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满素|在这片土地上,从来没有出过一个君主

文摘   2024-11-12 08:50   海南  


钱满素,1946年生于上海,哈佛大学美国文明史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外文所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主要从事美国文明的研究,著有《爱默生和中国对个人主义的反思》《美国文明》《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论文集《飞出笼子去唱》《一个大众社会的诞生》;主编过《年轻的美利坚》《我有一个梦想》《我,生为女人》《韦斯特小说集》等书,发表过不少有关美国历史、文学、政治的论文和文章。


-01-
从“文明”的角度来认识美国

今天,我们来聊聊美国,从文明的角度,从它的内部——其本身的产生和发展——来认识它,而不是从外部——从国际政治中——去评论它。
说起“文明”,我们联想到的当然是人类,因为文明这个词只用到人类身上。
一个国家的政府经常在更换,制度也会改变,相比之下,文明的延续性就强多了,所以从文明的角度来理解一个民族,往往更接近其本质,也更加立体完整。
每个文明都是独特的,美国文明是人类创造的最年轻的文明,那么它与众不同的特点在哪里呢?我个人认为,最大的区别就来自它形成的方式。
油画《五月花号公约》
所有古老的文明都是散居地球各地的原始人类进化而来,都是以原始部落的方式开始的,所以必然带有原始的痕迹,例如君主制等级制就是所有古老文明的共同制度,这是很自然的。只要我们承认人类是从黑猩猩进化而来,那么根据对黑猩猩社会的了解,它是绝对有首领有等级的,所以人类的原始状态也不可能没有首领没有等级。虽然在今天看来,原始人类的生活十分简陋,看似平等,但绝对是有等级的,对史前社会的考古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如人殉,肯定是等级低的人为等级高的人殉葬,绝不可能相反。
但是在美国这片土地上,居然从来没有过一个君主,殖民时期虽为英王属下,但英王也没来过。美国文明不是从原始人类进化发展而来的,它是在17世纪初,由宗教改革后的欧洲人(主要是英国人)去建立的。
美国文明的基因可以说是欧洲文明中的英国传统挪到北美荒野后,在适应当地环境后结出的果实。它是一批已经高度成熟的人类,带着一套高度成熟的思想,有意识地去创建的一种他们意愿中的文明。
如果不是因为15世纪末美洲大陆的发现,人类大概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机会,至少不可能有在这样广袤大陆上重起炉灶的机会。大家知道,改造一个旧社会比创建一个新社会要艰难得多,但地球上哪里去找一片空地来重新开始呢?发现澳洲可以说是另一次机会,以后地球上大概不会有这样的机会了。
而美国在开发西部的时候,又许多次地重复了这个过程,他们按照东部最初13州的模式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新州,这在特纳的《边疆在美国历史中的重要性》里说得很详细。这是一个复制、克隆的过程,结果也是一样的,就这样把美国文明的基因从大西洋沿岸一直播撒到太平洋沿岸,美国文明终于横亘北美大陆。
所以,我们今天所说的美国文明,指的就是最初由英国移民发展出来的这种文明形态。这样说只是一个事实判断,完全和种族考虑无关。
现今的美国文明,可以说是历史造就的一个特殊机遇,英国移民,特别是清教移民,充分利用了这个机遇,他们带着强烈的宗教使命感去北美创建了一种新的文明。强调英国移民,就是美国文明虽然受到各国移民的影响,但其基因在形成之初主要是受英国文明的影响(所谓White Anglo-Saxon Protetant;英国有“大宪章”等约束君权传统),二是受英国移民政策的影响。新大陆发现时,南美比北美发达得多,但西班牙葡萄牙移民带去不同的文明种子(天主教和君主制),形成了现在的拉美文明,显然相差很大。

-02-
美国文明形成于殖民时期
——“约”的概念 
从文明基因的重要性来看,认识美国文明应特别重视建国前那150年的殖民时期,因为基因在那时就孕育形成了。
移民们带去了欧洲发展到当时的文明,但不是单纯的复制,而是一种带有批判性的、富于创新的移植。这点在清教徒创立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最为明显,他们是有意要建立一个区别于英国的政体。因此,弗吉尼亚詹姆斯敦的英国移民虽然在时间上早于他们,但清教徒对美国文明所做的贡献却远远超出他们。
美国的稳定仰仗于三个因素:自然、法律和民情。——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图为1620年11月11日,“五月花”抵达朴茨茅斯港)
这就是清教徒所说的“荒野使命”, 他们很清楚,只有离开了旧世界,才能有这样的机会。但是,荒野只是个外在条件,本身不会产生新的文明,清教徒们的思想和信仰,才是美国文明的种子。
这个关键的种子就是“约”的概念。它是基督教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知道《圣经》就是由《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构成的。
新教是宗教改革的产物,清教是新教中新一轮的改革派。新教否定罗马教廷的至高无上权威,以《圣经》取而代之。“约”最初讲的都是与上帝的约,清教徒移民新大陆后就是依照约的概念来全方位地建立新社会。他们的“约”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恩典之约”,即信仰之约,是信徒与上帝的约,信奉上帝,因信称义。
二是“教会之约”,即信徒彼此自愿立约来建立独立的教会,共同礼拜上帝,过基督徒的生活。
三是“政府之约”,就是将约的做法延伸到尘世,通过立约来组建政府,管理世俗生活。
《五月花公约》以及后来所有的公约、合约、盟约的重要性就在这里。凡是涉及到多人的行为和组织都是通过立约产生,立字为据,来达到其合法性合理性。这种办事的方式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无处不在,贯穿始终,到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早已成为全体民众约定俗成的传统。
“约”通常包括这样几个部分:
一、立约人。“五月花公约”是“吾等签约人,……陛下之忠顺臣民”;宪法开头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
二、立约的目的。“五月花公约”是“为维护秩序,谋求生存”;在宪法里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
三、约的内容。“五月花公约”是“结为民众自治政体”,制定颁布法律等等;宪法中就是其具体条款;
四、各方保证遵守服从;立约人签字为证。宪法是代表们一个个签完字后再拿到各州去批准的。
1787制宪会议:立法者不能创造法律,而是把早就形成的规则用文本的形式加以确认。
那么立约后,大家是否能认真对待这个约,这个合同呢?撕毁合同、违约的事也是屡见不鲜的,但美国好像有守约的传统。
这大概又要追溯到早年清教徒,他们自认为是和上帝立了约的,他们能平安到达北美,就证明上帝同意了这个约。和上帝的约自然马虎不得,哪怕灵魂一闪念也瞒不过无所不知的上帝。所以,这些虔诚的教徒非常认真地按照他们理解的上帝的话来做,唯恐违了约,受到上帝严惩。
毫无疑问,他们是从内心深处相信的。清教徒从掌权开始直至消亡,居然没有腐败,这就是真信仰的证明。他们创建了“约”的传统,也创建了守约的传统,直至今日,美国人对立约还是很认真的。

-03-
自治与法治
美国文明的两大特点——自治和法治,在我看来,都是从这个“约”的概念里衍生出的。
先说自治——
第一,约是当事人主动自觉的行为,只要不是城下之盟,约就应该是双方或多方自愿签订的,不受外界强制干预。人们要做一件事,小到商品交易,大到建立政府,都是立约而成。可见,约是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方式,是自治的基础。
第二,在立约中,就像在贸易中,立约各方是相对平等的。当政府是人民立约所建时,人人都清楚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这和君权神授、替天行道就大不一样。
美国的自治源自教会的自治。教会的自治是新教的重要创新,罗马教会是个庞大的金字塔组织,层层指挥,层层服从。宗教改革冲破了这一权力结构,信徒们只要相互认同,便可立约自组教会。各教会间彼此平等,自己管理自己,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这是空前的制度创新。
殖民时期的新英格兰镇议会就是典型的居民自治形式,实行小范围的直接民主。虽然四百年来美国政府的权力扩大了许多,但自治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是分别征税的,所以一个美国人要给不同的政府纳税,还要选举不同政府的官员,总统是唯一一位全体美国选民选举的官员。
可以说,美国每个州都是自治州,地方政务均由当地人民自理,联邦主要统管国防、外交、州际事务,后来由于种族、民权、福利等问题,越来越多地渗入到地方事务,这也是美国人通常反对大政府的原因,他们已经习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了。
再说法治——
自治不是为所欲为,必须遵守一套共同的规定,立约人必须守约,约才能成立。约的条款就是法,法治就是用一套明文规定的法则来治理国家。这个法必须高于所有人,只要有一个人可以逍遥于法之上,就不能称为法治。
宪法就是个约,是全体国民立的约,要改变它必须由立约人重新立约,这就是修宪。因为政府是宪法产生的,所以政府自己不能修宪,总统不行,国会不行,最高法院也不行,它只有司法复审权,是解释宪法之权。修宪必须由专门的制宪会议,或各州议会来做,这才符合权力授受的逻辑关系。
快四百年了,美国人对待约和法的态度从未改变过。宪法也有两百多年了,为适应时代发展,修宪 27 次,但宪法的权威仍然至高无上,是否违宪仍然是衡量所有制定法的金标准。九位大法官权力无比,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美国最终都会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在最高法院获得裁决。这种宪法至上的做法在西方法治国家中也是不多的。
罗斯福在推行新政时曾受到最高法院的阻扰,他想改组法院,给每位年过 70的法官(当时有六位)加配一名法官,结果碰一鼻子灰。直到 2000年,布什和戈尔在大选中因为计票问题僵持不下,也是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凡是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很少有不服从的现象发生。
法官之所以能够独立判断,不受行政权力干扰,就是因为宪法规定,他们一旦就职,只要尽忠职守,就能继续任职,没人能开除他们。所以,法官们不必看行政权力的眼色。某个总统任命的最高法官却作出不符合他意愿的判决毫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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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教分离的原则,是美国立国后才正式确定的。宪法第六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第一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尽管大部分美国人自称信教,但美国确实没有国教,所有的宗教场所都是由信徒自己筹款维持的。
《读本》中第十篇《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杰斐逊的杰作,将思想自由的意义说得十分透彻,他总结道,“一切谬误,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不危险了。”
政府退出宗教领域,就意味着它退出信仰和思想的领域。政府只有执法之权,无权监管民众的思想。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光怪陆离的现象能在美国存在,因为只要没有违法,政府就无权禁止,政府要打赢一场官司也不是容易的。
这条政教分离的国策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移民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难想象,如果美国有国教,有法定的正统思想,那又该如何对待世界各国移民所带来的几乎囊括人类所有的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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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效用轻理论的思维传统
美国一建国就是一个世俗国家,宗教不再进入政治领域。那么世俗化后他们怎么思想呢?他们的思维有什么特点呢?我觉得,最大的特点就是重效用轻理论,实用主义是美国唯一的本土哲学。
实用主义否定绝对真理,因为在变化的现实中,新经验往往会越出曾经的真理,人们不可能抛弃现实,只能抛弃不再适用的真理。
看看美国宪法,其中没有任何法定的指导思想,全部都是具体规定,主要是权力的分配。虽然制宪者们并非不知道当时一些流行的政治理论,但他们并不认为任何一种理论能永远应对人类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
美国历史上很少出现理论之争,一是因为宪法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人们坦然处之。二是美国人根本不那么关心理论。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就是法律,而在北美,法律就是国王!”——潘恩《常识》。这句话非常概括,这一颠倒就颠倒出一个现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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