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纠纷化解永不褪色的方法,在缓和当事人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武宁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不断寻找实现各方当事人共赢的最优解。
12月11日,武宁法院船滩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日支付了赔偿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8月11日,在武宁县澧溪镇某村李某门口,原告张某因竹园鸡笼所在地归属之事找被告刘某,两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刘某向原告扔了一把砂石,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亦住院产生了相应医疗费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是仅一家之隔的邻居,又有亲戚关系,认为采取调解的方式更能化解两家之间的矛盾,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在调解初期,双方矛盾尖锐,未能调解成功,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法官决定先向双方送达传票,同时也给双方一些时间冷静下来。开庭前,法官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沟通,认真制定调解方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法官一番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解开了心结,向法官吐露心声。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款项当日付清;被告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再向原告主张,至此,还解决了潜在的被告本也打算告原告的诉讼纠纷,本案彻底解决。
站在法庭上的原、被告并非必然的敌对关系,通过法官的调解化干戈为玉帛,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满意而归,恰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应有之义,更是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来源。
武宁法院将继续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案件中切实履行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大力开展调解工作,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盛奎伟
编辑:刘苏华
初审: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