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申请书——这是两份能够证实申诉人无罪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导致案件改判。恳请最高检调取。

文摘   2024-07-22 10:02   河南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刑事申诉人):许卫国,男,河南省焦作市人,身份证号:410811197112312537,联系电话:19511966818。

申请事项:向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或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焦作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2015年8月16日出具的《证明》。

这两份证据与我们案件的关系:

1、申请人申请调取的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2015年8月16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光大驾校项目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根据规定,我局不收取耕地开垦费。

我们案件证据中,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卢传宝(证言3)、马村国土分局财务主管张莉丽(证言5)、马村国土分局出具的两份《证明》(书证30、32),都证明说光大驾校项目应该向马村国土分局交纳耕地开垦费。

申请人申请调取的这份证明与我们案件中上述证据完全矛盾,证实上述证据不确实。

2、申请人申请调取的焦作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是企业,其受用地单位委托,为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平整补充耕地的工程款

我们案件证据中,马村国土分局副局长孙银星(证言2)、马村国土分局出具的《证明》(书证34),都证明说耕地开垦费一般是交到焦作市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申请人申请调取的这份证明与我们案件中上述证据完全矛盾,证实上述证据不确实。

这两份新证据的来源:2015年我入狱后,根据律师建议,我依据我们案件中卢传宝等人出具的上述证言、证明等证据向检察机关举报:我并不分管增减挂钩工作和财务工作。卢传宝他们既然证明说增减挂钩项目(光大驾校是增减挂钩建新区8个用地项目之一)应该向国土部门交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一般是交到富源土地整理中心。马村国土分局、富源土地整理中心却都没有收取耕地开垦费。卢传宝等负责征收的人员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被告人王春生的家属赵爱云也对此事进行了举报。

2015年7月,卢传宝、孙银星被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立案侦查。马村国土分局、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修武检察院出具了这两份证明。修武县检察院以此认定马村国土分局不收取耕地开垦费,卢传宝不构成渎职犯罪。

2016年年初,在我的持续举报下,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又对卢传宝进行调查,该局副局长刘听芝(现为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曾到监狱向我了解情况,但后来没有向我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也曾书面告知赵爱云:你举报的卢传宝犯罪线索,已移交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处理。

根据以上情况,这两份证明证据,当初是在修武县检察院反渎局查处的卢传宝职务犯罪案件卷宗中。但其后有可能移交给了焦作市检察院反渎局,保存在焦作市检察院反渎局查处的卢传宝职务犯罪案件卷宗中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调取的两份证据是能够证实申诉人无罪的关键证据足以改变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导致案件改判。但申诉人作为公民无法取得这两份证据。现申请人将这两份证据的线索反映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恳请贵院基于履行职责、查明事实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依法调取收集以上两份证明证据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许卫国

2024年7月21日

附件:

1、两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举报人赵爱云(第三被告王春生妻子)的情况说明

3、修武县检察院反渎局的案件移送告知

 

焦作市富源土地整理中心是我局下属有企业独立法人财务独立核算主要职能是对不符合耕地条件的荒地荒滩.废弃地进行开发整理。受用地单位委托,为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是平整补充耕地工程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证明

2011年我局办理的马村区2011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此项涉及8个用地单位,其中晟友机械有限公司亮马建材有限公司、光大驾校三个项目已建设占地,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根据规定,我局不收取耕地开垦费。其余项目尚未占地建设。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

20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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