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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 )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应当
案例对话
A公司于1989年6月26日成立,2007年11月8日A公司因逾期未办理年检,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此举侵害了债权人B公司的合法权益,后来B公司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清算。
某中院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理了B公司的申请后,指定清算组对A公司进行了强制清算。
由《民法典》第七十条可知,公司解散后除合并、分立外,应当由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组织清算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案例中A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A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其债权人B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 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ND
来源:《民法典》
编辑:刘苏华
统筹:曾小草
终审:上官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