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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
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4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该目录共新增91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6个(含4个罕见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15个(含2个罕见病)、罕见病用药13个、抗感染用药7个、中成药11个、精神病用药4个,以及其他领域用药21个。
目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中药饮片部分892种。
对于“双通道”药品,医保部门要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
要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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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所有双通道药店,
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备案
今年10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并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该文件还谈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与智能监管子系统有效衔接。
此外,在“强化医保药品处方流转管理”方面,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
对外配处方量多、金额较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定点医药机构要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4年年末,多地医保局开展了定点药店“外配处方”专项检查,落实“5个必查”。
另据国家局要求,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将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情况,纳入打击欺诈骗保相关行动。
3
全国:药品追溯码,
从“落地应用”到“全场景覆盖”
在2024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关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提到,在新目录落地前,企业应全部落实药品追溯码,实现全程“可追溯”。
另据国家医保局近期“药品追溯码的再问再答”公告,国家局正会同人社、卫健、药监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文件,协同推进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工伤领域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
在2025年6月底前,努力实现应采尽采、应扫尽扫、能接尽接。
可以看到,从2025年1月1日起,药品追溯码应用将向一个新阶段迈进,即企业从“接入落地”阶段走向“100%覆盖应用”阶段,过渡期限约6个月左右。
4
河北:涉“医保住院结算”药店,
不在省平台网采禁止结算
根据河北省医保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定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通知》,省局依托医保统一信息平台,开发了医保结算药品明细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采购记录比对校验机制。
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有医保住院结算类型的所有两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以及其他纳入校验机制名单的两定机构,正式启动实施药品校验功能,即两定机构未在省平台网采药品的医保费用明细不允许上传和结算。
该文件强调,除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院内制剂、中药饮片等按原渠道采购外,所有药品纳入药品网采和校验范围。
另外,医保有关部门负责将药品网采有关工作要求,写入2025年及以后两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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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店分类分级,
二类店至少2名药学人员(必含执业药师)
山东省药监局近日发布的《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以下是“药店分类分级”详细规定和要求。
一类店:经营类别、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包括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药学人员: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一类店,各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试点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二类店:经营类别、范围限定为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的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活菌制品)。
药学人员: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的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
药学人员: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及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针对上述每个类型药店,文件还细分了A、B、C、D这4种风险等级,并且是动态调整,该等级划分依据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等情况。按照药店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等级,监管部门会相应地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于远程药学服务,文件提到,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通过“互联网+”技术集中、远程审核处方,每20家连锁门店至少配备2名专职审方执业药师。
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按照分类情况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调配、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专职审方执业药师信息须在总部及所服务门店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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