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传宝玩忽职守、受贿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摘   2024-09-26 23:23   河南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2016)豫0821刑初8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银星,男,1967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专科文化,涉案时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副局长,兼任马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住焦作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小方,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传宝,曾用名卢旺,男,1965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本科文化,涉案时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局长,兼任马村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啸、杜方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银星、卢传宝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保、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银星及其辩护人黄小方、被告人卢传宝及其辩护人刘啸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因案情复杂,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演马村民委员会为增加村里收入,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4月开始非法开采演马矿采煤沉陷区(I标段IX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项目区地层下砂卵石销售牟利。被告人孙银星时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以下简称马村国土分局)副局长、焦作市马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卢传宝时任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并兼任马村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务,在马村国土分局反复被上级机关通报要求制止该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均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2013年8月,被告人孙银星收受演马村村委会焦某1所送现金10000元,为演马村委会的非法开采行为提供便利。致使演马村委会非法开采时间长达近半年之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卵石409080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4090800元。2015年4月,被告人孙银星将收受演马村委会的10000元退还焦某1。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卢传宝利用马村国土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分四次索要、收受焦作市丹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马村区待王镇北孔庄北地)董事杨某1现金40000元,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提供便利。

2012年8月,被告人卢传宝利用马村国土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帮助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违法用地违规办理JGT2012-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为由,收受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现金100000元,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卢传宝家属向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退款140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杜某、皇某、焦某1、杨某1、程某等人证言、矿产资源价值损失鉴定报告、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银星、卢传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孙银星徇私舞弊,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传宝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他人现金,被告人孙银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提请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银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作为项目办主任,发现演马村村民挖砂的情况后,及时给领导汇报了,马村区领导要求演马办事处办理,并召开了协调会,并没有要求国土局进行制止,也不是其分管的工作。故认为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收受焦某110000元的事实认可,但辩称没有为演马村村民挖砂提供便利,且案发前已经退还,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黄小方辩称,一、被告人孙银星作为马村国土分局副局长的职责仅仅对具有合法拥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不具备无采矿许可证的违法采矿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立案查处及非法开采刑事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等职责工作内容,不分管演马国土所,也不分管执法大队,更不分管北山治理工作。被告人孙银星不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仅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主任,职责范围是负责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工作,没有查处非法采矿行为的职责。且被告人孙银星履行了两个职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采取了职责范围内的多次汇报的合理措施。孙银星没有反复被上级机关通报的事实,故指控孙银星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二、演马村委会主任焦某12013年8月给被告人孙银星10000元时,该村已经停止了挖砂行为,孙银星在替施工方李某1支付了演马村修路款时25000元,其中包括焦某1的10000元。2014年4月,李某1将25000元支付给孙银星时,孙扣除自己垫付的15000元,将10000元支付给了焦某1。故孙银星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为他人提供便利,收钱、还钱均在公诉机关立案前发生,情节非常轻微,不构成受贿罪。并向本院提交了摘录侦查卷中的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卢传宝对起诉书指控受贿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索要;认为演马村委会非法采矿的行为,其领导不力,工作失误,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辩护人刘啸辩称,一、演马村民挖砂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马村国土分局反复被上级机关通报要求制止违法行为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人卢传宝作为局长对造成损失4090800元的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国土局的办案流程,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分工明确,逐级上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有马村国土分局执法人员向局长卢传宝汇报过演马村非法采矿的事。且副局长孙银星已带领国土所韩某1等人多次对挖砂行为进行了制止,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向区政府汇报等进行了履职,卢传宝对挖砂牟利不明知。根据法律及政府文件规定,演马村项目部隶属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范围,演马办事处是北山治理的实施主体,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非法采矿综合执法工作负总责。国土分局仅对非法采矿巡查。故指控卢传宝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二、对指控卢传宝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认定数额有异议,收受杨某15000元是孩子上学所给,结婚2万元,双方不存在谋利意图;在办公室支付的10000元用于办公室用品、没有用于自己;收受程某100000元,应扣除卢为程办事支出50000元。受贿是卢传宝主动供述,符合自首条件,且已将140000元退缴检察机关,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10月,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演马村民委员会为增加村委收入,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持续非法开采演马矿采煤沉陷区(I标段IX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项目区地层下砂卵石资源。被告人孙银星时任马村国土分局副局长、马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且负有矿产资源开采监管职责。2013年8月,被告人孙银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演马村委主任焦某110000元,为演马村委会在该项目区非法采挖砂卵石资源提供便利,被告人孙银星虽曾向被告人卢传宝汇报演马村委会在项目区内采挖砂卵石阻碍施工的违法行为,但未向卢传宝建议对演马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被告人卢传宝时任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并兼任马村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焦作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协调会上多次通报演马村委会在项目区内采挖砂卵石阻碍施工的违法行为,并要求马村国土分局采取措施制止演马村民采挖砂卵石的违法行为,但被告人卢传宝未安排执法队进行立案查处,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该违法行为。致使演马村委会持续对项目区内的砂卵石非法开采。经鉴定,演马村委会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卵石409080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90800元。2015年4月,被告人孙银星退还焦某110000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卢传宝利用马村国土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分四次索要、收受焦作市丹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马村区待王镇北孔庄北地)董事杨某1人民币共40000元,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提供便利。

2012年8月,被告人卢传宝利用马村国土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帮助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违法用地违规办理JGT2012-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为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程某人民币100000元,归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焦作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证言,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科主要负责辖区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按照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实施意见的规定,市资源枯竭治理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国土局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等工作。规定了各城区人民政府成立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治理项目的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国土局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招投标、项目设计初审、项目督导、项目例会、进度统计及简报编制等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局环储科,其任主任,皇某任副主任。各县市局、区分局分管环储科局长为项目办成员,主要负责项目区与县市区政府间的协调工作,保证市资源枯竭治理工作在各自辖区内顺利实施。2013年3月28日施工方进入演马项目区开始施工,因演马村村委会在项目区内私采滥挖破坏施工现场,2013年5月18日施工方停止施工。2013年5月中下旬,其在周五的项目例会上,施工方和监理方向其汇报演马村委会在施工现场采挖砂石破坏施工现场。知道该情况后,其要求马村国土分局参加会议的主管副局长孙银星向马村区政府汇报,制止演马村委会的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2013年6月初,在丁长春办公室召开项目协调会,专门解决马村区各个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演马村委会私采滥挖问题是其中之一。参会的有马村国土局局长卢传宝、副局长孙银星。会上通报了演马项目区阻工及采砂问题,市局副局长丁长春要求制止演马村委会违法采砂砾石问题,保证市里的项目顺利开展。但项目办皇某反映协调不力,演马村委会未停止采挖砂砾石。2013年6月底,市局丁长春、其和皇某,马村区政府副区长张东升、演马办事处一个主任,马村国土局卢传宝、孙银星在卢传宝办公室组织会议,解决包括演马项目区在内的马村区各个项目存在的问题。丁长春要求马村区政府和演马办事处制止演马村委会非法采挖砂砾石并回填造成的大坑,保证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之后施工方、项目办反映演马村委会还是没有停止违法行为。2013年7月,其给丁长春汇报,安排皇某向马村区政府办公室下达正式的书面通知,要求区政府制止演马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回填项目区内造成的地质破坏。下达之后也没有取得效果,直到2013年9、10月份,演马村委会才停止挖砂。

2.证人皇某(焦作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证言,2013年4月、5月是演马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施工的主要时间,2013年5月底,施工单位在周五上午的工作例会上反映演马村委会把治理区内的砂砾石挖出并拉走,施工过程被迫中止。演马办事处协调村里用南水北调土方回填。其当即要求施工单位看好工地,不允许村里挖出砂砾石,发现偷挖情况及时向国土局马村分局报告。要求孙银星对此情况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必要时向区政府汇报。之后其向市项目办主任杜某、主管副局长丁长春汇报此事,丁局长表态要与马村区主要领导联系协调此事。之后其和丁长春、杜某多次到马村区和区长、副区长以及卢传宝、孙银星协商处理此事,并多次到施工现场查看。因项目办力量有限,无法阻止村委会采挖砂石。

3.证人李某1(系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证言,2012年12月其中标焦作演马矿采煤沉陷区(I标段IX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项目。根据工程设计,这个治理项目不需要开挖砂石回填土方。但在施工过程中,大演马村村委会以地表土层太薄为由,在施工区域内进行采挖砂石,再拉来土方进行回填。2013年5月中旬工程基本结束,表土层也已覆盖完毕,其公司准备撤离现场并申请验收,大演马村村委会又以其公司覆盖的表土层厚度不够,需要破除石棚为由,派人强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开挖,他们开挖完全是野蛮施工,根本不考虑耕作层保护,挖出砂石形成大坑,将耕作层及其他表土都翻入坑底。出现这种情况,其公司马上向负责现场施工协调工作的国土局马村分局副局长孙银星、科长李某2、演马办事处的副主任杨某2汇报此事。他们接到汇报后,多次到现场查看,并口头制止村委会的行为,但效果不大。后经孙银星、李某2、杨某2协调,演马村委会保证挖走多少石头,就从其他地方找土回填。后来因为演马村委会找不到足够量的土方,无法回填到标高,并且回填土质不好(非耕作层)导致形成新的地质灾害,即耕地上出现大坑,且无法耕种。大演马村村委会将B区的全部,C区梨园之外部分,D区的?区域,F区的?区域进行了开挖。B区挖了大概有9米,C区挖了大概有12米,D区和F区挖有5米左右。目前这个项目无法验收处于停工状态。

4.证人崔某(系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现场监理)证言,焦作演马矿采煤沉陷区(I标段IX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共分六个区。2013年3月28日施工方进入现场开始施工。施工方开始时能够按照治理工作设计书进行施工,2015年5月中上旬,其到施工现场发现有工程车辆挖掘D区已经平整过的土地,并将挖出的砂土运出施工现场。施工方负责人李某1说是演马村村民挖掘砂石,其就给施工方下发监理通知书,要求他们加强现场管理,不得再采挖砂石。在周五项目办组织的例会上其多次向项目部皇某反映,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施工现场一直在挖掘砂石。2013年5月底施工方停止施工。根据工程设计,这个治理项目设计方案是在施工区域内挖高填低,不需要开挖砂石,也不需要外购土方进行回填。这块地的耕作层在采挖砂石时已被村民破坏。施工期间每周五上午国土局项目办要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施工协调例会,马村区国土局是由副局长孙银星和另一个工作人员李某2参加。

5.证人赵某(系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执法队队长)证言,执法队主要负责协助分管副局长制定马村分局的执法动态巡查方案,并督促乡所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乡所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汇总上报区政府;负责协助乡所立案查处案件的立案文书、政策、法律条款的把关。按照《土地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乡所发现违法线索后,先向街道办事处上报,如果制止不了,再向分局办公室报,由主管局长分流到执法队。执法队汇总后报区政府组织联合组进行制止,若还制止不了,由执法队通知乡所立案查处。一般案件都是由乡所立案查处,重大案件由执法队立案。演马国土所没有向执法队上报过,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卢传宝、副局长孙银星没有安排其就项目区内演马村委会私自采挖砂卵石的情况立案查处。

6.证人韩某1(系焦作市国土局马村分局演马国土所所长)证言,国土所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时,先填写案件受理表报到执法队,执法队按程序向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汇报,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批准后,国土所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形成初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和案件受理表移送执法队,执法队做出行政处罚后,交由国土所执行。2015年5月前,副局长韩某2分管执法队。2013年6月下旬,其在对项目区的日常巡查中发现演马村委会在项目区域内非法采挖砂石。其认为项目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按照管辖权,不应该归其演马国土所管,所以没有按照规定向分局汇报此事。但其出于负责的工作态度,给马村区分局负责协调项目施工的副局长孙银星通报了此事,他说这是项目上的事,他需要亲自去现场看看。后他领着李某2和其,还有所里几个人,去现场发现和其上次见的情况一样,有机械挖砂运土,装砂的车多,运土的车少。孙银星让所里先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说应该局里下达。他说他回去给领导汇报,让其先下。之后其以马村国土分局名义向演马村委会下达了(2013)32015号、(2013)3201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演马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没有停止,演马国土所组织人员对现场挖砂石人员前后驱离有五六次,但效果不好。同时其还向演马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书面报告了此事。演马街道办事处没有正式回复,但街道办副主任杨某2和其一起去现场阻止过。曾把施工机械设备的钥匙进行了扣押,其所同时口头通报给分局执法队,但局里没有安排制止演马村委会的挖采砂石行为。马村区领导都去实地看过,他们没有提出这是违法行为,并且其按照经验判断村委会在采挖砂石的同时,有回填土方的行为,其认为这不构成违法行为。所以没有履行上述职责,也没填写案件受理表报执法队,没有调查取证,也没有向主管副局长韩某2汇报,因为该行为发生在项目区内,其不知道该如何处置,其觉得给孙银星汇报了,他会给韩某2说的。其和局长卢传宝一起到现场查看过一次,看到有施工机械外运砂石并回填土方。局长卢传宝没有就项目区内非法采挖砂石一事向其了解过情况。

7.证人李某2(马村国土分局环境储量股科长)证言,2013年,为配合焦作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开展,马村区政府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卢传宝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孙银星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项目区内的协调工作。演马项目区属于马村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其中之一。2013年5月,市项目办在工作例会上,要求孙银星、韩某2落实阻止演马村委会在演马项目区内的非法采矿问题。其和孙银星在马村国土分局的工作例会上汇报了演马项目区内存在挖砂影响施工的问题,卢传宝和韩某2只做了记录,没有安排其开展任何工作。其和孙银星曾两次到演马项目区施工现场视察,但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村民的违法行为。2013年5、6月,孙银星安排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演马项目区存在挖砂问题,影响施工进度,但没有提到村委会非法采矿问题以及制止不住的问题。其将报告起草好后,发送国土分局办公室就没有再过问此事。

8.证人韩某2证言,其任马村国土分局副局长,主管执法科和演马国土所。2013年其到演马项目区巡查,发现项目区内有人采挖砂石并外运,韩某1给其汇报说是项目区施工,后其没有安排演马国土所和执法队调查落实、立案查处,也没有责令制止该行为并汇报卢传宝。孙银星、李某2没有向其通报过演马项目区存在私采乱挖的违法行为,也没有通报市项目办加以制止的要求。卢传宝也未安排制止并立案查处。

9.证人王某1(马村国土分局演马国土所副所长)证言,土地动态巡查是国土所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焦作市国土局下达的动态巡查的有关规定,国土所对辖区内土地、矿产巡查每周不低于两次,主要巡查是否存在新增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加以制止并书面报告给县区国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到所里后制作巡查台账。土地违法案件的一般办理流程是,国土所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先进行口头制止,然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将违法行为人或(单位负责人)带回国土所进行询问。之后通知分局地籍科,让其派员查看违法行为现场地类,并出具地籍证明。其将调查的事实制作成调查报告,写明案件事实、初步处理意见以及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再将调查报告、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地籍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这六样东西汇总整理后,交给国土所所长韩某1,韩某1报给主管局长韩某2,由他召集局班子会,讨论并作出处理结果,韩某1将材料交给执法队,由其根据局班子会讨论通过的处理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国土所下达执行。国土所执行后将处罚票据及送达回证交给执法队装订成卷。2013年演马国土所对演马矿采煤沉陷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域进行动态巡查,次数记不清了。第一次是2013年3、4月份的时候,韩某1领着其和国土所几个人到项目区进行巡查,没有发现有挖掘机和堆放的石棚。韩某1领着其又去巡查时,发现施工现场有挖掘机在采挖鹅卵石,并在现场发现有少部分石棚堆放。演马国土所对项目区内采挖砂石并外运的行为曾经阻止过一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某2和韩某1带队领着其和国土所的其他几个人去施工现场,杨某2和韩某1俩人去找焦某1和陈某1协调,不让他们继续挖。当时施工现场的挖掘机就都停了,但没有撤出现场。之后就没有再像这次一样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了,只是偶尔到现场的时候给他们说说,让他们抓紧回填土方。

10.证人李某3(原任马村区演马办事处主任)证言,副主任杨某2分管土地和农业,同时还负责养殖业用地审批手续。演马项目区是2013年4月开始施工,办事处委派杨某2到现场负责项目协调工作。杨某2给其说过,村委会嫌平整过的土地土层太薄,要求把土层下石棚挖出再回填土方。其给杨某2说这个项目是国家项目,施工方有施工方案和设计。2013年8、9月份,市国土局副局长丁长春和项目办组织在马村国土分局召开项目推进会,其和副区长张东升、马村国土局局长卢传宝和分管项目的副局长孙银星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丁长春和项目办的领导要求制止演马村委会在项目区内采挖砂石的行为。会后,其安排杨某2到项目区制止演马村委会在项目区采挖砂石的行为。杨某2给其说,他和国土所所长韩某1在现场将采挖砂石的机械钥匙拿走了,其以为村委会停止采挖行为了。杨某2没有向其汇报过他们阻止不了的情况,也没有要求办事处上报区政府进行集中联合执法进行查处,其也就没有安排向区政府报告。

11.证人杨某2(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证言,2013年5月份,其发现演马村委会在项目区内私挖砂石后,向街道办主任李某3、书记姜宏伟汇报了此事,他们让其协调国土部门制止村委会的挖砂行为。其联系演马国土所所长韩某1,要求他采取措施制止村委会挖砂行为,并和他一起先后到施工现场制止挖砂行为三四次。演马村委会在项目区内非法采挖砂石,其和韩某1、孙银星都去现场看得比较紧,为了让其给演马村非法采挖砂石提供方便,演马矿采煤沉陷区塌陷治理项目施工期间的一天中午,演马村村民委员陈某1(演马村在项目治理区负责协调工作的负责人)约其到马村区颐春食府吃饭,在房间陈某1往其口袋里塞了5000元钱,2015年3月份,其害怕被追究,把钱退给了陈某1。

12.证人焦某1(原演马村委会主任)证言,2013年4月在演马村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发现施工区域土层下有砂卵石,组织人员开始采挖砂卵石进行销售,卖砂卵石所得160多万元入了村集体的账上,石棚和一些质量不好的砂卵石拉到了其和陈某1、陈某2建的砂场,加工成砂卵石后卖了,卖了有260多万,三个人将钱分了。在挖砂卵石过程中,杨某2、韩某1、孙银星阻止过其。但均没有采取有效的强制手段。为了顺利采挖砂卵石,其让陈某1出面给了韩某12000元,杨某25000元,其经手送给了孙银星10000元,之后三人放松了对其的监管。

13.证人陈某1证言,2013年4月份演马村委会在发现项目区内有砂卵石后,组织人员采挖砂卵石。砂卵石所得入了村集体的账,石棚和含土量大的砂卵石,由康孬孩和陈某1、陈某2、焦某1合伙拉到村南一空地堆放,2014年2月,其和焦某1、陈某2三人合伙在石棚堆放处建洗砂场,将部分石棚、砂卵石加工后出售,所得由三人分了。办事处杨某2、国土局孙银星、李某2,演马国土所所长韩某1对村委会私挖砂卵石出售的情况从开始就比较清楚,进行过制止。2013年6月份,演马国土所给施工现场下过书面通知。当时其不在场,听焦跟山或焦某2给其说过,记得是两次。为了顺利采挖,焦某1让其给了杨某25000元,韩某12000元,焦某1经手送给孙银星10000元。

14.证人陈某2证言,2005年至2008年期间,其任演马村支部书记,焦某1任村长,焦某1负责村里的行政工作,但村里平时的工作都是焦某1说了算。2013年3月底4月初,演马矿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发现有砂卵石,焦某1组织村民采挖砂卵石并出售。7、8月份杨某2、韩某1去阻止过,后来焦某1说给了孙银星10000元,韩某12000元,杨某25000元,后来他们就不再阻止了。采挖砂卵石的收入160多万入了村委的账,石棚和一些含土量大的砂卵石其和焦某1、陈某1成立了个洗砂场,将石棚加工成砂卵石后卖了,所得200多万,除砂场支出,剩余的钱归三人所有。

15.证人陈某3证言,2002年10月至2014年11月担任演马村报账员。2013年4月至10月,演马村村委会组织村民在项目区内采挖砂卵石并出售,其负责采挖砂卵石的收款工作。卖砂卵石所得1646180元,其计入了村委会的账,石棚和含土量大的砂卵石被焦某1、陈某1、陈某2三人拉到他们的砂场,加工成水洗砂出售,销售收入2596180元。2013年8月份陈某1找其支出、报销过17000元,给孙银星10000元,韩某12000元,杨某25000元,以使这些人放松对项目区内采挖砂卵石的监管。

16.证人焦某2所作证言,演马村委在项目区内采挖砂卵石出售,其负责记录销售砂卵石的车辆数。2013年6、7月份演马国土所给其下达过停工通知书,有政府部门领导到现场阻止过他们采挖砂卵石,但后来经过村委领导的协调,他们又开始采挖砂卵石,一直挖到了9月底。

17.证人焦某3证言,2013年3月,其受村长和书记的指派到项目区内负责协调工作,项目区施工过程中,发现土层下有鹅卵石,村委决定采挖砂卵石出售,为村里增加收入,其和焦某2负责记录销售砂卵石的车辆数。

18.证人史某证言,2013年自己在马村区待王村经营一砂厂至今。2013年9月份,通过朋友介绍去焦某1那里(在平整土地的那个大坑)拉有1000车左右的砂石。每车200元,一车约有22方,每方价格约8、9元,共计约20万元。

19.证人李某4证言,大概在2013年6月份,其在焦某1处买鹅卵石,是从平整土地的项目区内挖的,价格总共是22万元。

20.证人陈某4、王某2证言,2013年6月份,其二人合伙向演马村委会购买三十五六万元砂石。

21.证人王某3证言,2013年6月份,其经焦某1手向演马村委会购买1700车砂石。

22.证人卢某、张某证言,2013年8、9月份,其分别向演马村委会购买15万、10000元的砂石。

23.证人杨某1(焦作市丹阳水泥有限公司董事)证言,2010年卢传宝调到马村国土分局任局长几个月后,他说和区里不熟,经费紧张,需10000元,后其取了10000元钱,去办公室交给了他。2012年中秋节前,其去找卢传宝闲谈时碰到他女儿考上学校了,其说关系都不错是喜事,随时掏出了2000元或者5000元其记不清了,放到办公桌上了。2013年春节前,为了让卢传宝跑其公司征地手续的事,其去他办公室找他,他问其要了跑手续的费用5000元。2013年卢传宝二婚前有一、二十天,卢传宝到其公司办公室找其说他准备结婚,刚买了一套房子装修过了现在手头紧,结婚用的烟酒他自己准备,让其帮忙把席面钱给他拿出来,其说多少,他说两万。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卢传宝在山阳建国饭店待客,其事先准备了两个信封,一个信封装了两万元,另一个信封装了两千元作为礼金,在建国饭店塞给了他。其丹阳水泥有限公司所占土地大概100多亩,是北孔庄村的集体土地,公司和村委签订有土地租用协议,每亩每年1500元。卢传宝到马村国土分局任局长后,和其在闲谈中说,让公司办征地手续,变成国有土地,将来土地会增值,土地再转让不需要通过政府就合法化了。后卢传宝说给其跑土地手续往郑州、市里请客吃饭花了几千块钱,意思是让其拿钱。其随从口袋里拿出5000元给他了。

24.证人程某证言,其在马村区注册成立了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其任总经理。2012年12月底,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在焦作市马村区解放路和中兴路交叉口靳作村开发一代天骄小区。为了尽快拿到土地,需要和马村国土分局疏通关系,其通过郑卫东认识了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卢传宝,后其去卢传宝办公室找他,给他说想要在马村区解放路与中兴路交叉口的那块地搞房地产开发,并向他提出想要参照市里某些项目先以违法行为占着,再通过处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卢传宝说现在形势跟以前不一样了,不好办,以后其又找他,他一直用这个理由搪塞其,不给其表态。大概2012年7月、8月的一天上午,其从商业银行马村支行柜台上取了十几万元,除一部分给工人开工资外,剩余100000元用报纸裹住装在一个茶叶袋里,到马村国土分局卢传宝办公室找他。其把钱放在卢传宝办公室茶几上,给他说这不是茶叶,卢传宝说那看看办吧。后来其又去找卢传宝卢传宝拿出一份焦作市政府文件,大概内容是严格杜绝违法用地办理手续,对其说市政府有文件,弄不成这事。送钱是为了想让公司按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取得靳作村那块地的土地使用权,但卢传宝未为其办成此事,其通过招拍挂的正常程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后期在出让合同签订、出让金缴纳、税费缴纳、土地证颁发等环节上还需要卢传宝帮忙,其也没有再要那100000元。

25.证人侯某(马村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证言,卢传宝到马村国土分局任局长后,根据他的安排给他换了一台饮水机,买了台冰箱,又买了点花草,都是其垫付的现金,回来再到局里财务上报销。2012年春天或者秋天(记不清了)失火以后又给他更换了一批新的办公设施。卢传宝办公室里摆放有一个盆景鱼缸,不是办公室经手买的,其经手买过的花草就是他刚来的时候买的那一次,以后都是卢传宝自己更换的花草,他买花买草换的也比较勤,但其办公室就没有再经手过。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孙银星供述,演马项目区2013年3月左右开工建设,2013年4月初,其陪同市项目办皇某去演马项目区视察过。4月中旬市项目办例会上,施工方汇报说有挖砂情况,项目办要求调查落实,如果存在盗挖砂石的行为,及时制止。其和环储科科长李某2去演马项目区巡查,碰见韩某1和演马办事处杨某2跟演马村村委陈某1在现场,其看到村民在现场采挖砂石,口头制止后村委会就停止了挖砂行为。因村委会只是试探性小规模开挖,没有严重影响到施工,所以其也没有向卢传宝汇报。2013年5月初,演马村委会在施工现场大规模采挖砂石破坏施工现场,期间,施工方负责人李某1在项目办例会上多次提出过村民挖河石影响施工。项目办就此事要求马村区国土局尽快协调解决此事。其在局工作例会上向卢传宝汇报演马村村委会在项目区挖砂,影响施工,项目办要求制止挖砂,并向区政府汇报此事。卢传宝当时说那不能挖砂,影响施工,要尽快向区政府汇报。之后其安排李某2起草了一份报告,通过邮箱发给了马村区政府办。主要内容包含演马项目区存在村委会挖砂问题,影响项目工期,可能会延误工期,出现二次赔青,要求区政府协调解决此事。2013年5月20日,区政府召集待王街道办事处、演马街道办事处、安阳城街道办事处、马村区财政局参加马村区项目推进会,会上演马办事处通报了演马项目区的挖砂问题,并提出三天后解决,协调南水北调进土。2013年6月3日在市局丁长春办公室召开项目协调会,专门解决马村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其和局长卢传宝参加了会议。会上通报了演马项目区阻工及采砂问题,丁长春说项目施工受到阻碍,抓紧制止违法行为,保证其市里的项目顺利开展。2013年6月27日,在卢传宝办公室又召开了一次协调会,专门协调解决演马村区各个项目存在的问题,演马项目区挖砂问题是其中之一。按照市项目办、区政府多次的要求,其带着李某2和演马国土所去演马项目区施工现场多次制止村民的挖砂行为,但都没有完全制止住。其让演马国土所下达了停工通知,并给演马办事处进行了汇报。同时其带领李某2、韩某1等几个人到现场驱散施工人员,采取上述措施后,演马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没有完全停止,其在现场的时候停止了,其一走又开始采挖砂石。按照规定,这个时候应再向马村区政府汇报,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行去制止。其没有将制止不住演马村委会在演马项目区的违法行为向马村区政府汇报,请求联合执法加以制止,这应该是分管执法的副局长往区政府打报告。其没有向局长卢长宝汇报过演马村委会在演马项目区内非法采挖行为制止不住的情况,但其给他说过演马村委会没有停止。其没有向局长卢传宝提出对演马村委会在演马项目区的违法行为采进行立案查处的意见。

2013年8月的一天上午,其在马村区政府办公事,焦某1电话联系其后,在马村区政府南门在其的桑塔纳牌小轿车内,给其现金10000元,说让修车、加油。其不要,焦某1把钱随手放到其副驾驶座上就走了。2013年其负责焦作市演马矿采煤沉陷区(I标段IX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演马项目区)的现场协调工作,项目施工期间演马村在项目区内采挖河石,其制止不让挖,他给其钱想让其照顾照顾他。给其钱时演马村挖河石已接近尾声了。大概是2015年3、4月份,其在马村解放路文昌路转盘西北角的三合超市附近,把现金10000元退给焦某1了。

2.被告人卢传宝供述,副局长孙银星主要负责政工、监察室、开发股、环境储量股、待王国土所,市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办公室成员,兼任马村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办公室主任,还负责演马项目区的现场协调工作。2013年5月份左右,孙银星给其汇报说演马项目区,施工单位对地下的石棚进行挖掘,已经超出施工设计方案,把不该挖的挖了。其说这是施工问题,应向市项目办汇报,这是其第一次知道演马村委会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按照国土部的有关规定,如果采挖砂石是正常施工需要,挖出的砂石只能用于项目施工建设,不能进行买卖。如果进行买卖,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涉嫌非法采矿。孙银星向其汇报后,其安排孙银星向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汇报。没有再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也没有安排任何人制止演马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孙银星没有再向其汇报这事,其也没有再问过。直到2013年6月初,市国土局副局长丁长春、项目办主任杜某、副主任皇某、马村区长张建、副区长张东升、孙银星和其,在丁长春办公室参加项目会,皇某说演马项目区施工进展缓慢,受到市里通报,演马村委会在项目治理区内私自采挖砂石,丁长春给参会的张建说要加快项目施工,张建表态要抓紧时间回去落实。会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其联系演马国土所长韩某1调查此事,他回复其说确实有人在采挖砂石,但是施工单位在正常施工,没有其他人私采滥挖,其听后安排孙银星和演马街道办事处结合解决阻工问题,但依然没有安排人立案查处该违法行为。安排孙银星解决演马村委会阻工问题后,孙银星没有汇报过,其也没有问他。这次会议之后大概有20多天,焦作日报通报了演马项目区施工进展缓慢,市局丁长春、杜某、皇某,马村区政府张东升、演马办事处主任李某3、其和孙银星在其的办公室研究项目区受阻事项,通报了演马项目区、湿地公园进展缓慢,没有提演马村委会私采滥挖。张东升安排演马办事处主任李某3和孙银星加大协调力度,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演马项目区施工期间其到现场去过一次进行实地调查。2013年6月,市项目办在丁长春办公室召开完协调会后,其和区长张建、副区长张东升、政府办副主任董合成,还有孙银星一起到现场查看过。其到现场后见到施工现场有村民拉砂石外运,还有车辆回填土方。张建询问了在场的施工人员,回答是正在施工,张建区长指示加快工程进度,白天晚上不停止施工。其当时应当询问、了解,但其没有问。实地查看过后,发现演马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当时是陪领导去现场督促进度的,所以没有安排制止并立案查处。演马村委会在项目区内私采滥挖矿产资源并销售牟利,孙银星和韩某1也没有向其反映过他们制止不住的情况。孙银星也没有提出过演马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建议其立案查处,当时分管执法的副局长韩某2也没有向其汇报过。

其和程某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大概2012年7、8月的一天,程某来其办公室,给其送了现金100000元,说他在马村区解放路和中兴路交叉口开发的一代天骄楼盘想通过违法占地走处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让其帮忙问问。其将其中的2万元以打牌的名义送给焦作市国土局副局长丁长春了,另有2万元用于给丁长春的吃饭、喝酒、唱歌消费了。其问丁长春,辖区内一代天骄楼盘的老板程某想走处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丁长春说不行。停了一段时间,其给程某回复说其打点过了,不好办,让他还走收储招拍挂的程序。最后他走招拍挂的形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2012年8月,其装修亿祥东郡新房花了5万元,还剩的10000元钱其消费了。

2008年其在山阳国土局任局长期间,通过王玉有认识杨某1。2011年底、2012年初,其向杨某1要了10000元钱做办公经费。其把这钱买花草、鱼缸、茶具之类的装饰品放在办公室,没有在局里报销。2012年中秋节时,杨某1来其办公室看其,说女儿卢皎考上大学前来贺喜,给了其现金5000元。2013年春节杨某1又给了其5000元。2013年5月3日,其在焦作山阳建国饭店摆婚宴,杨某1和王玉有前来道贺。给了其一个信封装有2万元其没有写在礼单上而是单独记账了。这2万除当天付了席面款3000多元外,其余平时零花了。杨某1的水泥厂占用的土地是北孔庄的集体土地,2012年5月,其去他厂里督促他把土地征了,变成国有土地,将来土地会升值,如果再转让就合法化了。其当时给他算了算征地款大概2000万左右,结果他当时没有钱,手续也没有办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等。国土局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应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制止,并立案查处。国土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结果,应对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或违法采矿行为予以制止,督查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违法情况;并填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记录表,制作违法案件报告,将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行为初步核查情况、巡查意见、违法行为制止措施及效果等内容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分局执法队书面报告。执法队受理案件后,对案件性质进行审查,重大违法案件直接立案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交由国土所代表分局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由执法队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层报主管局长和其。由其召集班子成员和相关业务科室参加违法案件会审会,统一讨论研究处理结果,再由执法队制作处罚决定书并执行。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有关材料建档。如果国土局制止不住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作为马村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系会议成员单位,马村国土分局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应当尽快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请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系会议办公室责令矿产资源联合执法队联合执法,查处重大违法采矿案件。

(三)鉴定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焦作市马村区演马村无证开采砂卵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价值认定的批复》(豫国土资矿鉴(2015)95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演马村无证开采建筑用砂卵石价值鉴定报告》《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演马村无证开采建筑用砂卵石价值鉴定报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矿采煤沉陷区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项目区域施工形成的采坑(简称大采坑),大采坑演马村村委会账簿记录所采挖砂卵石价值为=217280×10=2172800元(贰佰壹拾柒万贰仟捌佰元);大采坑其他记录所采砂卵石价值为=191800×10=1918000元(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4090800元。

(四)书证

1.马村国土分局证明,被告人卢传宝2010年9月任马村国土分局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安排各副局长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被告人孙银星系马村国土分局副局长,2012年5月至案发分管矿产开发管理股、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股。

2.马村国土分局开发管理股工作职责:配合市局负责辖区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预审和采矿权招拍挂的初审;配合市局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配合市局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股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参与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等工作。

3.《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通知》: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局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杜某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皇某、姜振茎担任,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主管局长为成员。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积极支持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矿山企业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协调项目管理办公室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4.马政办(2012)6号《马村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马山治联办(2012)1号《关于成立马村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了市国土局马村分局局长卢传宝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卢传宝兼任办公室主任。

5.马山治联办(20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马村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规定了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违法采矿举报,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

6.马山治联办(201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各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规定了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非法采矿点和采矿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同时作为联席办要做好与市北山治理联席办公室的对接工作,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同。责任人为卢传宝

7.马政办(2013)30号《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副组长为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卢传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等工作,办公室设在马村国土分局,孙银星任办公室主任。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同市国土局及项目施工单位的联系、沟通、服务。

8.马政办(2012)5号《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区政府成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治理联合执法队,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由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农林水利、环保、安监、工商、电力等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各职能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涉嫌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报检察院备案。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时,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办事处监督无证开采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

9.马政文(2012)15号《马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要集中整治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以工程建设、修建道路、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园等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采矿,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并取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工作。

10.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1.国土资厅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人员和国土管理所的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巡查结果,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并做好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于制止无效的违法行为,应当专项报告。应当自制止无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

12.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违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同级部门和相关部门。

13.焦政文(2012)24号《焦作市政府关于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相关县(市)区政府在集中行动中,要集中整治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持逾期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擅自以工程建设、修建道路、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园等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采矿,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并取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工作。

14.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演马村会计陈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演马村挖砂销量表、演马村挖砂账面收入表、演马村挖砂实际收入表,证明了陈某3原任演马村委会会计(报账员),在演马项目区施工过程中,负责记录以及报账。其在焦某1洗砂场兼任记录员,负责记录以及报账工作。2013年4月8日-2013年10月11日,演马村委会在演马项目区非法采矿10657车(另有大车138车),除88车用于修缮本村道路外,其他全部外售并计入村集体收入,演马村委会共获利164.618万元。

16.演马村委会2013年银行存款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证明了演马村委会2013年销售矿产资源获利共计164.618万元。

17.陈某3于2015年8月8日出具的康孬孩(康占军)拉炼石大块明细表,证明了2013年4月8日-2013年10月11日康孬孩、焦某1等人以康孬孩名义将演马项目区砂石矿产资源共计9590车运往洗砂场。

18.焦某1洗砂场会计账簿、明细账,证明了焦某1、陈某1、陈某2系洗砂场实际所有人,2014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27日,三人共从演马项目区拉走矿产资源9590车,经加工销售后获利259.618万元。

19.陈某3于2015年8月8日出具的洗砂场账簿三页,证明了陈某3将向韩某1行贿的2000元,向杨某2行贿的5000元,孙银星行贿的10000元计入洗砂场账册。

20.马村国土分局演马国土所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2013年7月1日以马村国土分局名义下达的(2013)3201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以及2013年6月27日发往演马街道办事处《演马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情况汇报》,证明了2013年6月26日,演马国土所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方式,认定演马村委会在演马项目区内采挖砂石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演马国土所两次向演马街道办事处汇报演马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时,都没有汇报制止无效,要求联合执法的情况。

21.皇某4月7日至6月27日的工作笔记,证实2013年4月7日,孙银星就知道演马村委会采挖砂石矿产资源的要求。4月9日孙银星知道演马村委会开始在演马项目区非法采矿,且干扰演马项目区的正常施工,演马村委会与施工方发生冲突,孙银星从中协调。6月3日,市项目办向卢传宝、孙银星正式通报演马村委会的违法行为。6月7日演马村委会非法采矿的行为导致施工现场停工。2013年11月1日至今,演马项目区因未达设计要求未通过验收。

22.孙银星2013年4月12日至6月26日的五次工作笔记:证实孙银星就演马项目区采挖河石问题多次参加市项目办、局工作例会的情况。

23.焦作市商业银行户名程某的账户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9月21日交易明细,证明了程某2012年8月从其商业银行卡取出18.5万现金,将其中的10万元用来向卢传宝行贿。

24.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6日出具的《关于将JGT2012-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给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的通知》焦政土字(2012)344号文、马村国土分局于2012年11月2日出具的《关于供应JGT2012-32号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查意见》焦国土资马(2012)81号、马村国土分局于2013年1月31日出具的《关于焦作市JGT2012-32号土地的情况说明》,该书证证明: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取得了JGT2012-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5.搜查笔录及卢传宝的结婚礼单复印件三页,记载了2013年5月5日,卢传宝收受杨某1礼金2000元、20000元。

26.程某2015年8月27日向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侦查人员提交的“检查”证明:2012年其送给了卢传宝100000元,让其帮忙办理其公司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房地产所需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27.焦作市公安局艺新派出所、定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卢传宝、孙银星均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5年7月28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转来被告人卢传宝涉嫌渎职犯罪、孙银星涉嫌渎职、受贿犯罪案件线索。同日,该局固定了证人焦某1的证言,印证了卢传宝涉嫌渎职犯罪、孙银星涉嫌渎职、受贿犯罪的基本事实。2015年7月31日、8月1日,该局电话通知被告人卢传宝接受询问,经询问,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渎职犯罪事实。2015年8月18日,对卢传宝涉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并对卢传宝的住宅及办公室进行搜查,搜查中发现卢传宝涉嫌收受杨某1贿赂两万元的礼单,同日,卢传宝经口头传唤随侦查人员到达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卢传宝2015年8月20日书写的检查中对收受杨某12万元予以了交待,侦查人员于2015年8月24日询问杨某1的笔录中予以了证实,8月25日卢传宝又主动交待了收受程某10万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传宝家属向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退款140000元。

2015年7月31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电话通知,被告人孙银星到该院接受询问,孙银星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渎职犯罪事实。8月18日,孙银星经口头传唤后,随侦查人员到达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8月20日,经讯问,孙银星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渎职、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当庭质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被告人卢传宝检查材料以及退赃票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银星、卢传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孙银星在执行职务中,非法收受演马村委会人民币10000元,为演马村委会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卢传宝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共1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银星该收受财物的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徇私舞弊。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演马村委会在演马项目区内无证开采砂石、销售牟利的行为,被告人孙银星未提出立案查处的具体建议,也不请求联合执法强行制止,并收受贿赂,放纵了演马村委会非法采矿行为;马村国土局在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本应对非法采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但作为局长的被告人卢传宝,在孙银星向其汇报演马村村民非法采挖砂石并被上级会议通报后,仍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致使演马村委会持续非法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0多万元。被告人孙银星、卢传宝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卢传宝的受贿事实是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下,自己主动交待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传宝在案发后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卢传宝及其辩护人有关没有索贿、没有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所证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孙银星将收受的10000元替施工方垫付给演马村委会的行为,不影响其受贿事实的成立,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孙银星在案发前已将收受的10000元退还,受贿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银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

被告人卢传宝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日21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违法所得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未移交的七万元,由该院直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薛贵生

人民陪审员  秦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震

(复制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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