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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23年5月15日至5月16日,被告人司某某明知上线转移的资金为实施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听从上线的安排,使用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接收并取现非法资金400000元,其中,已查实涉诈资金339036.5元。期间,司某某获利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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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被告人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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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意识,切勿为了获取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来路不明的钱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或对来路不明的财物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否则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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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刘歆
编辑:刘苏华
统筹: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