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 )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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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
清算期间法人的存续及行为限制: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这意味着在清算过程中,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确保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例如,企业法人在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签订新的商业合同等与清算目的不相关的活动。
二
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给予了法人一定的自治权,让其可以根据自身的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处理剩余财产,但同时也强调了如果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要优先遵循特别法的规定。比如,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法人,如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三
法人的终止时间: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明确了法人终止的两种不同情形下的时间节点,即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完成注销登记才标志着法人终止;而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清算结束即可终止。
清算期间法人的存续及行为限制
企业法人案例:例如,有一家名为 “xx制造有限公司” 的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不善,决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该公司虽然仍然具有法人资格,但不能开展新的业务活动。比如,公司之前主要生产机械零件,在清算期间就不能再与新的客户签订机械零件的生产订单。即使有潜在客户找到公司,希望下一笔大额订单,公司也必须拒绝,因为这属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此时应该专注于清理现有的资产,如盘点和处置库存的机械零件、回收应收账款等,以及清偿债务,像偿还银行贷款、支付供应商的货款等。
社团法人案例:以一个 “摄影爱好者协会” 为例,该社团因会员人数减少、活动经费不足等原因进入清算阶段。在清算期间,社团不能再组织新的摄影活动来增加会员或收取活动费用。例如,不能再举办新的摄影比赛或者组织会员外出采风活动,因为这些都属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社团此时需要处理现有的资产,如出售社团的摄影器材(如果不是用于偿还债务必需的)、清理社团的财务账目,包括退还会员未使用的会费等。
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公司法人案例:假设 “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完成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那么就会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例如,股东 A 出资占比 30%,股东 B 出资占比 70%,剩余财产价值为 100 万元,那么股东 A 将分得 30 万元,股东 B 将分得 70 万元。
但如果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根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定(法律另有规定),剩余财产可能需要上缴国库或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特定程序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公司内部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分配。
社团法人案例:对于一个 “公益环保社团”,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公益社团的剩余财产必须用于其他类似的公益目的,那么社团就不能像营利性社团那样将剩余财产分配给会员。例如,社团清算后剩余一些环保宣传设备和资金,这些剩余财产可能需要捐赠给其他从事环保事业的组织,而不是在社团成员之间分配。
法人的终止时间
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案例:例如,“时尚服装有限公司” 完成了所有的清算工作,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之后,公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在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公司法人资格才终止。在注销登记完成之前,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只是处于清算状态。
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案例:比如某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的小型互助组织,根据当地规定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当这个互助组织完成清算后,其法人资格就终止了。例如,该互助组织清算结束,清偿了所有债务,处理完剩余财产后,就不再作为一个法人存在,不能再以该互助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来源:《民法典》
编辑:刘苏华
初审: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