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担责?

政务   2024-11-28 18:33   江西  

案 情 经 过

彭某受邀参加张某的生日宴会,席间与张某、陈某等人同桌饮用了大量白酒。聚餐结束后,张某又安排众人到某娱乐城唱歌。彭某因醉酒无法独立行走被抬进娱乐城,并单独安置在大堂沙发上休息。张某等人在唱歌结束后分批离开KTV,彭某被单独留在该娱乐城大堂。次日凌晨,彭某被发现在娱乐城内死亡。经鉴定,彭某为大量饮酒导致心源性猝死。彭某的家属遂将聚餐组织者张某、同饮者陈某等5人及娱乐城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00926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的危害,在无他人强制和胁迫饮酒的情况下未控制自身饮酒行为,故对因饮酒过度造成的死亡后果,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聚餐组织者张某、其余同饮者以及某娱乐城,均未对彭某尽到帮助和照顾的义务,对彭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综合各方所负义务的内容和性质,比较所负注意义务的大小,依法酌定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同饮者分别承担1%的赔偿责任,娱乐城承担5%的赔偿责任。经查明,彭某家属因彭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50852.5元。故判决张某应赔偿彭某家属经济损失85085元,其余同饮者分别赔偿彭某家属经济损失8508.5元,娱乐城赔偿彭某家属经济损失42543元。同饮者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喝酒作为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聚会组织者应对共饮者尽到更高的劝阻、安全保障义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关键在于其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不仅包括不能强行劝酒,还包括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的提醒,饮酒后对同饮者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危险行为的劝阻以及积极协助、照顾并护送醉酒者安全回家或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等。如果同饮者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醉酒者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同饮者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责任。娱乐场所对于消费者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娱乐城以放任态度忽视可能存在风险,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娱乐城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王思

编辑:刘苏华

初审: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

武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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