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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地方政策的细化
虽然《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提出了由连锁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的明确规定,但并没有“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的直接表述。
然而,各省在此基础上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七统一”管理进行了细化,无一例外的明文禁止连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
广东省:2022年5月1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七统一”管理。明确规定连锁门店仅能接收和销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和受委托企业配送的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陕西省:2019年8月16日,陕西省药监局出台的《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对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规定连锁总部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四川省: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落实“七统一”管理。
规定连锁门店应当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3、门店自行采购药品有什么法律责任?
4、总部配送不足时的应对策略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出台的细化管理政策,对于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包括加盟门店)自行采购药品的行为都持明确的否定态度。
然而在实际的药品零售运营的过程中,总部环节偶尔会出现“掉链子”情况。
当面临这种困境时,加盟门店可以通过以下方案积极破局:
加强与总部的沟通:加盟门店应及时向总部反馈市场需求变化和特定销售需求,确保总部了解市场动态。另外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建议总部调整采购计划,增加某些热销药品的库存量。
优化库存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和市场调研,合理预测药品需求,避免出现断货或积压的情况。
在总部允许的情况下,灵活调配各门店之间的库存,以满足销售需求。例如,如果某个加盟门店的某种药品库存不足,可以从其他门店调拨部分库存过来,以满足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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