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点新闻上个月还是持续一年的国际关系,本月开始画风都变了,不是强奸案就是猝死。
最近关于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案件多了起来,这不,刚刚又有了一起。也激起了小强老师想要写写保险文章的动力。
这个事件梳理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焦点:
1、35岁男性(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在工作日的午休时间,去食堂打饭的路上猝死。工作单位第二天就上报社保局申请工伤事故的认定,但得到的回复是不予认定工伤事故;
2、所有人,包括当事人的亲属、所在公司、网友均不能理解,因为大家认为连上、下班路上出现事故“也能认定为工伤”,怎么中午打饭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3、其它有一些对本事件没有直接说服力的“擦边球”原因,如:该男子连续上23天班,网友认为这是导致猝死的主要原因,工作单位说上班是普通劳动强度没有过劳,小部分网友质疑该男子晚上有没有玩手机游戏没有休息好的情况…… 这些与是否认定工伤故事没有直接关系,是当事人与所在公司的劳动性质问题。
关于新闻的前后过程小强老师就不在这里重复了,大家可以打开这个链接阅读:35岁男子连上23天班,午休时猝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_腾讯新闻 (https://new.qq.com/rain/a/20231118A08KM700)
那我就带大家直接进入问题的核心了,Let's go!!!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影响深远的国家,在新闻的评论区依然会出现相应的声音:
这种相信“人定胜天”的也大有人在,不过,中国现在已经在法治化的路上走的很远了,这种原始级思维正在被淘汰的过程中。
在这篇文章中,小强老师深度的讲述过工伤保险@《我们都要好好的》刘涛被切脾,保险怎么赔?文章写得很详细,适合优等生同学去深度学习。
对于我们普通民众来说,我们先看一下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的回复:
一看到这么多文字,估计一大半网友就开始“逃跑”了,反正文字多的都是“骗人的”。
不过保险是强法制契约,无论是适用于普通人身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是适用于社会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都是高于任何人情世故的。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https://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6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链接为:工伤保险条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g/202011/t20201103_394950.html)
那么,关于工伤事故的认定,有如下的条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为上面的条例已经写的太清楚了,多一句我也不知道说啥了,各位看官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留言区见。
如果搜索相关的关键字,发现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例,历年在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时,都会看到非常多类似的案例。
而这些案例的结论,也不如很多网友说的:如上下班路上猝死能定为工伤。可以这样说,几乎不可能,除非当事人从事的工作内容特殊。
比如小强老师之前从事的工作为IT,单位要求24小时手机开机,随时能上网连接到服务器解决故障。因此单位每月为我报销500元通讯费和2000元宿舍费(15年前)。
如果我在宿舍里连接服务器解决故障,或者我发现必须去现场解决故障立即打车前往公司(单位每月为我报销500元交通费),这时如果我猝死,后期就有机会被认定为工伤。
而该35岁男子的工作岗位为“车间”,他猝死时人并不是“车间”,也并非上班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负责的交通事故,那自然就无法得到认定了。
当然,延伸一点话题,如果该35岁男子早1个小时猝死,也就是发生在车间内和工作时间内,他能在被认定工伤死亡后得到多少钱的理赔金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那么:
根据上述条件计算出:
1、丧葬补助金:
108659元 / 12个月 x 6个月= 54,329.5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6883元 x 20倍 = 737,66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高为其生前月工资(上报社保局的为准),若干月。
我们常听到一句话说,“我有保险了”。
有保险,确实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我们绝对不能像“皇帝的新衣”故事中的那位皇帝,赤身裸体在人间行走,却自以为身穿了豪华的外衣。
社会保险包括了四大类险种,分别是:
1、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2、养老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但社会保险最大问题就是:只有这么大一块饼,分的人多了,每个人能分到的就少了。吃肯定是有得吃,但想吃饱,那也绝无可能。
所以,聪明的人就会早早地给自己配置商业个人保险,为减少事故后的个人损失。
比如:
1、配置商业健康保险,如百分医疗、重大疾病保险,来弥补社保医疗报销后的自费部分,和数年康养期的劳动收入损失;
2、配置商业养老保险,如与社保同样结构,能够活到老领到老的,与生命等长的安全养老现金流。社保养老就是买菜做饭,自己补充的商业养老现金流,让自己在老年无收入期,多了一份自给自足的稳定收入,提高养老生活的品质,有尊严的养老;
3、配置商业意外保险,如理赔性质和工伤保险一样,具有意外死亡赔付、意外伤残赔付、意外伤残或死亡后的持续收入补偿。这些商业意外保险,不限制发生地点和场景,只要确认是意外造成的,就可以理赔。如果工伤保险不能认定,那这么商业意外险就是这个家未来的经济救命法宝。如果工伤亦能认定,那也不影响商业意外保险的再次赔付。
除了配置商业意外保险外,有经济条件、有觉知的人可以再配置一些寿险,让理赔的范围突破“意外”这个范畴,更加护航家庭的未来生活。
假设这位35岁男性投保商业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要花多少钱呢?
我们来举个例子吧:
35岁男,保额为200万元,保障期间为1年,每年保险费为2000元。
2000元这个数字,是大还是小,每个人心里有杆秤。
只是如果发生猝死的这位35岁男性,拥有了这份保障,即使工伤保险无法给予赔付,他的家人也可以得到60万元的理赔金。不知道这笔钱,对他的家人,是否有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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