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此题为多选题 正确答案均显示蓝色)
2013年3月,A门业公司与B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装饰公司将某酒店装饰工程固装门饰面劳务项目分包给A门业公司,暂定工程总价80000元,并约定了结算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A门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于2014年1月投入使用。但B装饰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A门业公司起诉B装饰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但经调查,A门业公司已于2018年11月因决议解散注销。后法院以A门业公司已注销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是对法人终止事由的规定,法人存在本条规定的事由且依法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在本案中,A门业公司于2018年11月因决议解散注销,法人已经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一)规定,A门业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案件的适格原告,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民法典》
编辑:刘苏华
统筹: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