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检申诉过程全记录

文摘   2024-09-27 12:46   河南  

最新进展:2024年9月24日,我向最高检邮寄《延期审查申请书》,恳请最高检能够与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全面查清事实。如果我们的案件不足以让最高检出手,请求最高检暂停对该案的审查,将案件交给河南省检,由省检将我的申诉与张建强、王春生申诉案件合并审查。同时,恳请最高检督促省检察院与省纪委联合办案,将我们的申诉、举报一并调查审查,全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1、2024年3月4日,向最高检邮寄了申诉材料。点击阅读向最高检递交的申诉状

2、3月18日,收到最高检短信。要求补充市检察院驳回申诉的通知书。

3、4月1日,焦作市检察院给我了一份盖有红章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4月2日,将此通知书邮寄给最高检第十检察厅。

4、4月30日,收到最高检短信:材料收悉,正在审查中。

5、5月22日,收到最高检短信: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办理进展或者结果在三个月内答复。

6、6月3日,向最高检邮寄了《要求听证申请书》(后附);

7、6月12日,收到最高检短信:告知我材料收悉。

8、7月22日,向最高检邮寄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点击阅读调取证据申请书——这是两份能够证实申诉人无罪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导致案件改判。恳请最高检调取。

9、7月26日,接到市检察院电话,要求我将反映检察官、法官徇私枉法情况的举报信寄给最高检,由最高检在审查申诉时一并处理。7月27日,按市检察院要求向最高检邮寄了《举报信》。


10、8月3日,向最高检寄信反映省市纪委虚假报道可能干涉司法公正的情况。

11、2024年9月11日上午11点20分,接到最高检短信:【许卫国刑事申诉案】我院第十检察厅正在审查办理中,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12、2024年9月24日,我向最高检邮寄《延期审查申请书》,恳请最高检能够与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全面查清事实。如果我们的案件不足以让最高检出手,请求最高检暂停对该案的审查,将案件交给河南省检,由省检将我的申诉与张建强、王春生申诉案件合并审查。同时,恳请最高检督促省检察院与省纪委联合办案,将我们的申诉、举报一并调查审查,全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此外,在最高检受理后,我多次拨打最高检12309电话。

6月7日,终于打通了这个电话。接线员告知我没有查到承办人,让我等段时间再打电话。

8月16日,又一次打通了最高检12309电话。接线员查询几分钟后告诉我,还没有查到办案检察官,让我再耐心等待。

三个月时间已经过去了。我不着急。最担心的是司法机关连面都不见,直接下达一份冰冷冷的维持原判的决定书。我希望最高检能够认真对待,仔细审查,依法做出令人信服的决定。

    待续。后续进展情况,我将如实记录。

附:       

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许卫国,男,汉族,19711231日生,河南省焦作市人,住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定和村一号。身份证号码:410811197112312537,电话:19511966818

请求事项: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申请人贪污罪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举行听证会。   

事实和理由

一、审查部门对申诉人提出的“一审法官杜撰证言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等客观证据选择性忽略。

申诉人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书》和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服刑期间,曾先后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申诉人于2022910日刑满出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本人申诉提到的“涉案款项不是公共财物、马村区国土局没有任何损失、一审法官杜撰证言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具体详见许卫国刑事申诉状和其刑事申诉代理人的代理词)没作实质性复查,就草率驳回申诉人的申诉和复查,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本案是一起地地道道的冤假错案,当事人和审查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极大争议,且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被冤判的结果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疑被人操纵、结果内定。因为本案在二审宣判前,有人在纪委官方网站“编造申诉人等人认罪”的虚假新闻报道,影响二审法院法官进而影响二审的判决结果。

2014623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许卫国有期徒刑10年,张建强、王春生有期徒刑各5年。三人都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焦作中院于201517日开庭审理了我们的案件。法庭审理时,三人都是做的无罪辩解。

201519日,中共焦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焦作市纪委)在其官方网站工作动态-基层风采栏目,刊登了《马村区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一文。焦作市纪委还将这篇报道投送到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省纪委),2015115日,河南省纪委在其官方网站工作动态-基层风采和专题专栏-2015年双节廉政教育专区-廉政教育活动篇两个栏目,分别以《焦作市马村区纪委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为题,刊发了这篇报道。

上述两篇文章是对焦作中院开庭审理许卫国、张建强、王春生刑事案件的报道。但这篇报道完全歪曲了庭审中三人都称自己无罪,都是做的无罪辩解这一事实,称“面对庄严的庭审,被告人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深刻忏悔”。在报道中还使用了“与党纪国法博弈终不会有什么好下场”这样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名誉。

显然这是有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的报道,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申诉人的名誉权,更是借此给法院法官施压,干涉司法公正。这一行为闻所未闻,严重伤害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因此,为切实保障申诉复查工作的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如贵院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也请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许卫国

202461

卫国说说
中原小吏,无辜受难,而今归来,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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