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消费者体验VR游戏遭受人身损害时侵权责任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7-2-001-002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8辑
关键词
民事 VR游戏 消费者 人身损害 不作为侵权
身处VR环境中,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导致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免危险、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玩家体验时,经营者应当在现场派员工全程保护;经营者应当确保体验区域满足地面平整、可视可控、硬物软包等硬件安全要求。否则,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案件索引
原告(上诉人)周某诉称:2018年8月19日晚,原告周某到某VR虚拟现实游艺馆体验VR游戏。体验前,原告周某明确告知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员工,这是其第一次体验VR游戏。然而,整个游戏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并未告知原告周某注意事项,且除原告周某按门铃让被告某公司员工进场调换游戏场景外,被告某公司没有任何员工陪同。原告周某一再要求被告某公司派员工陪同,但被告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后原告周某在游戏中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遭受各项损失。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周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某公司赔偿医疗费2602.7元、交通费356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6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800元;(2)被告某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元。
被告(被上诉人)某公司辩称:其对原告周某摔倒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原告周某诉称的摔倒原因不予认可。原告周某体验的是一款在国外某正规平台上发售的恐怖VR游戏。游戏中,原告周某需要头戴VR眼镜从停在高空的电梯中走出,然后跳下。由于原告周某恐高而迟迟不敢往前走,其同行的朋友为了好玩,就推原告周某往前走,结果将原告周某推倒受伤。涉案游戏是恐怖游戏,并非危险游戏。而且,某公司员工一直在原告周某身旁进行游戏指导。因此,原告周某摔倒受伤与被告某公司无关,被告某公司不同意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某公司表示,鉴于原告周某系其顾客,其愿意补偿原告周某医疗费2602.70元、交通费356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120元、误工费615元,合计3783.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9日,原告周某与其朋友到被告某公司经营的VR游戏体验馆,体验VR游戏。原告周某体验的VR游戏场景为:游戏者在游戏中乘坐电梯至楼房高层,电梯门打开后,直接连接高空,游戏者沿一根木板走入空中,然后跳下。原告周某在体验该游戏时摔倒受伤。事发后,被告某公司的员工陪同原告周某至上海某医院治疗。经治疗,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建议休息3日。原告周某在受伤后,已支出医疗费2598.70元、交通费358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周某提起诉讼。被告某公司表示,原告周某系被其同行的朋友在游戏中推倒受伤。为此,被告某公司提供了录音证据。同时,被告某公司表示,虽然原告周某摔倒受伤与该公司无关,但因原告周某系本公司顾客,本公司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周某医疗费2602.70元、交通费356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120元、误工费615元,合计3783.7元。原告周某表示,被告某公司提供的录音仅是片段,不能证明其系被朋友推倒。原告周某的朋友推周某,是因为原告周某头戴VR眼镜无法观察外部环境,在原告周某将要撞到墙壁的时候,其朋友才推了一下,防止原告周某撞到墙壁。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编辑:吴尚聪
排版:吴 越
审核:杨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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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10-145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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