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远离“帮信罪”,拒当电诈“工具人”!

政务   2024-10-25 18:09   江西  



Part.1


案情经过

2023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已的中国银行及招商银行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资金,涉案转账资金流水共计987926元,其中已核实涉诈骗资金323694.44元,涉被诈骗人员包括武宁县居民吴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0301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301元;另张某某主动退赔涉诈案件被害人吴某某12000元,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中国银行银行卡账户内被冻结资金12131.89元,其中涉案资金12125元。

Part.2

法院审理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账户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三百零一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武宁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二十五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武宁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Part.3


法官释法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网络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最后付出惨痛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刘歆

编辑:刘苏华

统筹: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

武宁法院
审判信息公开,司法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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