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参考案例】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学术   2024-10-17 14:30   北京  



开栏的话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独特优势,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参考、规范指引,同时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这是推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积极热烈,“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为进一步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准确把握入库案例,人民法院报特开设“入库案例选介”专栏,选取部分入库参考案例及法官解读,陆续予以刊载。敬请关注。




入库案例选介









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


入库编号2024-18-2-053-001

关键词 民事 相邻关系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相邻损害事实 现场勘验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基本案情

原告车某玲诉称:朱某芳拆除其房屋的承重墙,擅自改变厨房位置,穿墙凿洞打通电梯风井的墙体用来排放其厨房油烟,污染整个楼层,损害其身体健康。故请求判令:朱某芳将1103房承重墙恢复原来的样貌,厨房恢复到原来的位置,风井墙壁上所凿洞口封住填平。

被告朱某芳辩称:其未拆除承重墙。油烟不会对车某玲产生任何影响,油烟通风口在走廊,双方都是锁门的,油烟不可能会跑进室内。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某玲居住的1203房与朱某芳居住的1103房为同一建筑内上下相邻的房屋。朱某芳改变1103房屋内格局,将原来的厨房变更为房间用途,在靠近入户门的客厅部分划出大概3平方米的空间作为厨房,厨房的油烟管是从靠入户门位置通向电梯旁的通风管。根据平面图可见,朱某芳拆除的墙体不属于承重墙。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粤0104民初4472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车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车某玲以朱某芳改变厨房位置,排放油烟导致车某玲熏呛在内的众多损害为由,提起上诉,并申请对其遭受油烟熏呛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和对成因进行鉴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在1103房现有厨房现场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片刻之后,在1203房对应1103房厨房的房间内可以闻到炒辣椒的油烟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103房的厨房恢复到原来的位置,并将通风管墙壁上凿的洞封住填平;二、驳回原告车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芳改变厨房位置虽然方便了自己,但是应当以不影响相邻方生活为前提。朱某芳改变厨房位置后,将厨房油烟管接入电梯旁的通风管内,根据二审现场勘验结果可知,1103房厨房所产生的油烟可以弥漫至1203房的房间内,足以对车某玲的生活造成影响,降低其居住品质。朱某芳擅自改变厨房位置并将油烟管接入非专用排烟的通风管内,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该行为损害了相邻方车某玲的合法权益,车某玲诉请要求朱某芳将厨房恢复到原来位置以及将通风管墙壁上凿的洞封住填平,依据充分,予以支持。鉴于朱某芳拆除的不是承重墙,车某玲要求恢复承重墙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车某玲油烟熏呛与朱某芳改建厨房等行为存在关联,无需启动鉴定程序。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改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105条、第124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4725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7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12日)



编辑:吴尚聪

 排版:吴   越

审核:杨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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