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之一前言

文摘   2024-11-04 08:05   河北  



作者,英国 尼尔 麦考米克

前言阅读体会

      作者从实践理性讲起。他认为实践理性,指的是人们运用理性决定在特定情形下如何行动才是正当。换句话说,实践理性就是证明自己的选择正当符合理性。怎么证明?运用规则证明理性选择正当,就成了核心环节。对于法律来说,法律推理则是证明正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法律推理的关键工具是演绎推理,然而法律推理并不是完全的演绎推理,或者说演绎推理并不能承揽所有的法律推理项目,如激情、公共舆论、后果思维等等都是可以作为非演绎性法律推理的要素,予以考虑。

      细细说来:

      对于法治国(或要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来说,总是强调构建一套细致、稳定、可靠的规则体系,以便于把所有可能的情形都包括其中,以便于规则的践行和秩序维护。这一理念体现的是对法律合理性的尊重,如何适用规则是法律规则运行的核心逻辑。演绎逻辑是扛起这一核心的简洁之途。

    实践中,演绎逻辑规则公式(规则加事实等于结论)是备受批评,需要裁判者在对抗中需求据以裁判的理由,为裁判在可预见的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性。

     然而,实际上,演绎逻辑规则公式背后所体现的内容是非常抽象的或者说不确定(在没有任何现有规则之前),比如,作为公式前提的规则可能是充满争议的,甚至是无法调和的。规则的基础——原则可能分歧重重,各种原则的权衡适用或优先适用情形,都需要处理。为了应对规则缺失带来的适用前提缺失,立法预先明细规则适用,是个好方法。参考先例也可以帮助解决上面的问题。

      借助法律推理来维护最低限度自由秩序,是现代国家证明自身合法性(法治)的重要任务。但法治词汇存在被某些非法治政府滥用的可能,甚至误用。但法治毕竟是好的,也是可以经受考验的。为此,法律推理为实现实践理性以及背后的法治理念,都是一个好的工具式样。决策需要理由,正当的行为需要理性思考。因此证明选择正当性,就极为关键。然而,这也面临重重困难。

     就演绎推理来说,并非自给自足、自我支持的逻辑体系。在运用中,实际上是由外部推理与内部推理共同发力,并掺杂着不同的原则博弈与价值理念的此消彼长,时常还会面临复杂的情势和例外情形的挑战。

     因此,本书的核心主题就是,对基于规则的推理加以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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