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 入库案例评析

学术   2024-11-19 12:01   北京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研发的主要案例研究成果和载体。其中,《人民法院案例选》创刊于1992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品牌性刊物,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产生广泛影响、取得良好声誉,多篇案例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宣传,践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动态,《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自2022年4月起增设“案例研究”专栏,并于近日创设“入库案例评析”,从《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挑选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要旨、解读裁判规则、分享司法智慧,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入库案例评析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入库编号 2023-07-2-006-004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辑


  关键词

民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网络侵权 英雄烈士 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
1.以文字恶搞等方式亵渎英雄烈士事迹,不仅侵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9762号、9763号(2019年11月19日)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称: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该贴画所印内容含有涉董存瑞、黄继光形象的不当文字。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瞿某某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的行为;(2)被告瞿某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瞿某某辩称:该贴画销量极少,网上显示的库存系其随意填写,同时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当庭赔礼道歉,希望得到英雄烈士家属和社会各界的谅解。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9762号、976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二、被告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的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瞿某某承担。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瞿某某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中,董存瑞、黄继光均无近亲属提起诉讼,且两案系瞿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案涉贴画,属于互联网法院有权管辖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两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瞿某某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民法典》开宗明义、旗帜鲜明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从基本原则到制度规范、具体规则,通篇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一方面,《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等民法基本原则,并贯穿始终。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转化为正式法源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均可以作为说理依据和裁判依据,但为避免出现以往司法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中存在的适用对象模糊、规则逃逸、裁判理由不稳定及论理干涩等问题,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效果,现以本案为例厘清其适用规则。

一、司法裁判应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导向

在司法裁判时,法官要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准确把握其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的具体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的全过程,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以各种手段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人物和烈士的现象,亟须治理。两案中,在认定被告瞿某某损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等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使保护革命英烈个人名誉与维护爱国主义精神、尊重公众的民族与历史感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贯通,增强了对革命英烈的司法保护力度,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对于旗帜鲜明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维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作用。

二、确保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

《民法典》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位为立法目的,没有直接规范具体的法律关系。如若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说理的唯一依据,则违背法理,势必破坏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在法律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顺序。具体而言,对于有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范,不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代法律规范。对于已经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优先适用转化的法律规范,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揭示其意涵。两案中,明确优先适用《民法总则》第185条等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在裁判说理时围绕上述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进行论述,有力确保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注意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复合适用  

虽然从裁判基本规则上看,对于已经转化为法律规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适用,但是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的开放性,致使其缺乏含义的唯一性,故需要与其他规范复合适用。以两案为例,《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立法资料,该条款的确立是为了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实上是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则。但是在适用该条款时,需要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进行复合适用才能清晰阐述“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因此,在援引这些法律规则或者裁判说理时,需要与其他法律规范结合起来进行体系化理解,对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进行具体化,在实质上形成内在融贯的价值标准,既能保证遵循依法裁判的思维路径,又能合理证成裁判的可接受性。

四、具备更强理由才能适用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原则  

对于转化为法律原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转化为法律原则,如《民法典》第一条;二是将某一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原则,如《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等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绿色等原则。基于运用既有法律规则进行裁判是法官尊重法律、保证公民守法行为连续一贯性的应有要求,将转化为法律原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穷尽法律规则,要求裁判活动遵循预先设定的一般性规范,并且以规则体系的标准来审理案件。如果存在相关规则缺位,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原则发挥着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二是虽然存在法律规则,但是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极端不公正的后果,则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更强理由援引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由于适用法律原则的裁判,本质上是依据法律体系内的价值判断为个案判决提供合理化论证,所以必须经由一个说理性的更强理由论证过程来解释为何某条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当下个案的裁判依据。两案中,规范援引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具体法律规则,避免出现仅适用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原则而形成规则逃逸

五、采用合理修辞语言提高司法裁判质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效果  

为真正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当中,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及价值引导功能,在裁判说理时应合理依托通俗化、生动形象的语言修辞和比喻、排比等遣词造句的技巧来连接法律与政治、道德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积极修辞方法的运用中,应该始终将法律作为修辞语言运用的前提,诉诸个案争议焦点,注重与法律解释及法律推理等方法的协调与融合,防止法律规范意义的隐退及法外因素过度地引入。②在两案中,通过“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等语言修辞进行裁判说理,贴近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易于唤起情感共鸣,有效提升了裁判说理可接受性,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总之,为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司法适用,发挥《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法律载体的功能,需要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性质,根据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不同表现形式区分适用方式,依托法律方法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说理的充分性,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和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责任编辑:杨奕)


编辑:吴尚聪

 排版:吴   越

审核:杨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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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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