世袭继承也在事实上摆脱了王权的制约。这一时期,城堡建筑技术的发展促使各地的大封建贵族纷纷修建军事城堡作为自己割据一方的凭依,通过城堡他们可以据险而守对抗国王、其他显贵和外敌的进犯。另一方面,随着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初步恢复,西法兰克王国各地的市场数量增多,各地大封建主可以依靠造币和向自己辖区内的市场征税的方式获得足够的经济资源而自立。与此同时,地方贵族层级和领地规模等方面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公爵、侯爵、伯爵等各地的大封建贵族开始强化对其辖下的男爵、骑士等小贵族的封建控制,试图削弱这些小贵族对于国王的效忠义务。如据克吕尼修道院院长奥多撰写的《奥里亚克的杰拉尔德传》的记载,杰拉尔德原为加洛林王室的封臣,后托庇于阿基坦公爵威廉的麾下,威廉不仅不遵王命,跋扈不已,而且还要求麾下贵族像往昔效忠加洛林君主那样,向自己行臣服礼。杰拉尔德虽仍旧执拗不从,也不得不委托侄子和大批战士向威廉行礼,而其他封臣则迫于压力,不再是加洛林君主在阿基坦的代表,完全沦为威廉本人的附庸封臣。如此一来,地方大贵族成为国王与小贵族之间的中间阶层,屏障并削弱了小贵族原先对国王履行的、因封建领地而附着的封建效忠义务,建构了小贵族对于大贵族的封建效忠义务,使封建主从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进而成为后世“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之封建原则的先导。
由于加洛林王室和大贵族的实力对比已经发生了逆转,憨直者查理已经没有其祖辈那样的力量置喙、插手甚至干预大贵族的领地继承问题了,甚至他本人也因大贵族扩大、世袭化领地的野心而蒙受苦难。920年,西法兰克王国的伯爵们借口憨直者查理拔擢亲信赫格纳而将其废黜。虽然他一度依靠兰斯大主教赫尔维乌斯的援助而短暂复辟,但因将谢勒修女院赐予宠臣赫格纳而激起了罗伯特–加佩家族的罗伯特反叛,憨直者查理在平叛战争中失利。韦芒杜瓦伯爵赫利伯特二世趁火打劫,他试图将韦芒杜瓦和特鲁瓦伯爵领、兰斯和莫城等地变为自己的“独立王国”。他通过扶植5岁的儿子担任兰斯大主教和诱捕、囚禁憨直者查理的方式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他的长子欧德斯继承了兰斯、蒂埃里、圣迈达尔德、苏瓦松等地,小儿子罗伯特继承了莫城和特鲁瓦等地,及至罗伯特之子赫伯特·杰·尤恩嗣位后,又不断扩张伯爵领的领土面积。由于实力衰微,憨直者查理及其之后的加洛林诸王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于大贵族领地的实际所有权,对于大贵族领地世袭继承的现状无法施加强有力的影响。10世纪之后的加佩王朝也是如此,该王朝首任国王休·加佩是由大贵族推选为王的,在加佩王朝早期,加佩国王们为了排除贵族选王制的干扰,大多在生前预先立储,即事先确定未来嗣位的国王人选,而大贵族为了排除国王对其继承问题的干扰,也模仿加佩王室的做法,预先立储。
不过,须要指出的是,这种因实力不足而造成的所有权实质丧失的现象并没有影响加洛林国王,乃至后世加佩国王对于贵族领地法理、名分上的所有,国王在法理、名分上仍旧是大贵族们的封君,是他们在领地实行统治的权力合法性来源。诺曼底公爵、弗兰德尔伯爵、普瓦图伯爵在保护教会、维护公共秩序、修筑城堡、造币时仍以加洛林王室的名义进行。后世加佩王朝的历代国王在各种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能够成功地加强王权、制服各地封建大贵族也是基于此种法理、名分上的合法性、合理性。
结  语

上述研究表明,《克尔西敕令》并不是决定加洛林王朝贵族领地世袭化的标志性文件。事实上,在9、10世纪,西法兰克王国贵族领地世袭化的问题并不是一种法律或行政命令的衍生物,而是一种历史事实演进的产物,换言之,加洛林王朝史上众多历史事件叠加促成加洛林王室对于大封建贵族领地所有权实质丧失的结果,在包括历次王室世袭传承在内的政治矛盾和冲突中,加洛林君王为了赢得贵族的支持,不得不不断重申、确认贵族对于封土的实际占有权、管理权,并且随着王室自身的衰落,王室名分、法理上的最高拥有权因王室自身实力的衰落而不被贵族所充分尊重,造成了封土世袭的事实。不过,此种因实力不足而造成的所有权实质丧失的现象并没有影响加洛林国王乃至后世加佩国王对于贵族领地法理、名分上的最终所有,此种法理、名分上的最终所有为日后加佩王朝的国王们加强中央王权,制服各地的大封建贵族奠定了基础。




本文作者 朱君杙,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文载《外国问题研究》2024年第2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编 辑:赵  阳

初 审:李  强

终 审:董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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