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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案件信息(浙余卫医罚〔2024〕60号)显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国内某知名连锁药店旗下门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位于浙江省余姚市文山路的门店内,由员工王某为顾客开展皮下注射的服务,未收取费用。
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余姚市卫健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药店给予罚款50000元的罚款。
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三、可能违法的“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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