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到曾某代购某明星演唱会门票,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后曾某未按约代购门票,刘某要求曾某退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曾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返还全部购票款项。
法院审理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刘某与曾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现刘某已经向曾某支付了3000元的购票款项,但曾某并未向刘某交付演唱会门票,显属违约,致使刘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对刘某要求解除与曾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对刘某要求曾某返还30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日益提高,演唱会、音乐节活动的门票时常一票难求,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黄牛”泛滥问题。法律上代购门票的行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往往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通过非官方渠道委托他人购买门票不仅存在钱票两空的风险,还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所以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在购买演唱会、音乐节等活动门票时,选择官方售票平台或授权合作方进行购买,同时提高警惕,对于“黄牛”的欺诈手段要有所了解,避免被“黄牛”套路欺骗。
作者:邹华星
编辑:刘苏华
统筹: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