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打工意外受伤 谁来担责?

政务   2024-10-30 17:34   江西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1日,陈某某、苏某某与案外人魏某某、施某某等7人在九江市某县的卢某某、王某某家里进行保洁作业。该7人按每人250元的标准由卢某某、王某某支付报酬,购买清洁用品162元由卢某某、王某某承担。

作业过程中,陈某某在一楼大厅清洗吊顶时从铝合金梯子摔落致伤。之后,陈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嗣后,双方对事故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 故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某、王某某赔偿损失。

庭审过程中,卢某某、王某某认为应由一起做工的苏某某承担雇主责任,主张其是与苏某某联系保洁事宜,苏某某又与其他工人联系做工事宜,其已事先向陈某某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保护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某受雇卢某某、王某某从事劳务工作,其在工作中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卢某某、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洁7人按每人250元的标准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另外购买清洁用品162元亦由雇主承担,故保洁的7人中均得到相应、相同的报酬,苏某某亦是7人保洁中的一员,其得到的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务(保洁)相对应,并未额外得到更多的酬劳,且由雇主卢某某、王某某提供梯子及承担购买部分作业工具的费用,可以认定为卢某某、王某某与苏某某、陈某某等人系雇佣关系。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此项工作的风险性,没有尽到谨慎作业和注意义务而导致受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对因伤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故法院酌定陈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卢某某、王某某应承担75%的责任。



农村结伴做工之间若无明显的组织层级关系、无从中额外获利的行为,且得到的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务相对应,则一方联系另一方的“联系行为”并不能决定雇佣关系,该行为仅是农村间传话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一般不宜将两方认定为雇佣关系,应由实际用工的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王思

编辑:刘苏华

统筹: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

武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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