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选即将开始,国内特别关注“人事”,也就是谁当选,这也是中国的传统,但民主政治的关键不是“被选出来的那个人”是谁,而选择的人是谁(他们具有什么样的目的、认知或观念),以及这套选举机制是否有效运作,服务于什么目的等。预测谁当选,这样的预测类似猜牌,只有“赌博”或“娱乐”的意义。
这两位候选人的纲领不存在什么根本性的分歧。美国的政治与经济,也不是某个领导人能够改变的,主要还是决定于美国的民情、法律体系等,无论谁当选,其对美国的影响都不能被夸大。谁上台,对中国可能有不同的影响,但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当然还是中国人自己的认知与选择。
实际上,对中国人来说,人们更应该关注的问题是“美国的成功对中国有什么启示”这个不过时的问题,而不是“这次谁当选对中国会有什么影响”这个即时性的问题。但前一问题,从来没有被深入地思考过。笔者认为,美国的成功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成功,美国是一个欣赏个体通过努力获得成功的社会,一个为个体的成功提供良好环境的社会,这个环境也被称为“法治”,换句话说,为个体的成功提供服务的制度安排就是法治。美国的个体主义表现为美国是以“个人(企业)品牌”为特征的社会,美国人推崇个体英雄,在这样的社会中,通过个体的奋斗,企业家、歌手、电影明星等等一个个地涌现出来,这是美国成功的秘密。相比之下,东方仍然是以集体主义为特征的,人们的身份与地位要获得那个被称为“体制”的集体的认可,否则什么都不是,或者说,只有迎合体制给出的标准,才算是取得了“成功”。当然美国也还有不同程度的体制化,比如美国的学术界也是非常体制化的。
方法论个体主义首要的是个体权利的保障。当个体的权利得到保障时,个体才能有机会成功。简单地说,为个体的成功提供保障的规则就是法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而民主制度就是个体实践其“选择政府”与“监督政府”这一权利的手段,是个体权利的重要内容。当个体能够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时,个体之间的合作能够充分展开,每个个体都能从他人发挥企业家才能的过程中获得自己成功的机会,这样就产生了动态的社会过程,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反,东方传统社会虽然也讲保护产权,却存在着一个内在的“矛盾”,即东方一方面讲 “保护产权”,另一方面又把某个整体目标(比如“国体”)作为最高目标,这两个目标之间是有冲突的,为实现这两个目标而采取的规则相互之间也是有冲突的。所以,真正要保护产权,就必须以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观念为基础。
实践方法论个体主义,意味着要把有助于不同个体之间产生普遍合作的原理与规则放到最高的位置上,使立法者不能把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社会,也因此必须建立约束立法者,防止他们把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社会的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具象化”,它使个体的权利得到保障,使一个社会不断地走向繁荣。但是,在东方传统社会中,人们还没有这样的意识。人们据以判断法律好坏的标准,不是它是不是符合上述原理与规则,而是它是不是来自于仁慈贤良的君主与治理者,认为只要有仁慈贤良的君主与治理者,那么就会有良好的法律与社会,因此,人们认为重要的是“教化”君主与治理者。这一观念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相悖。当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立法,这样立法可以代替保障个体充分发挥才能的普遍规则(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时,个体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真正的法治也不可能出现。
方法论个体主义要求“政治”建立在上述原理与规则之上,服从并服务于这一原理与规则,而不能建立在特定的文化、制度、宗教、意识形态等之上,否则就变成了“政教合一”。因此,把什么确立为立国(政治)的基础,是非常关键的。当权力服从于这样的原理与规则时,就是服务于个体追求自己的成功与幸福,这样的政治就是“理性的”或“文明的”,否则就是“愚昧的”或“野蛮的”。
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基础上,中国的普通大众与美国的普通大众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国的敌人不是美国,美国的敌人也不是中国。两国的共同的敌人是“反个体主义”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因为这样的观念、行为与制度,不仅损害美国普通大众的利益,也损害中国普通大众的利益。两个国家爱好自由与和平的人们,都应该把对抗“反个体主义”的错误观念作为目标。
对于美国人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人们来说,这次大选谁赢谁输并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美国是不是保持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立国之本,这主要还是取决于美国人民,他们应该从“谁上台更有利于自发秩序”这一角度来进行投票,而不是从谁上台更有利于自己或更有利于美国的角度进行投票,也就是说,要把自己的利益与美国的利益放到自发秩序下理解,这才符合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原则。对中国的旁观者来说,也应该从这个角度去选择支持谁。只要美国仍然能够贯彻方法论个体主义,那么无论谁胜利,都是美国的胜利。对中国来说,与其关心美国大选谁胜出,不如关注本土能不能走向自发秩序,也就是一个以方法论个体主义为特征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