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证人程明涛手书了《情况说明》。内容是这样的:“光大驾校于2011年向我局办理增减挂钩项目,建新面积4.2255公顷,并且他应交纳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因不是由我科、我局收取,因此该费用计算方式我不清楚,具体应以收费单位计算为准,收费单位我不清楚”。
审判长周宝兴在判决书中对程明涛证言是这样表述的:“证实焦作市光大汽车服务中心使用了马村国土分局的三项整治指标,使用了4.2255公顷,按照规定应该向局里交纳相关费用。光大驾校于2011年向局里办理过用地手续,但是不清楚费用的计算方式,局里、科里也没有收取相关费用。”
程明涛说这笔费用“不是由我科、我局收取”“收费单位我不清楚”,判决书中却表述为“应该向局里交纳相关费用。”
(程明涛手书证言)
(判决书中程明涛证言的表述)
判决书中证言的表述已经完全背离了证人的本意!周宝兴篡改了证言!
还能这样做??
这就是实锤的徇私枉法行为啊!
难道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领导能容忍周宝兴这样任性解读证言、徇私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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