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朋友刘业进在他的新书《传统与秩序》中说“保守主义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一般原理”,对此,笔者是不敢苟同的。人类社会秩序的一般原理应该是“自发秩序原理”,也可以称之为“合作秩序原理”或“经验的生成原理”,它是抽象的与形式化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尤其是米塞斯与哈耶克等人,对它做出了非常好的阐述。
传统、制度或经验(传统与制度都属于“经验”或“历史”),是人的行动的具体结果,因此它们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也不必然构成人类解决他们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办法,因此把“保守”传统、制度或经验作为“原理”是不能成立的。传统、制度或经验都是人们增进幸福的手段,它们本身不是目的,人们可以“保守”它们,也可以“不保守”它们,这取决于它们是否有助于个体幸福的普遍增进。
上述抽象的原理,构成社会之基础,使社会能够有效运行,假如这样的原理能够被人们所认识,所利用,那么就会生成新的、更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经验,这些新生成的经验,对于个体幸福的普遍增进来说,其效果可能要远胜于传统。相反,假如把“保守传统”作为手段,而不是把认识与利用这种抽象的原理作为手段,那么新的、更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经验就不会产生。
人的行动的有目的的意味着创造性,因此一个社会应该对传统、制度或经验保持开放,而不能认为它们“必须如何”。因此,传统、制度或经验,都不存在“定势”,也不能认为有“定势”。产生一个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社会,对人的行动提出的要求并不是“保守传统”,而是认识使普遍的合作得以可能的原理,以及遵循建立在这一原理之上的一般性规则。
保守主义想当然地把某种“传统”作为解决之道,这是一种经验主义或制度主义,这种经验主义的方法,只适用于不是由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所构成的自然科学世界,而不适用于人的行动构成的人类社会。对于自然科学来说,确实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得出“应该保守某个经验(传统)”的结论,因为对自然科学来说,经验是客观的,因果关系是机械的,在“经验”与“结果”之间存在确切的关系。但是对于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构成的人类社会来说,经验可以有无数的形式与未知的形式,因此,你不能得出“只有保守某种经验社会才能有序”的结论,相反,在人的行动的作用下,“经验”是一个“过程”概念,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人们应该追求的,不是保守过去的经验(传统),而是使新的、更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经验代替之前的经验。
由于人的行动的不确定性与未知性,那些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经验(比如国体,道德,法律等等),并不是事先就可以由某个人或某些人人为确定的,相反它是在人的行动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也是因为被人们普遍地认为“对他们有利”而被接受下来的,也是因此才成为传统、道德或法律的。也即,“好的经验”不是因为某个人或某些人认为它“好”而被保留下来的,相反,它是因为被“实践”证明为有助于个体幸福的普遍增进而被自发地保留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把“自发秩序原理”称为“经验的生成原理”,认为这样的经验必然是“自律的”,而“非他律的”的原因,这样的方法也被称为“功利主义”方法。
保守主义是一种特定的“政治建构”,即它把特定的“传统”(主要是英美传统)作为文明社会的解决方案。但是当保守主义构想这样的解决方案时,这其实已经在进行“理性建构”,而不再符合“经验的生成原理”,即它不是把目的的人的行动的基础上生成新的经验的“过程”作为解决方案,而是把过去的某个传统作为解决方案。
中国的士大夫其实也是相当的“保守主义”(比如孔子保守周礼),虽然如今的保守主义者会认为自己的保守主义是“英美保守主义”,与中国士大夫的保守主义不一样,更不会把他们视为“保守主义者”,但这只是“自封”与“没有自封”的区别。两者只是在保守的内容上有区别,而在认识论上没有区别,都是以经验主义方法取代对合作秩序的普遍原理的承认,以保守传统取代新经验的生成过程。
中国两千年的停滞,正是士大夫们对“经验的生成原理”无知,把自己认为好的经验(国体、道德、法律、秩序等)施加于社会,也就是以自己认为的“好的经验”来代替社会对可能出现的更好的经验的创造。“社会”的本质不是具体的“经验”(传统),相反,社会应该被视为创造各种经验的“母体”。因此,重要的是通过对自发秩序原理的认识与遵循,使这个母体能够有效运作,从而不断“孕育”出新的经验,而不是把自认为某种好的经验(传统)“保守”下来,施加于社会,这样就损害了这个“母体”,使她不再能够创造新的经验,也就是使“社会”这个母体失去其创造力。这正是中国过去两千年所发生的,也是目前所面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