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莲星 | 战后日本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与嬗变——以司法领域的若干判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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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2024-09-24 20:02
吉林
内容摘要 近代日本将绝对主义政权与神道相结合,打造出旨在维护天皇制与统一国民思想的国家神道。在国家神道体制下,国民个人的信教自由遭到破坏,宗教团体也受到打压。战败后,在盟军的民主化改革中,“神道指令”与《日本国宪法》相继规定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以确保日本国家的非宗教性乃至对宗教的中立立场。然而,在战后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受社会习俗、历史认识、政治走向等影响,政教分离原则不断被重新解释。这种对宪法中政教分离原则的突破,为国家政权与宗教的再度结合提供了依据与便利,同时也加剧了日本政治乃至社会的右倾化趋势。
关键词 政教分离;国家神道;信教自由;判例;日本右倾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盟军的民主化改革中,日本政府相继颁布“神道指令”与《日本国宪法》,解体“国家神道”,确立起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然而,随着盟军军事占领的结束和日本国内保守势力的膨胀,日本的右倾化问题日益加剧。反映在司法领域,则是频频出现冲破政教分离原则束缚的诉讼。从这些诉讼案件的司法判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窥见政教分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演变轨迹,也可窥测出日本右倾化趋势中,司法界对国家神道相关认识的转变。管见所及,目前日本学界围绕上述诉讼案件的考察,或着力探讨其中针对国家神道的相关认识以及围绕“宗教”概念产生的争论,或致力于揭示战后日本政教关系的不稳定性、厘清案件内在的法理,而并未系统梳理政教分离原则在其中的演变过程。与之相应,中国学界则多聚焦于剖析政教分离原则的理念与实践,揭示战后日本对于该原则的适用尚未形成共识的现象,而并未对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背景、演变经过及其影响展开相关探讨。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国家神道批判视域下,以20世纪中后期日本有关政教问题(主要聚焦于与神道相关的政教关系)的若干判例为视角,通过剖析其中针对政教分离原则、国家神道以及国家政权与神道之间关系的相关解释与主张,勾勒出政教分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演变过程,以期在揭示战后日本政教关系实际状况的同时,加深人们对国家神道以及日本右倾化问题的相关认识。
国家神道是近代日本人为打造出来的一种意识形态,其超然于宗教之上,实质在于绝对主义天皇制与宗教(神道)之间的直接结合。尽管“明治宪法”规定信教自由,但在“神社非宗教论”的官方见解下,国家神道被赋予真正意义上日本“国教”的地位,不仅各个宗教受到其压迫和禁锢,国民个体也被强制信仰国家神道。国家神道以崇敬神皇、神国日本、忠孝一本等“国体”观念为主要内容,是近代日本统合国民思想、驱使国民参与侵略战争的精神武器。
1945年日本战败后,盟军总司令部于同年12月15日下达“神道指令”,将矛头直接指向“军国主义”“极端国家主义”之根源的国家神道。指令要求日本政府解体国家神道,彻底分离国家与宗教,杜绝宗教滥用于政治目的的一切活动,防止再出现利用宗教宣传军国主义、极端国家主义的活动。在具体措施部分,指令明确指出,禁止官方对神社的财政援助;禁止以官员身份参拜神社或出席神道典礼和仪式;废除内务省神祇院;废除公立教育机关调查研究、宣传神道或培养神官的机能等。不难看出,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剥夺神道的官方性质与特权,切断国家权力与神道之间的联系,进而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1946年11月3日,在盟军主导下,日本政府颁布宪法,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这里的“象征”二字抹灭了天皇的神圣性,进而瓦解了国家神道“崇敬神皇”的基本思想。与此同时,该宪法还从民主主义立场出发,将信教自由作为国民的基本权利,重申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具体体现在第20条:“1.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要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享受国家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力。2.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典、仪式或活动。3.国家及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第89条:“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或维持活动使用,也不得供非官方管理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使用。”就这样,在盟军的民主化改革中,近代以来作为天皇制国家精神支柱的国家神道被解体,并由此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针对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指令的起草者万斯认为,宪法第20条和第89条“原原本本地继承了神道指令的主旨”。文部省总务科科长福田繁指出:“新宪法第20条和第89条的规定,表明平等对待所有宗教的根本原则。既然是平等对待,便不能赋予像以前神社那样作为国教的特权。新宪法贯彻了神道指令一贯的精神,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宪法界权威宫泽俊义更是对其中重点部分作出详细阐释。他主张,第20条第1项中的“信教自由”首先意味着“内心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还意味着向外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宣传宗教的自由以及宗教行为方面的自由;关于第2项中“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活动”的规定,宫泽解释道,这意味着“禁止公权力强制个人参加宗教的行为”。因此,公务员不得担任参与此类行为的职务;关于第3项中的“宗教活动”,宫泽认为,其指代以宣传宗教信仰为目的的一切活动,而其中具有教育性质的活动便是“宗教教育”。而关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制定背景,宫泽指出,由于近代日本实行“神社国教制”,信教自由完全被否定。因此,“为了充分保障信教自由,有必要使国家与宗教绝缘。即国家有必要对所有宗教采取中立的立场,使宗教完全成为‘私事’,这便是所谓的国家的非宗教性,或政教分离的原理”。由此可见,在充分考虑战前国家与神道紧密结合(即国家神道)所产生的弊端、《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的信教自由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的基础上,“神道指令”与《日本国宪法》一脉相承,相继规定了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不过,二者均未使用“政教分离”的术语,而是通过较为零散的法律条文体现了这一原则。概括而言,政教分离原则可总结为:从理论层面来说,该原则以充分保障信教自由为目的,以严格分离国家与宗教为宗旨,采取一种政教互不干涉的形式;从实践层面来说,该原则以禁止国家及其机关赋予宗教团体特权,禁止宗教团体行使政治权力,禁止国家及其机关强制个人(包括公务员)参加宗教行为,禁止国家及其机关进行宗教活动(包括宗教教育),禁止国家及其机关为宗教团体提供财政援助等为具体内容。此外,从宫泽对“信教自由”以及“宗教活动”等进行的广义解释中可以看出,基于对国家神道历史的深刻反省,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以“完全分离主义”为基本立场。1951年4月,日本政府出台《宗教法人法》,将战前行政机关对宗教法人成立的“许可权”变更为“认证权”,进一步加大了宗教团体的自主权,使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更加具体化。二、政教分离原则的“限定”:“限定性分离主义”的产生与确立盟军结束占领后不久,日本社会便出现了政教融合的迹象。1958年,政府将皇太子婚礼作为国事,按照神道仪式举行,并解释道:“针对采取宗教形式的社会习俗,即使国家按照官方活动举行,也不属于宪法所禁止的宗教活动。”1960年,在内阁总理大臣池田勇人署名的关于伊势神宫中“神镜”管理方式的答辩书中,政府从侧面承认了伊势神宫的官方性质。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出现了围绕政教关系问题的相关诉讼。其中,最早的当属1965年发生在日本三重县津市地方的“津地镇祭诉讼案”。该案件的发生与判决经过大致如下:
1965年4月,三重县津市政府在市立体育馆动工之际,使用公费7663日元(约合人民币460元)举行了神道式的地镇祭仪式。对此,津市市议会议员提起诉讼,认为津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20条和第89条规定,要求该市当局赔偿相关费用。随后,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围绕神道式的地镇祭仪式是否属于宗教活动展开激烈争论。因为如果属于宗教活动,那么根据宪法第20条规定,即“国家及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津市政府的这一行为将构成违宪,反之则不然。一审判决中,津市地方法院认为地镇祭并非宗教活动,而是一种习俗,因此,津市政府举办地镇祭的行为并未构成违宪。然而,二审判决中,名古屋高级法院则认为,神道式的地镇祭并非习俗,而是以特定宗教(神道)仪式进行的一种宗教行为,并主张宪法第20条中的“宗教活动”是指“包括表现宗教信仰的一切行为”。在作出与一审完全不同的事实认定基础上,采取国家与宗教“完全分离主义”的立场,改判原告胜诉。之后,不满二审判决的被告方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被移交至大法庭审理。1977年7月,最高法院以“目的效果基准”作为判断标准,采纳多数法官意见(10比5),主张神道式的地镇祭与日本国民各自的宗教信仰无关,并非宗教活动,而是普遍性习俗。并在此基础上,以“限定性分离主义”为依据,裁定津市政府的行为并未违宪。具体说来,最高法院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本案件作出分析与认定:其一,关于宪法中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背景,判例指出,尽管日本过去有保障信教自由的规定,但该保障不仅附加“不妨碍社会稳定秩序及不违背臣民义务”的前提条件,而且“国家神道被赋予事实上国教的地位”,有时国民会被要求信仰国家神道,有时部分宗教团体会遭到其严酷的迫害。因此,该信教自由的保障是“不充分的”。鉴于此,《日本国宪法》重新制定政教分离的规定,并以国家与宗教的完全分离作为“理想”状态,以确保国家的非宗教性乃至对宗教的中立立场,保障无条件的信教自由。其二,关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具体适用。判例指出,政教分离规定是“制度性保障,而不是对信教自由的直接保障”。作为现实的国家制度,要想完全分离国家与宗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虽然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对宗教采取中立的态度,但应当考虑“使国家与宗教产生关系的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如果二者之间的关系超出相当的限度,则该行为就应受到宪法的限制。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对政教分离原则进行限定性解释的“限定性分离主义”。其三,关于宪法第20条所禁止的“宗教活动”,判例中明确主张,这里的活动不是指“国家及其机关活动中与宗教相关的一切行为”,而是指超过一定限度的相关行为,“该行为的目的具有宗教意义,且会产生援助、助长、促进或压迫、干涉宗教的效果”。而且,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宗教活动”时,不但应当考虑行为的实施者是否是宗教家,以及仪式程序是否符合宗教既定的方式等外在方面,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场所、一般人对此行为的宗教评价、行为者实施此行为的意图、目的以及有无宗教意识、程度、该行为对一般人产生的效果、影响等因素,进而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判断。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目的效果基准”的判断标准。其四,以上述解释为依据,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虽然本案中的地镇祭仪式具有祭祀土地神的宗教起源,不能否认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宗教意识已逐渐淡薄,而成为建筑开工之际的一种普遍性习俗,其“目的在于祈求土地平安坚固、工事安全,而且没有产生援助、助长、促进神道或压迫、干涉其他宗教的效果”,因此并非宪法第20条所禁止的宗教活动,市政府的行为也并未构成违宪。由此可见,尽管最高法院判决中对战前国家神道的“国教地位”及其对“国民信教自由的干涉”和对“其他宗教团体的迫害性”具有正确的历史认识,但对宪法关于政教分离原则采取“完全分离主义”的立场持否定态度,相反,最高法院采取“限定性分离主义”解释政教分离原则,即允许国家及其机关在一定限度内与宗教产生联系。就这样,通过司法实践中对政教分离原则的限定性解释,宪法中围绕政教关系的抽象规定被突破。与此同时,本案中形成的“目的效果基准”也成为解决类似案件的法理依据,被多地法院参照引用。津地镇祭诉讼案发生后,围绕政教关系,司法领域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类似案件,如“山口县殉职自卫官合祀诉讼案”“箕面市忠魂碑诉讼案”“箕面市遗族会补助金诉讼案”等,这些案件基本上均以反对战后国家与神道之间的再度结合为目的。其中,1988年6月,山口县殉职自卫官合祀诉讼案的最高法院判决进一步确立了“限定性分离主义”在解释政教分离原则时的重要地位。该案件的起因与判决经过大致如下:1972年3月,在自卫队山口地方联络部的协助下,自卫队县队友会向山口县护国神社申请合祀在公务中殉职的陆上自卫官,而该自卫官的妻子从“宗教方面的人格权”(即在不受他人干涉的静谧环境中,从宗教感情和思考出发,对自己和亲人的死做出相应行为的权利)角度出发,认为自卫队山口地方联络部和县队友会的上述举措侵害了信教自由,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于1973年1月提起诉讼。针对此案件,一审和二审均认可原告主张,作出违宪判决。然而,1988年6月,最高法院在移交大法庭审理后,采纳多数法官意见(14比1),下达了不违宪的最终裁决。在判决过程中,最高法院以“目的效果基准”作为判断标准,主张国家机关自卫队山口地方联络部协助县队友会进行合祀申请的行为与宗教并非直接相关,可以推测其目的中含有通过实现合祀来提高自卫队队员社会地位以及鼓舞队员士气的意图,但宗教意识较为淡薄。而且,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很难判定其会引起国家机关对特定宗教的关心,进而产生援助、助长、促进特定宗教或压迫、干涉其他宗教的效果。因此,该行为并非宪法第20条所禁止的宗教活动,自卫队山口地方联络部与宗教之间的联系也并未超出相当的限度,尚不构成违宪。自此之后,以“目的效果基准”作为判断标准,按照“限定性分离主义”解释政教分离原则,进而将此类案件判决为合宪的越来越多。可以说,在山口县殉职自卫官合祀诉讼案最高法院判决下达后,由津地镇祭诉讼案中产生的“限定性分离主义”,逐渐成为战后日本司法实践中解释政教分离原则的基本立场。而这一立场的确立,同时又为强化国家及其机关与神道乃至宗教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除此之外,该案件中还需特别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判决中再次强调道,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是对信教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而非直接保障私人信教自由的规定。因此,国家及其机关的宗教活动即使违反政教分离的规定,“只要没有直接侵害到宪法保障的信教自由,在对私人关系方面当然也不能认定其违法”。而且,判决认为,原告主张的“宗教方面的人格权”是对宗教感情的侵害,不能直接构成法律上的利益。换言之,“宗教方面的人格权”并不属于宪法保障的信教自由的范围。可见,在“限定性分离主义”确立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对宫泽“信教自由”的解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窄化”,在政教关系领域,进一步弱化了国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三、政教分离原则的“再限定”:“限定性分离主义”的严格化解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政治右倾化趋势日渐凸显,频频出现政府官员参拜靖国神社的现象。而在司法领域,因“目的效果基准”的广泛适用,“限定性分离主义”不断得以强化。不过,这一时期的著名判例——“爱媛县玉串料诉讼案”的最高法院判决,则“与众不同”地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政教分离原则的“再限定”。该案件是继津地镇祭诉讼案、山口县殉职自卫官合祀诉讼案、箕面市忠魂碑诉讼案后,日本最高法院受理的第四起围绕政教问题的案件,也是四起案件中唯一被判决为违宪的案件。其发生及判决经过具体如下:
1981年至1986年间,爱媛县知事白山春树曾多次使用公费向靖国神社举行的祭祀活动捐献玉串料45000日元、献灯费31000日元,并向县护国神社举行的祭祀活动捐献90000日元,共计166000日元(约合人民币10000元)。对此,以真宗大谷派僧侣为首的市民团体认为,爱媛县知事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20条和第89条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属于违宪行为,进而提起控诉。在1989年3月的一审判决中,松山地方法院认为,知事的行为不仅具有宗教意义,而且会产生援助、助长和促进靖国神社与护国神社宗教活动的效果。再者,根据日本文化、社会等因素综合考虑,该行为“已超出相当的限度”,因而作出违宪的判决。与之相对,在1992年5月的二审判决中,高松高级法院则提出,一审中原告针对知事行为的主张,即认为“一般国民会将该行为与靖国神社要再次恢复到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同样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进而引起侵略战争联系到一起,且该行为会助长公职人员向靖国神社乃至全国的护国神社进行公费支出,或是进行精神方面的援助”,不过是“毫无根据、杞人忧天的争辩”。而且,“经过战败后国民的长期努力,由宪法第9条——禁止侵略战争规定带来的日本的和平,已然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尽管将来也必须在国民的努力下继续维持,但其法律方面的关系并不会因一审中被告白石支付玉串料等而受到影响”。基于上述认识,二审判决认定该认为虽然具有宗教意义,但因支出数额较小,对于一般人来说,可以看作社会仪礼,属于知事慰问战争军属的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既不能促使靖国神社恢复战时体制下的法律地位,也不能引起人们对援助、助长神道的特别关心,或对其他宗教产生压迫、干涉的效果,因此并未构成违宪。之后,最高法院将本案件移交大法庭审理,1997年4月,最高法院采纳多数法官的意见(13比2),以“目的效果基准”作为判断标准,在综合考虑日本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爱媛县知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宗教意义,且其效果是对特定宗教的援助、助长、促进和对其他宗教的压迫和干涉,故对知事的行为作出违宪判决。尽管从判决结果与13比2的比例来看,似乎回归了宪法对政教分离原则进行严格化解释的“初衷”,但法官们的下述主张仍然值得人们的关注。在最高法院判决中,对违宪判决持反对意见的有2名法官,其中1名为裁判长三好达。他认为,对大多数国民而言,靖国神社和护国神社是超越特定宗教,象征为国牺牲者灵魂的设施。大多数国民前去参拜的行为,相比宗教行为,更多的是对牺牲同胞的一种追悼。而且,日本国民具有多元的宗教观,不仅拘泥于某种特定宗教的意识非常淡薄,反而对不同宗教抱有较为宽容的态度。不难看出,三好主要是以“大多数国民的意识”为“托词”,主张靖国神社和护国神社为“非宗教性”设施,爱媛县与它们发生联系的行为,对于持有多元宗教观,且宽容对待各宗教的大多数国民而言,为世俗目的下进行的社会仪礼,不仅宗教意识淡薄,而且并未产生压迫其他宗教的效果。除此之外,另1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可部恒雄,同样以日本国民多元的宗教观为基础,主张“祭神是神社神道固有的‘术语’,但对参拜神社的一般国民来说,是逝去的这个人那个人,而不是神”。尽管没有明示本案中知事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但与三好相同,其主张中也包含着“神社非宗教论”的见解,进而可推断出可部对政教分离原则的宽松化理解。而如前文中所言,近代日本正是在“神社非宗教论”的官方见解下,赋予国家神道以真正意义上国教的地位,使其君临其他宗教之上,给其他宗教团体以及个人带来严酷的迫害。可以说,该案中持反对意见的两位法官的主张表明,“神社非宗教论”在战后日本仍然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甚至存在“再生”的可能。针对这些反对意见,其他法官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们指出:“正是考虑到明治维新以来国家和神道密切结合所产生的种种弊害,宪法才设置政教分离的规定,因此,即使相当多的人希望那样,但也不能将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定宗教之间的关系作为未超出相当限度的行为,从宪法层面予以允许。”在强调近代日本国家与神道的结合产生种种弊害的基础上,从正面驳斥了三好等法官“大多数国民的意识”的观点,严格地解释了“限定性分离主义”中存在的“相当的限度”。除此之外,大野正男法官指出,战前政教融合现象的产生便是:“因为以‘神社非宗教’为理由,从事实层面强制人们将神道祭祀和仪礼作为世俗层面的社会规范,或者作为臣民的义务来接受。”福田博法官也强调道:“政教分离原则谋求的是国家的非宗教性以及国家对宗教采取中立立场的理念,要时刻谨记该理念的对象是包含神道在内的所有宗教。”高桥久子法官补充道,“因为信教自由是有关人们内心深处的问题,现在也很难说国家神道的残滓已完全被肃清”,而且,“宗教还蕴含着可以轻易控制一般国民精神的危险”。从中足以见得大多数法官对“神社非宗教论”死灰复燃的反对以及对国家神道复活的担忧。总体说来,继1977年津地镇祭诉讼案和1988年山口县殉职自卫官合祀诉讼案最高法院判决下达后,“目的效果基准”和“限定性分离主义”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政教关系问题的最大依据和基本立场。本案的三次审理虽然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但也均以“目的效果基准”作为法理依据。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中对违宪判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法官也同样援用了这一法理依据与立场。不过,从最终判决来看,尽管确立了以“限定性分离主义”解释政教分离原则的基本立场,但在20世纪80—90年代,以13名法官为代表的司法界人士仍然对该主义中“相当的限度”进行了严格化解释,对政教分离原则进行了“再限定”。而且,15名法官中有13名主张违宪,也印证了这一约束尚且具备一定的势力。 但与此同时,值得警惕的是,在本案的二审判决中,部分法官提出了“国家神道消灭论”。该主张理所当然地认为,国家神道体制已解体,且没有复活的可能。因此,靖国神社和忠魂碑的作用也发生变化,不再像战前那样,与军国主义和极端国家主义相联系。殊不知这种“自觉”否定国家神道存在复活可能的主张,实质上是在助推国家与神道之间的再度结合,为其结合营造“无所障碍”的环境。综上所述,近代日本政府将绝对主义天皇制与神道直接结合,创造出超然于其他宗教之上的国家神道。尽管《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信教自由,但在“神社非宗教论”的官方基调下,国家神道被赋予真正意义上日本国教的地位,国民被强制信仰国家神道,宗教团体也会遭到其严酷的迫害。考虑到近代日本国家与神道的紧密结合对信教自由带来的种种弊害,战败后,“神道指令”与《日本国宪法》相继规定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以确保国家的非宗教性乃至对宗教的中立立场。
然而,自20世纪中后期起,日本司法领域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围绕政教分离原则的诉讼。在这些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遭到“限定”与“再限定”的“重新解释”,这为国家政权与宗教的再度结合,以及国家神道的复活提供了依据与便利。正如日本学者塚田穗高所言,日本右倾化的实际情况“复杂多面”,可以将其“分解、细分化”为若干主题,从多方面加以考察。作为日本右倾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宗教的右倾化”助推着日本政坛乃至社会整体的保守化态势,而司法实践中对宪法政教分离原则的突破,则为宗教的右倾化营造了有利的环境。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隐忧和警惕。
本文作者 秦莲星,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日本近现代思想史。
原文载《外国问题研究》2024年第3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编 辑:赵 阳
初 审:郭丹彤
复 审:黄 滢
终 审:董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