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终结执行后,再次恢复执行会有什么坑?

文摘   2024-10-25 07:31   重庆  

(「网友问」事情起因是有朋友找我借了5万块钱。一直不还,后来到法院上庭,判决后强制执行了,结果执行局的人让我去和解。当时我就很犹豫,说对方很可能会赖账,执行局的说,如果他再赖账,你再来找我强制执行就好了。现在过了一年去找执行局,他说要再次强制执行的话,要举证对方的资产证明,我怎么可能有对方的资产证明呢?目前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处理,想知道我应该怎样做才能怎样要回我的钱)


题主大概率是经历了“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毕竟和解后,大多法官就让申请执行人直接撤回执行后,做“终结执行”的结案进行处理了。

客观的讲

执行局的说在“撤回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本质上就是一次“常规执行”而已,这类申请执行,是不需要“提供财产线索”的。

因为达成和解的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这必然就涉及到“执行时效”的问题,提个醒!这里面也要收到2年的时效限制,如果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的时间到了,又过了2年,这两年自己玩嗨了,忘了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忘了找对方要款。

抱歉

后续去申请执行,虽然法院也会进行执行立案,但是,一旦对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得执行!这个游戏就结束了。

切记、切记!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


执行三板斧
在这里,读懂执行!法律人用得上,非法律人听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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